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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操作实务

書城自編碼: 285578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會計
作者: 苏强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4169836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6-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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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操作实务》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为依据,详细介绍了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等方面的财税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操作实务》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为重点,以纳税调整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工具,通过大量的纳税调整典型案例分析,突出操作性、通俗性、实用性和时效性,便于广大企业财税人员规范企业账务处理,掌握财税处理差异,理解和执行相关税法与会计准则,降低涉税风险,准确完成纳税申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目錄
第一章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研究概述
第一节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差异概述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比较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制度差异的根本原因
三、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基本假设差异
一、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
二、持续经营
三、会计分期与纳税期间
四、货币计量
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前扣除基本原则差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二、税前扣除基本原则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前扣除原则差异
第四节 会计要素和计量属性的财税处理差异
一、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
二、负债的财税处理差异
三、所有者权益的财税处理差异
四、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
五、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
六、利润的财税处理差异
七、计量属性的财税处理差异
第五节 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一、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企业收入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第一节 企业收入财税处理差异概述
一、收入范围界定的差异
二、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处理差异
第二节 企业商品销售收入财税处理差异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
四、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的财税处理差异
五、平销返利销售的财税处理差异
第三节 提供劳务收入财税处理差异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实务
第四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财税处理差异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税务处理及财税处理差异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纳税调整实务
第五节 利息收入财税处理差异
一、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三、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实务
第六节 融资租赁资产收入财税处理差异
一、融资租赁资产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融资租赁资产收入的税务处理及财税处理差异
三、融资租赁资产收入的纳税调整实务
第七节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财税处理差异
一、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二、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三、销售退回和折让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实务
第八节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财税处理差异
一、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二、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税务处理
三、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实务

第三章 企业特殊交易或事项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第四章 企业资产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第五章 企业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操作实务》: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假设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在此前提下,会计便可认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将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合理地支配和耗用,企业债务也将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的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持续经营的规定,但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所得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但当企业判断不能持续经营而改变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时,税法的处理规定并不改变,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也必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计算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特殊规定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例如,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按项、按次征收,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时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又如,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
三、会计分期与纳税期间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间隔相同的期间。《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纳税期间是指依据税法计算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的起止日期。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会计分期与纳税期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及企业依法清算时,纳税年度也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预缴税款所属期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
四、货币计量
《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该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但对于折算汇率的方法,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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