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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商事交易的视角对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属性及基础理论问题展开研究,论证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其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展开理论和立法层面的研究,并结合商事立法体系问题提出创新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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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周亮,1984年12月出生;2007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保送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2009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2014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在《证券法苑》、《经济问题》、《学术探索》、《经济法论丛》、《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国信托法论坛》等书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自2009年起从事律师实务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与仲裁;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公司法律事务;基金、证券、信托、票据、债券、理财等金融法律事务;从业以来,处理了几百余件疑难复杂的商事争议案件,并在基金、信托、债券、投资等领域为多个项目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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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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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从商事创新中的商法难题说起
第一节研究缘起
一、商法传统体系有别于民法的生成逻辑
二、商事创新中商法传统体系的困境
三、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是商法难题的解决之道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性质:合同抑或物
二、对传统民法中财产权的反思:有关无形财产的研究
三、从商法视角对新型财产权利展开的研究第三节 本书研究概述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二、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三、研究重点、难点、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商事交易标的物从有体到无体的演变及其对商法传统体系的冲击
第一节法律关系理论视野中的商法体系缺陷
一、法律关系理论与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传统体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完整性之间的矛盾第二节有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体系缺陷的弥补
一、有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体系缺陷并未暴露的原因
二、民法中物的扩张与商法体系缺陷的弥补
三、商法在民法的商法化现象中遭遇生存危机第三节无体物交易时代商法传统体系遭受的冲击
一、无体物交易时代民法中物的扩张瓶颈
二、商法传统体系遭遇无体物交易的冲击
第三章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概念界定及其权利特性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概念界定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权利特性第二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形成原理的法律解读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内在权利构造原理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证券化(份额化)原理第三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性及权利繁荣现象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技术性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性
三、权利繁荣现象第四节商法对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统一调整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法律调整现状:以金融商品立法为例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统一立法
三、商法调整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要旨:风险防范
四、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商法制度框架
第四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环节的商法调整
第一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的商法调整模式
一、商法的视野范围:监管抑或调整
二、调整模式: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
三、有关事后调整的两个理论问题
四、事前调整的思路与模式
五、商事交易标的物的创新与商法调整模式的选择第二节造物规则:关于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资格的实体规范
一、造物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现状
二、造物规则的基本内容
三、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权利构造中常见因素的合规性审视
四、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合规入市的程序保障第三节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入市环节的衍生问题:关于商事交易市场的商法调整
一、市场与商事交易市场
二、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所涉市场的种类
三、我国现有商事交易市场的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商事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路径选择
五、关于商事交易市场建立问题的商法视角和调整方法
第五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交易环节的商法调整
第一节商法调整市场交易环节的交易适当性原则
一、交易适当性的法律概念与源起
二、交易适当性的法律特征及属性
三、交易适当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四、交易适当性原则在我国制度中的现状及其评价第二节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
一、买方合格交易资格的称谓及其概念
二、商法建立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的路径
三、商法制定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实体标准的一般理论
四、我国现有的买方合格交易资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市场交易环节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市场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四、信息披露的标准
五、信息披露的形式第四节违反交易适当性原则的商法后果
一、交易适当性原则与私法诉讼
二、特殊的无效或撤销制度
三、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退市环节的商法调整
第一节退市的原因
一、主动退市的情形
二、被动退市的情形第二节退市的商法后果及其处理程序
一、退市的实体法律后果
二、退市的商法处理程序
第七章结语: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与商事立法体系
一、新型商事交易标的物:财产法与商事法的衔接
二、商法三元结构:商事立法体系之创新
三、商法三元结构与我国《商事通则》的立法定位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后记:徘徊在学术与实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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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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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二十年前我将古拉丁语中的这一格言译成中文,并在笔者随后发表的《商法探源》一文中引用。在此后的这些年中,我常常在思考这一古老格言的历史蕴意。是先有贸易还是先有法律?如果没有法律,人类社会还有贸易吗?还有什么样的贸易?商事法律的发达状态,可以推动经济,也可能摧残经济。今天,当我们直面全球经济危机,直面人们因无度的商业行为而自食其果的时候,更体会到法律与商事交易的密切关系,更体会到现代商法的价值。寻觅我们社会进步的历史轨迹,商事交易推动了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同样,商事交易的法律也改变了商事交易的组织体及其行为,保障并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商法,作为现代商事交易的基本法,是推动现代经济发展的制度动力,其价值观念对现代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不同商法法系下的商事规则形成机制,决定了不同社会对创新性商事交易行为的容忍度和社会心理所能承受风险的程度。不同社会的商法价值理念,尤其是对公平与效益及效率的取舍,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观念,影响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运。然而,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对商法的理念价值和制度价值还缺乏充分的认识。诚然,在我国,商法还是一个较为新兴的学科。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最为贴近市场交易关系的商法得以发展起来。商法学研究也开始繁荣。然而,商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随着商事交易行为的多样化,各类新型商法问题层出不穷,给商法理论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中国是否需要完善的商法制度,以及需要什么样的商法制度,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体系问题,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更涉及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观念:开放的商法制度有利于经济的创新和高速发展,但容易滋生经济风险;保守的商法制度,虽有利于经济管制,但不利于经济创新。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商法学者进行更多、更系统的理论探索。为了较好地将商法理论研究成果系统化推出,经与法律出版社协商,我们决定出版本文丛。本文丛不仅会推出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部门法中的专题性研究成果,更以商法基础理论及商事审判理论为核心主旨,以期执于基础理论与审判理论的两端,为学界与实务部门提供深层次的体系化研究成果。基于此,我们将本文丛设定为一个开放的出版计划,凡符合该主旨的著作都在欢迎之列。凡事贵在坚持,我们既已迈出第一步,就要继续前行。但愿本文丛能与我国商法制度及商法学科共同成长!丛书主编范健2008年岁末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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