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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套丛书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一定影响力,始终奋战在司法战线并致力于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主创。参与本套丛书写作的其他作者大多来自不同的职业领域,如中央编译局、中央办公厅、法院系统、科研院校等,对本项目的主题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本套书的主创人员以高屋建瓴的视角,结合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与外延深化、具体化,对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都做了深入的论述和具体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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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治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和方式。司法是法治的基础,司法能力关乎国家治理能力,司法水平关乎国家治理水平,而公正司法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以看出,公正司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特殊重要意义。本书分为上、中、下三篇,通过分析论证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实体公正、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程序公正等来揭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正司法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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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必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之法治研读》《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程琥,安徽金寨人,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及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常任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化工大学等客座研究员。出版《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比较分析》《历史法学》等专著七部,参编二十余部,在全国公开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主要研究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司法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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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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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总论
第一章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公正司法之关系 003
一、国家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003
二、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012
三、公正司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内容和重要保障 021
第二章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正司法 026
一、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推进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 026
二、十三五时期推进公正司法的主要任务 032
三、用发展新理念大力推进公正司法 043
第三章 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公正司法观 047
一、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公正司法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逻辑定位 048
二、充分认识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公正司法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053
三、落实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公正司法观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057
四、树立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公正司法观的实现路径 061
中篇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实体公正
第四章社会主义司法基本价值 067
一、司法的人民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068
二、实现公平正义与实现社会目的的统一 072
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076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084
五、严格依法司法与和谐司法的统一 090
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领导和监督的统一 094
七、结语 098
第五章司法自由裁量权 099
一、全面认识司法自由裁量权 099
二、理性地对待司法自由裁量权 106
三、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110
第六章 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117
一、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117
二、准确把握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 121
三、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126
第七章社会转型期的司法功能与司法效果 134
一、司法功能与司法效果的基本内涵 134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功能与司法效果的发展 138
三、能动主义司法功能观与司法效果 143
四、克制主义司法功能观与司法效果 149
五、最佳司法效果的实现:司法能动与克制的平衡 155
第八章法治社会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冲突与协调 165
一、社会转型与极端暴力私力救济 165
二、极端暴力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挑战和冲击 170
三、法治社会与权利救济方式改革 173
第九章法治社会中依法维权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178
一、转型期的社会风险与治理危机 178
二、信访维权与政府维稳:社会纠纷解决的制度逻辑和现实困境 182
三、依法维权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189
第十章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与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 195
一、ODR与多元化解机制衔接的重要意义 195
二、ODR与多元化解机制的衔接重点 200
三、以互联网 推进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 203
第十一章 司法最终原则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解决 212
一、司法最终原则的内涵 212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解决的内在逻辑和基本原则 215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解决的路径选择和制度保障 219
第十二章法官良知的价值、内涵及其养成 226
一、法官良知的价值 226
二、法官良知的内涵 230
三、法官良知的养成 236
下篇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程序公正
第十三章司法程序的基本范畴 247
一、司法程序的内涵 247
二、司法程序的要素 251
三、司法程序的结构 256
四、司法程序的功能 263
五、司法程序的价值 271
六、司法程序的分类 278
第十四章司法程序终结 280
一、司法程序终结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280
二、司法程序终结与再审制度的现实悖论和运行困境 285
三、司法程序终结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292
四、司法程序终结与我国审级制度的完善 296
第十五章司法程序公开 308
一、司法程序公开的内涵 308
二、司法程序公开的范围 312
三、司法程序公开的方式 321
四、对司法程序公开的监督 327
五、我国司法程序公开的创新与发展 334
第十六章司法程序的公众参与 351
一、公众参与司法程序的内涵 351
二、公众参与司法程序的基本内容 355
三、公众参与司法程序的现状和问题 367
四、公众参与司法程序的制度保障 371
第十七章正当司法程序 375
一、正当司法程序的内涵 375
二、正当司法程序与司法公正 379
三、正当司法程序的构成要素 381
四、正当司法程序与司法改革 386
第十八章审前程序改革 397
一、审前程序的内涵 397
二、审前程序的功能 399
三、我国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评析 402
四、我国审前程序的主要缺陷及改革构想 407
第十九章审判管理科学化 422
一、科学认识和评价审判管理 422
二、审判管理的界定及其科学化的必要性 426
三、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之基本路径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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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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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规定十分清晰地表明,人民法院在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中,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把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作为党带领人民推进国家依法治理的重要力量,其责任就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公正司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保障和引领作用,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现阶段司法不公、不廉等突出问题的基本途径。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实现法治价值的终极目标,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原则。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一些案件由于各种干扰或者司法不端,发生了冤假错案,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由于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责任,司法腐败又堪称腐败中的腐败,这不仅因为司法机关原本肩负惩治腐败的责任,更因为当人们受害于司法腐败时,人们不仅会对公正司法丧失信心,也会对社会防治腐败丧失信心。司法公正与否,司法腐败程度高低,直接折射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反映出公众对国家公权力认同程度的高低,从而影响社会变迁。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一个审判管理体系只管理被管理者法官及其辅助人员而不管理和监控管理者,那么该体系一定是失衡的、迟早会出问题的。而且,在中国,掌握审判管理权的一般是院长、庭长包括副院长、副庭长、审判长,而拥有审判实施权的多数情况下是一般的法官。两者级别、地位不对等,院长庭长在事实上直接和间接影响着法官的前途。这样,处于强势的审判管理权客观上容易侵蚀处于弱势的审判实施权,更应强化院长、庭长本身的自律,要求其在管理中保持必要的谦抑。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除要管理被管理者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外,还应包括对管理者的管理。为此,具体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划定审判管理权与审判实施权的边界,对审判管理权逐步明细化,以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恣意扩张。第二,规范审判管理权行使的方式,不允许审判管理权凌驾于审判实施权之上,严禁审判管理权对审判实施权发号施令。对法官审判行为的管理不可以采取命令服从的方式,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第三,审判管理权对审判实施权必须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第四,明确规定审判管理权行使的范围,尤其是对案件实体裁判权的干预的范围。而且,该范围原则上不能由分管的院长、庭长或审判管理主体大权独揽、一锤定音,以防止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第五,建立审判实施权对审判管理权适当制约的反制机制。第六,建立审判管理者与审判实施者之间正常的、理性的沟通交流机制。第七,适度建立审判管理者的责任机制,以增强责任心和避免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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