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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为此应建立我国的国库企业模式,重述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引起的利益格局调整的公平性与可控性。在微观层面上,国库企业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在财产基础、人事安排、目标追求、设立规则等等方面的专门制度设计。这将实现不同用途的国有资产,不同功能的国家经济单位有区别、有层次的进入(或退出)市场。同时及时引进一般单一制企业的规制理念:将作为商业组织的单一制企业法人审慎的认为它可以属于财团法人企业是保障私有化利益的包括厂长经理、内部职工、潜在投资人、社会公众等各方当事人公平分享的目的财产,由此将单一制企业法作为确保大众私有化参与权获得实现与清偿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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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当代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非公司制国家企业单一制企业拥有商业公法财团法人的主体地位。这一特殊且具有过渡特色的主体形式,是在批判继承苏联法律传统中国家企业法人制度特征与功能的基础上,在反思与整饬俄罗斯内部私有化时代法人制度弊端的过程中形成的。既保障待私有化国家企业一般单一制企业资产的价值安全及日后私有化利益公平分享,又促使禁止或不宜私有化国家企业国库企业公共性目的优先实现。在私有化大势所趋背景下,以单一制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当代俄罗斯国家企业法为防范私有化由不可逆滑向不可控提供了自己的规制体系,参与规定了未来俄罗斯企业法的公、私过渡体制。这些使被归为向市场经济过渡性法人类型的非公司制国家企业,因与法制化的社会经济转轨进程,乃至与后转轨时代的社会体制紧密联系,而无法被跨越与替代。鉴于此,对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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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力,男,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民商法方向)博士、法学(经济法方向)博士后;深圳前海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白俄罗斯国立大学比较民法学与比较教育学公派访问学者;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等。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研究方向为民法学、中国与独联体X家比较民法学与比较教育学。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出版《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等专著及教材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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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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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俄罗斯国家企业的概念与国家企业法的属性
第一节俄罗斯国家企业的概念
第二节当代俄罗斯国家企业法的基本属性
第二章俄罗斯国家企业法的形成与演变
第一节沙俄苏俄苏联时期的国家企业与
国家企业法
第二节俄罗斯民法典颁布前转型期的国家企业法
第三节俄罗斯民法典颁布后国家企业法的调整
第三章当代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法的基本结构
第一节单一制企业的主体地位
第二节单一制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单一制企业的财产、财产权与注册资金
第四节针对单一制企业的管理
第五节单一制企业的责任
第六节单一制企业的改组、解散与私有化
第四章对当代俄罗斯非公司制国家企业法的评价
第一节国家企业法对私有化的应对功能
第二节关于国家企业与市民社会企业(公司)
关系的认识
第三节关于公法人私法人制度关系的启示
第四节关于法人财产法人人格关系论的认识
第五章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对俄罗斯国家企业法的借鉴
第一节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优化
第二节建立国库企业制度
