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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事诉讼法适用配套丛书:新民事诉讼法条文例解与法律适用》由刘贵祥主编,由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民商事专家法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参与编写;通过点评真实案例,生动、灵活呈现新修改条文要义。《民事诉讼法适用配套丛书:新民事诉讼法条文例解与法律适用》融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权威观点;配合条文对照、法律适用栏目,更全面了解修改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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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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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修改决定及法律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二部分 新修改条文例解与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转移)
第四十四条(自行申请回避)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
第五十八条(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及时举证义务)
第六十六条(证据收据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
第七十二条(证人)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四条(证人作证的费用)
第七十六条(启动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意见)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条(专家辅助人)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
第一百条(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解除保全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虚假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恶意通过诉讼、仲裁规避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拘留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审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诉讼文书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案件分流)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查阅裁判文书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九条(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及审理案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速裁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程序转化)
第一百六十九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申请)
第一百九十五条(司法确认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
第一百九十七条(裁定与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决定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再审法定事由)
第二百零四条(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离婚裁判不得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原裁判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检察院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范围)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
第二百四十二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措施)
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检察监督)
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域外送达方式)
附录:关于删去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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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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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规定证据保全的救济制度
(1)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及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法院均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对此有决定权。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又根据第九章中第100、101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自由裁量。可见,证据保全的申请同样需区分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前者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因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是在起诉前提出的,与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保全的人或物造成损害难以把握。如果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更应该慎重。另外,诉前证据保全的当事人是否起诉还是不确定的因素,如果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给被保全的人或物造成损害将无法予以弥补。故诉前证据保全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其保全申请。
(2)明确规定证据保全错误时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虽然本条中并未直接规定证据保全申请错误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证据保全同样应参照适用该条。这是因为证据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存在与财产保全竞合的情况,对证据的提取、固定或保存备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当由证据保全申请人予以赔偿,如果是保全机关采取违法措施给相对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保全机关予以赔偿。具体而言,如果申请人在提供财产或信用担保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造成损失时,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果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而导致证据保全措施有错误而造成损失的,可以由申请人对此损失予以赔偿。在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条文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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