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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论证稿是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成果之一。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承担,由欧盟委员会和英国驻华大使馆资助,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项目目标为通过对中国现有与死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的有效贯彻与执行,着力推动死刑适用的实体性标准以及死刑特别程序、死刑案件特殊证据规则的建立,持续提高死刑适用的质量,切实降低死刑适用的数量,从而进一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项目内容包括实体法部分和程序法部分,死刑案件证据规则适用研究为程序法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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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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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
建议条文及论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制定基础】
第二条【制定目的】
第三条【适用案件范围】
第四条【适用主体】
二、物证、书证
第五条【见证人在场】
第六条【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照片】
第七条【关联性】
第八条【物证、书证的示证】
第九条【隐蔽性物证、书证】
第十条【物证、书证的排他性审查】
第十一条【毒品犯罪中物证、书证的运用】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第十二条【一般证人出庭作证】
第十三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第十四条【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审查】
第十五条【遮蔽容貌作证、改变声音作证与视频作证】
第十六条【证人无故不出庭后果】
第十七条【证言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十八条【证人当庭证言的审查与认定】
第十九条【被害人陈述】
第二十条【辨认结果的告知】
第二十一条【辨认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二条【辨认人无故不出庭后果】
第二十三条【辨认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四、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的启动程序】
第二十五条【鉴定意见可采性】
第二十六条【补充鉴定】
第二十七条【鉴定意见补正】
第二十八条【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十九条【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三十条【讯问主体】
第三十一条【非法供述排除】
第三十二条【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共犯的供述、辩解】
第三十四条【对无罪、罪轻辩解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当庭改变供述的审查】
六、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的庭外核实】
第三十八条【关于特殊侦查手段实施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特情转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陈述】
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第四十条【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
第四十一条【证据合法性的调查阶段】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方式及其效力】
第四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裁判的救济】
八、推定
第四十五条【毒品持有人的推定】
第四十六条【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推定】
第四十七条【制造毒品中知悉的推定】
第四十八条【推定的反驳】
第四十九条【推定的限制】
九、定罪与量刑的证明
第五十条【定罪事实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证据之间矛盾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定罪证据不足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依据间接证据定案】
第五十四条【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明标准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不得判处死刑的特殊情形】
第五十六条【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
第五十七条【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八条【量刑事实证明标准】
第五十九条【证明标准的说理与论证】
第六十条【证明标准的贯彻与保障】
第二部分附录
附录一中国死刑案件证据运用调研报告
附录二会议综述
会议综述一
会议综述二
会议综述三
附录三模拟法庭材料
附录四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条文建议稿(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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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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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论证稿是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的成果之一。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承担,由欧盟委员会和英国驻华大使馆资助,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项目目标为通过对中国现有与死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的有效贯彻与执行,着力推动死刑适用的实体性标准以及死刑特别程序、死刑案件特殊证据规则的建立,持续提高死刑适用的质量,切实降低死刑适用的数量,从而进一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项目内容包括实体法部分和程序法部分,死刑案件证据规则适用研究为程序法部分内容。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办案质量尤为重要,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运用证据方面要求更为严格。针对我国死刑案件证据运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北师大刑科院课题组通过文献研究、对司法机关进行实证调研、赴国外调查研讨,起草了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稿。后经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模拟法庭审判,课题组对建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论证,最终形成定稿。起草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稿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死刑案件特殊证据规则的专门性研究推动立法及司法层面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质量;运用证据规则贯彻少杀慎杀原则,避免死刑冤错案件发生。
一、起草过程