第三节国家企业法正面回应民营化(私有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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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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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本书的定题与写作是缘于这样一个判断:近年来,我国大陆学界正在逐步摆脱对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义愤填膺、集体发难式的学术批斗的窠臼,而趋向理性探究俄罗斯企业法的专门追求。例如,有学者关注了俄罗斯新民法典中的企业范畴,分析了单一制企业既为法律主体,又为权利客体之设计的得失;有学者总结了俄罗斯单一制企业财产构造的历史变迁及其价值追求,并与我国国有企业财产构造进行了比较;还有学者系统解析了《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法》的基本框架等。但总的来说,目前国内学界仍未充分注意到《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法》的存在及其重要价值,也谈不上对于俄罗斯单一制企业进行系统的研究。由此也形成了不少关于俄罗斯私有化、国有企业改革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误解、误述:例如,将俄罗斯民法中的单一制企业简单等同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进而套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路径依赖,认为俄罗斯的单一制企业也不过是准备中的国家公司而已;或认为,俄罗斯的单一制企业不过是历史上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模式的翻版,在塑造国有企业现代法人人格方面,已显保守落后(尤其与我国相比),是俄罗斯民事立法中的败笔等。这些现象反映出改革开放以来,俄罗斯法学传统在我国被多年强制尊奉以后,一旦放开学禁而遭到反弹排斥,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有意无意推崇公司现代企业模式,效益优先的思维定势与路径依赖。
笔者希望扭转学界对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制改革的不正常的轻视态度,弥补我国对当代俄罗斯国有企业法系统研究的空白,拓展对俄罗斯企业法制研究的视野与方法:当代俄罗斯的单一制企业这一特殊且具有过渡特色的主体是在批判继承苏联法律传统中的国家企业法人制度特征的基础上,在反思与整饬俄罗斯企业内部私有化时代法人制度弊端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主要价值在于,既保障待私有化国家企业(一般单一制企业)资产的价值安全,以及日后私有化利益公平分享,又促使那些不得私有化国家企业(国库企业)的公共性目的优先实现,还预设了未来俄罗斯企业经济在公私领域间的过渡体制。这些都使被归为向市场经济过渡性法人类型的单一制企业,与法制化的社会经济转轨进程中,乃至与后转轨时代的社会体制一道,无法被跨越与替代。这对国有企业改制进入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应有参考与借鉴意义。
摘要
当代俄罗斯的国家(单一制)企业,是其法律、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织体形式。它在数量呈现递减趋势的同时,在内涵上显示出国家企业与市民社会企业(公司)间既已殊途,就不可能同归,重回政企合一,优先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公法人价值取向。研究俄罗斯的国家企业模式,对评价我国多年来国企公司化路径依赖下改革思路的得失,帮助我们正确理解十七大报告中建立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弥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非公司制国家企业模式建设之缺,将有启发与参照意义。
遗憾的是,催生俄罗斯当代国家企业制度的私有化浪潮之蛮力,也导致了经济滑坡、民生凋敝、社会混乱,反过来冲淡了其国家企业制度的主题,以至在该制度诞生后十余年间,早应引起我国注意的该制度特点,却十分可惜地淹没在毫无新意的对俄罗斯休克疗法引起的社会阵痛的渲染与攻讦中,随着俄罗斯法学比较研究在中国的全面边缘化,使国人在国有企业立法最艰苦阶段也基本不明了俄罗斯国家单一制企业制度为何物,有何求,更谈不上比较借鉴了。另一方面,俄罗斯单一制企业制度确实取材于苏联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模式甚至更早的国家企业模式,在很多环节上并不符合视发展为硬道理的我国国情(某些方面甚至不适合当代俄罗斯自己的强国之需)。这些都使当代俄罗斯国家企业单一制企业(унитарное предприятие),变成一个令我国法学界颇感陌生的制度范畴。即便有所提及,也多是将其等同于我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是国有独资公司,套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司化路径,认为单一制企业是股份公司化改造的对象,由此形成误读。
当代俄罗斯国有企业的主要模式包括,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家与自治地方所有企业(一般单一制企业),与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特殊单一制企业),二者都是有俄罗斯特色的非公司、公法法人组织。单一制之称谓来源于公法中的单一制国家,取意不可分割的权力运行机制强调企业财产在国家与自治地方之间,在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在企业员工与管理层之间,不可分割,统一地处于公共(国家)所有权的控制之下。而在我国传统理论中,国有企业被简单地定位为计划目标的完成者,受国家意志控制(所谓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国民经济分支机构,是改革的对象。但在社会转型期的俄罗斯,经过合理制度安排的单一制企业,既是改革的对象,又是积极的改革者的复合身份,最大限度实现国有经济转轨中的稳定。故而以特殊企业组织法、特别他物权法为体,单一制企业法还在私有化、市场化的强度、久度、方向的控制上,在国有资产的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处理等方面,发挥全方位功能,于是单一制企业法也成为当代俄罗斯经济法与民法部门合作的典范。
