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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書城自編碼: 284686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游劝荣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0901089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0-07-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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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内容简介:一年一度的海峡法学论坛在海峡西岸福州西湖之畔如约举行。本届论坛以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为主题,两岸四地众多物权法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实务界的人士、业界精英的踊跃参与,使论坛具有更高的学术品位和权威性。从2003年第一届论坛起,海峡法学论坛走过了七个寒暑,成功地举办了七届年会。回顾往昔,海峡法学论坛已经成功达成其最初的目的:凝聚两岸四地法学的精华,反映两岸法学的学术成就,以期把握两岸法学理论发展的时代脉搏。
目錄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国外侵权法立法经验的成功借鉴
意大利的生物学上之损害及其对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启示
海峡两岸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
2008年侵权责任法草案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之研究比较法的观察与修正的建议
美国侵权诉讼之惩罚性损害赔偿以烟害诉讼案件为例
略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浅谈在我国侵权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证券市场信息不实之侵权责任
浅论澳门商法中控权股东的责任
抵押权涂销登记之侵害及保护
美国判例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过失审计侵权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浅析
澳大利亚审计师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研究
论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若干思考
预期违约制度比较研究
人身保险中损失填补原则之适用探讨
公司监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新探
论侵害虚拟财产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及其实现研究
浅析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英国网络服务商在网络诽谤中的责任研究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几点意见
论医疗损害替代责任及其规则体系
试述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之困境与突围
中国四区域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制度比较分析
专利间接侵害之探讨
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论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的思考
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气象预报侵权责任探析
流浪犬只的侵权责任研究
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简论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
侵权法律制度与公民权益保护
论现代侵权法中侵权、侵害与损害关系
论民事排除责任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的法律性质分析
试论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
浅论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之跟踪观察义务
台湾侵权法一般危险责任条款借鉴浅析
论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类型化之探索
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及受侵害时民法保护
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形态探究
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
好意同乘的性质浅析
车辆碰撞的民事责任以澳门民法典之规定为中心
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导致船员人身伤亡责任竞合问题研究
两岸直航中的侵权纠纷与法律选择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6章之意见
海峡两岸互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在2009年海峡法学论坛闭幕式上的发言
后记
內容試閱
故不容许有人出自诈欺或操纵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市场健全。因为股票价值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得大概借由其外观来认定其价值。而投资人于购买股票时,无法单凭证券之外观来决定其是否有投资之价值。故举凡公司之绩效、公司之资产负债、个体经济与总体经济之前景,个股过去某一时段之走势表现,均会影响投资人之投资决策。此乃证券本身并无实质之经济价值,证券之价值不能以其面额决定,而需以发行公司之财务、业务状况及其他因素作为依归之特性使然。②是以,股票之价值往往需仰赖投资人对各项消息之判断来决定,如发行公司隐匿或制造不实之公司消息,将破坏证券市场透过诚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之机能,导致市场价格扭曲。③
有鉴于此,证交法除第155条反操纵条文外,另设有反诈欺条文。证交法第20条第1项规定: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私募或买卖,不得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同条第2项又于1988年时增订:发行人依本法规定申报或公告之财务报告及财务业务文件,其内容不得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本项增订之同时,在立法理由中明白指出:为保障投资,增强发行人之职责,爰参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增订第2项。2006年1月证交法修正时,又鉴于财务报告及有关财务业务文件内容有虚伪、隐匿情事,相关人员所应负担之赔偿责任有其特殊性,且与第20条第1项所规范之行为主体不同,爰将有关人员之民事责任移至第20条之一,另予规范。
2006年1月之前,违反证交法第20条第1项证券诈欺(侵权行为)与同条第2项信息不实的民事责任,原均适用证交法第20条第3项请求赔偿;2006年1月修法后,违反证券诈欺仍适用第20条第3项之规定,唯违反信息不实规定则改为适用增订之第20条之一,该新增条文明文规范责任要件(故意过失)、赔偿义务人、请求权人及比例责任,希冀法律适用更为明确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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