自2013年4月起,北师大刑科院课题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的支持下,针对死刑案件证据运用和诉讼程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先后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中高级法院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理论上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课题组成员分工起草了建议稿第一稿。之后经过多次内部讨论修改,并先后于2014年1月和3月在北京举办了由办理死刑案件的一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参加的第一次专家论证会和由中央司法机关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和著名学者参加的第二次专家论证会。此后,又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深入修改,前后共经过8次大幅修改,最终形成了建议稿条文,之后又在条文的基础上撰写了每一条文的论证。课题组于2015年1月在北京举办了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著名学者参加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根据建议稿内容对死刑案件证据适用进行模拟案件演示、研讨,并对建议稿进行评估。最终形成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论证稿。
二、基本思路
(一)基于从司法的角度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这一出发点,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提出较之普通案件更高的要求,以此来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对于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提出更高、更细致的要求,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2)在证明标准方面针对死刑案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全案证据存在的一些特定情况,规定不得适用死刑或要求判处死刑特别谨慎。
(二)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设计条文,而非全方位的证据规则。建议稿主要针对司法实践死刑案件办理过程中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死刑案件办理中问题不大的证据种类未予涉及。
(三)填补现有规定的不足。建议稿主要针对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进一步细化、调整完善的内容展开,对于现有规定已经较为完善的内容未作重复规定。
(四)在考虑中国司法实践可行性的前提下适度突破现有法律规定。为了平衡本建议稿的实际应用性和前瞻性,我们拟定条文时,在充分考虑条文在实践中的运用可能性的同时,在一些问题上也尝试适度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例如将疲劳审讯所获得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和为非法证据排除设计单独的上诉程序等。
(五)考虑到我国死刑适用绝大部分集中于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的现实,建议稿在一些条文上对这两类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建议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规定。此部分对起草建议稿所依据的现有法律规范、制定目的、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适用主体进行了说明。
(二)主要证据种类的运用。分五个部分对死刑案件办理中涉及的主要证据种类的审查判断与运用作了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和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这五个部分分别针对五类证据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设计了针对性的条文。
1.物证、书证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收集物证、书证时见证人在场的要求以及见证人不在场的后果;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与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的关系;物证、书证的示证应当提供发现、固定、提取、保全证据情况的相关材料;隐蔽性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毒品犯罪中物证、书证的运用等。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对证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的审查方式;证人无故不出庭的后果;庭前证言笔录与当庭证言的审查与认定;辨认人出庭作证等。
3.鉴定意见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补充鉴定;对鉴定意见的补正;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鉴定意见与重新鉴定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讯问主体的合法性;排除非法供述的范围;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共犯供述与辩解的运用;当庭改变供述的审查等。
5.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殊侦查手段收集材料的庭外核实;关于特殊侦查手段实施情况的说明;特情转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陈述等。
(三)专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做了有别于现行规定的设计,具体包括明确了证据合法性的调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法院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书面的裁定并允许上诉、抗诉等。
(四)就毒品犯罪中经常运用的推定这一证明方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设计了针对性的条文,具体包括毒品持有人的推定、主观明知的推定、制造毒品中知悉的推定以及推定的反驳等。
(五)就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证明问题,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对象等几个方面设计了条文,具体包括证据之间矛盾的处理、定罪证据不足的处理、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明标准的适用、不得判处死刑的特殊情形、量刑事实的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和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等。
四、体例
在每一条文的论证部分,依次包括【条文意旨】【已有法律规定】和【论证与释义】三个部分。【条文意旨】对本条文的主旨与主要内容进行归纳;【已有法律规定】则列出了与该条相关的现有法律规范,以体现我们设计的条文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与关系;【论证与释义】部分则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况,论证设计该条文的理由,并对条文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五、分工
死刑案件证据运用指引建议论证稿在分工撰写的基础上,经多次集体讨论、协调而成。具体撰写分工如下(按条文前后为序):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一般规定;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一般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物证、书证;
孟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张建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鉴定意见,定罪与量刑的证明;
廖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毛立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侦查手段收集的材料,推定;
雷小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定罪与量刑的证明。
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子良法官和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叶衍艳检察官也参与了本书附录中的模拟案例材料的编写工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印波副教授参与了条文建议稿的英文翻译工作。本书由宋英辉、孟军、何挺统稿。
课题组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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