俄罗斯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探索,国有企业自国家机关模式脱胎,前出市场领域的各种渐进式、中间性企业模式,在其历史使命完成以后(它们多非设计者所愿的,成为自发私有化时代国有资产高速流失的通道)多已被消灭。国家单一制企业在抛离非必须由国家拥有与控制的外延部分以后,剩余的国库企业在内涵上已由商业组织退回经济机关,以提供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这成为未来俄罗斯国家参与经济生活的基本方法之一。尚存的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大量一般单一制企业面临巨大的私有化压力。这令其被看作法定的不可分割的目的财产综合体,被作为财团法人(在私有化以前)。此举旨在将历史上作为内部人隐性瓜分客体的企业财产集合,变为国家控制下的公共私有化行为的客体;旨在体现企业财产国家所有的公共所有权性质,为嗣后开展的合法私有化尽量保全企业财富净值,为全民参与私有化创造条件。 改造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模式,控制私有化程序,规定私有化的限度,因此不能说单一制企业与过去的国有企业没有区别。
总之,当代俄罗斯民法中的单一制企业拥有商业公法财团法人的主体地位。这一特殊且具有过渡特色的主体形式,是在批判继承苏联法律传统中国家企业法人制度特征与功能的基础上,在反思与整饬俄罗斯内部私有化时代法人制度弊端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主要价值在于,既保障私有化国家企业(一般单一制企业)资产的价值安全以及日后私有化利益公平分享,又促使私有化国家企业(国库企业)的公共性目的优先实现,还预设了未来俄罗斯企业经济在公私领域间过渡体制。这些都使被归为向市场经济过渡性法人类型的单一制企业,因与法制化的社会经济转轨进程,乃至与后转轨时代的社会体制紧密联系,而无法被跨越与替代。
当代俄罗斯国家企业法的渊源,是以《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法》(后简称《单一制企业法》)为主干,以散在于民法典,各阶段私有化法,各地方行政法规中的实质渊源为支撑的复合体系。《单一制企业法》因其全面与系统性,被认为起到了国家企业法典的功能。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制定,用于确定国家与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企业财产所有者权利与义务,企业设立、改组与清算规则的特别法。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单一制企业的主体地位、设立条件与事业范围、财产与注册资金、管理、改组与解散。其中最关键的是主体地位、从业范围与企业管理三项内容:
其一,单一制企业在俄罗斯中具有法定的主、客体双重性:在作为商业法人的同时,它本身还是公共所有权的客体企业财产综合体。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将这种企业解释为目的财产与财团法人。在面临内部私有化压力的情况下,这为国有企业私有化利益的社会分享建立了法律依据。其二,根据《单一制企业法》,单一制企业的从业范围仅限于实现国家战略利益,解决重大社会问题领域,其中至关重要者应采用国库企业形式。在现实中存在大量其产品或服务无特殊性的一般单一制企业甚至国库企业(它们是根据更早的总统令由完全经营权国有企业转制而来),从而成为待私有化国家企业。这实际上划分了国有企业可以与禁止私有化的界限。其三,从单一制企业的管理过程可以看出,该企业是一种承担经济职能的准行政机构,国家用强大的国家所有权将公用事业、基础企业等控制在不因营利冲动,或无法营利的惰性,借助垄断地位侵害公共利益的限度内,正是这类企业与国家本身必须承担的责任。
在私有化大势所趋的背景下,以单一制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当代俄罗斯国家企业法为防范私有化由不可逆滑向不可控提供了自己的规制体系,参与规定了未来俄罗斯企业法的公、私过渡体制。从与国家机关同其财产权利构造的国库企业,到束缚逐渐放松,更多趋向商业组织的普通单一制企业,这既是国有资产利用体制由管制向自治的体制过渡,又是社会组织从国家母体分离,而逐步趋向市民社会领域的中介形态,是连接公、私领域的纽带。在完成了历史使命以后,单一制企业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缩小,最终废除建立在经营权基础上的普通单一制企业,仅保留核心部分国库企业。从社会政策角度看,单一制企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层面被认为是转型时期各大政治势力博弈的场域作为未私有化企业,其制度设计在营利性企业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动态选择,避免了大起大落的私有化公有化革命的破坏性。而国库企业保障了私有化与市场化不得侵涉的国家安全与社会福利的持续供给,一般单一制企业保障了私有化过程中被激活的市场经济利益的社会公平分享。
中国的现实是,既没有国库企业制度,公共产品供给责任观念淡漠,也没有在私有化前后设置一般单一制企业这种控制性结构。甚至在国有企业改革的产权路径(主要就是通过公司制)已经逐步显露出私有化真实面目的今天,释放的利益上达公共财政,下济民众分享的法律途径,仍未有效形成。
为此应建立我国的国库企业模式,重述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所引起的利益格局调整的公平性与可控性。在微观层面上,国库企业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在财产基础、人事安排、目标追求、设立规则等方面有专门制度设计。这将实现不同用途的国有资产,不同功能的国家经济单位有区别、有层次地进入(或退出)市场。同时及时引进一般单一制企业的规制理念:作为商业组织的单一制企业法人被审慎地认为它可以属于财团法人企业是保障私有化利益被包括厂长经理、内部职工、潜在投资人、社会公众等各方当事人公平分享的目的财产,由此将单一制企业法作为确保大众私有化参与权获得实现与清偿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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