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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普通法的精神》作者强调法律至上理念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阐述了传统对法律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揭示了绝对个人主义思潮对法律的危害,主张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实现法律秩序的和谐。这些一百年前提出来的主张,却与当前各国的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思想高度吻合,对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和立法极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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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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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的当代使命
前言
序言
第一章 封建传统
第二章 清教主义与法律
第三章 法院与王权
第四章 英国人的权利与人权
第五章 拓荒者与法律
第六章 十九世纪的法哲学
第七章 司法经验主义
第八章 法律理性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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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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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基于学术目的(的严格考察),说英国法的历史始于13世纪,大抵不会错。不过,任何制度都不能武断其起始,尤其是对法律而言,假定其起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为一直到现代,自觉地创制大量的新法,既是新颖的,也是难以想象的。任何东西都无法立即做出来,除非凭空捏造。可以确定的是,当普通法制度在诺曼王朝的法院中孕育并开始成形时,很少人熟悉罗马法。同时可以确定的是,英国人对罗马法的了解可谓浅尝辄止。普通法法官最早利用的法律素材是日耳曼法,日耳曼的法律思想是他们提出英美法制度基础的思想来源和思想手段。他们对日耳曼法的利用如此彻底,强大中央法院(中央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把国王的法律作为普通法来实施)的法律的优势如此明显,使得我们今日的法律比德国法本身更具有日耳曼风情。诺曼征服为我们的语言注入了拉丁语因素,但是,对法律的影响相形见绌。后来,罗马法席卷整个欧洲,欧洲大陆地方性的、以省域为边界,并且互相冲突的传统法律在英格兰被一般化、统一化和和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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