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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披露是专利制度的本质所在,为专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最终目的及关键问题之一。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确保了技术信息的公开,对于维系专利制度具有关键意义。本书以国际协调为视角,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29条为切入点对专利披露制度展开研究。在理论上,通过分析披露要求在专利制度中的历史底蕴和法理底蕴,探明其关键意义。在制度上,系统研究了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体系和条约义务,并对美国、德国、日本和中国这四个代表性国家专利法中的披露要求展开比较分析。本书最后分析了TRIPS协定下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并对相关国际谈判的前景及我国的应有立场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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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吕炳斌,男,1980年生,浙江新昌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在SSCI国际期刊发表英文论文5篇(影响因子较高3篇);在《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等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0篇。已出版译著有《自由的伦理》(2008年),专著有《建设创新型国家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2010年)、《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2012年)。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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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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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概述
一、国内外主要研究状况
二、本研究主要创新之处
绪论
一、TRIPS协定第29条对于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的
意义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对于专利制度的关键
意义
三、研究对象的界定和研究内容及思路
第一章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之一般理论
第一节专利申请的披露之含义及其作用
一、专利固有的披露特性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内涵及外延
三、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作用
第二节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探源
一、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关于发明登记的实际
披露
二、1623年英国专利法及其实践中的披露
要求
三、179年美国专利法的书面披露要求及早期演进
四、1852年英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出版公开
第三节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成因探析
一、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之形成
二、公开披露制度的思想观念
三、公开披露制度的经济动力
四、公开披露制度的政治背景
五、专利申请的公开披露制度之实质意义
第四节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核心理论辨析
一、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体现专利制度的本质特点
三、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折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四、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反映英美契约法的对价理论
第五节小结
第二章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
第一节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条约体系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的专利申请制度
二、专利合作条约下国际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
三、布达佩斯条约对书面披露要求的特殊补充
四、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及其在相关条约体系中的
地位
五、TRIPS协定之后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国际协调及其局限性
第二节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义务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
二、充分披露要求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关系
三、作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成因及其国际协调意义
四、作为条约义务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实施和解释空间
第三节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义务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
二、最佳方式披露要求写入TRIPS协定的起草历史和纳入原因
三、最佳方式披露要求与国际专利协调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TRIPS协定下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义务
一、TRIPS协定下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的条约义务性质
二、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与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关系
三、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对于国际贸易的特别意义
第五节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的利益观察
一、TRIPS协定谈判和实施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二、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凸显TRIPS协定利益协调的复杂和微妙
第六节小结
第三章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比较
第一节TRIPS协定下主要成员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一、美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二、德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三、日本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四、中国对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
第二节专利申请的披露要求之比较研究
一、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相同之处
二、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不同之处
三、最佳方式或优选方式披露要求比较
四、外国申请及授权情况披露要求比较
五、比较研究的主要结论
第三节比较研究对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启示
一、我国应将鼓励发明创造的传播明确列入专利法的目的
二、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充分披露要求的实施与完善
三、我国对国际申请的特殊披露要求的实施及出路
四、我国对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实施与完善
五、我国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与披露要求的实践价值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
第一节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的新问题
一、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的由来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对TRIPS协定有关谈判的推动作用
三、WTO成员先行立法对有关国际协调的现实需求
四、TRIPS协定下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提案
五、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与已有披露要求的关系
第二节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理论问题
一、遗传资源披露问题在TRIPS协定下谈判的理论前提
二、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作为有关谈判的理论起点
三、遗传资源披露要求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第三节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实际问题
一、专利申请的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可纳入性
二、遗传资源披露的国际制度构建中的关键设计
三、TRIPS协定下有关谈判的前景及我国应有立场
第四节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一主要缩略词和简称一览
附录二中国专利说明书示例
附录三美国专利说明书示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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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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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社会公开发明人的技术方案换取国家授予其有限期利用之垄断权,这既是肇起于欧洲国家的专利制度之初衷,也是如今通行世界各国或地区的专利法之基石。换言之,无披露,无专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不仅非常赞同吕炳斌博士当初的选题,而且也很乐意为他在四年前的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更新而成的专著作序。
从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1624年英国专利法(反垄断法第6条例外),到1790年美国联邦首届国会通过更具现代特征的专利法和之后将近一个世纪内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纷纷制定的专利法,为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以国民待遇与优先权原则协调各国日显差异的专利法,创造了前提条件。比较与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由此开始。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产品需要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因此,从《巴黎公约》到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国际社会为协调各国专利保护作出了锲而不舍的努力。这也是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基于对国内与国际的专利法这一认识,我从20多年前开始从事有关研究,并自10多年前指导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的国际贸易法与知识产权法方向博士生以来,一直将专利法作为主要教学研究内容。正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吕炳斌博士以TRIPS协定为视角选择了专利披露制度研究,并完成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据我所知,其论文的部分核心内容已在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国际专业刊物(SSCI)发表。我期待他在今后教学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推进、拓宽这方向的高水平研究。
我认为,指导学生从事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应在尊重学生选题的同时跟进努力学习,尽可能察觉相关领域的关键问题,与学生深入探讨。毋庸讳言,师生之间难免会有不同的观点。利用作序的机会,我谈一点。专利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主要解决哪些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和如何获得专利的问题。TRIPS协定第27条、第29条第一次以条约形式,同时全面规定哪些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和如何获得专利(专利申请人的条件),在《巴黎公约》以来一个多世纪国际专利协调运动中(《巴黎公约》奠定了基本原则,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属于程序法,2000年《专利法条约》旨在协调与促进各国专利申请程序更加便利化),朝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专利法方向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TRIPS协定第29条,WTO成员有义务在其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充分披露其发明,并可任择规定披露该发明的最佳方案,也可任择规定披露相应的外国申请与授予的信息。吕炳斌的论著对这些义务的性质、内容作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此外,还论述了相关的遗传资源披露问题。迄今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至少在吕炳斌写作并完成其博士学位论文之时),这是从TRIPS视角研究专利披露制度的最完整成果。需留意的是,也许在更加清晰地区分国际专利协调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前提下,讨论如何获得专利的披露要求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构成获得专利的实质条件,更有利于界定披露要求本身属于程序法上的问题(无论国内或国际的专利法,均属专利申请与审查部分),并最终阐明无披露、无专利这一专利制度的核心理念。近几年来,在实施我国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中,围绕《专利审查指南》(2010)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2009)关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撰写与审查以及侵权诉讼中的不同解释,如何解决行政授权中的宽泛披露要求与司法确权中的严格披露要求之间的冲突,已引起专利法学界的高度重视。这是专利披露制度的新问题。在吕炳斌选题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这一问题尚未在我国凸显,因而我也没有提及。当然,这一问题似乎也超出了TRIPS协定的调整范围。
学无止境。从比较与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专利披露制度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全面的研究。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此为共勉。
张乃根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
201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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