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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 一本书囊括你想要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的、常用的法律常识。
2.三位资深律师联手创作,围绕切实掌握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普及相关的法律常识,快速便捷、准确、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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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旨在为广大公务员普及全面的法律知识,便于他们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得心应手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为便于阅读,本书的每一章节均是从典型案例、律师说法及法律依据三个层次循序渐进,深入浅出地将公务员经常用到的法律知识做了专业的解析和评判,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部门法,并附有最新公务员必读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原文。编写本书的律师均在一线办案,系勤勤恳恳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让读者在阅读法律纠纷案的同时,对法律有透彻的了解,而且能获得深刻的启示,读起来轻松、学起来简单,是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的不二之选,是广大公务员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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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辉,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家事律师,执业15年,主办婚姻、继承、析产、个人名誉权保护等家事业务。任北京朝阳律协民委会副秘书长,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律协阳光班导师。政法点睛学校高级培训师,多次参加电台、电视台及网络媒体的普法节目。出版的作品有:《婚姻家庭纠纷及法律操作指引》、《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剖析与胜诉指引》及小说《家事律师》
周是宏,行政诉讼知名律师、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南通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委员会委员及崇川区律师协会行政诉讼委员会委员,南通市崇川区律师协会行政诉讼委员会委员。先后为江苏省南通市交通局、建设局、国土局、物价局、城管局、民政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十几年。
付忠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多年来专注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高资产人士法律服务以及重大疑难复杂诉讼纠纷,并多次就有关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同时还在《法律与生活》、《当代通信》、《上海律师》等杂志以及全国律协编著的《民商专业律师实务》、《侵权责任法律师实务》等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中发表文章数篇。出版的作品有:《房产保卫战》,《生活中的法律智慧:东方大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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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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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基本知识篇
1.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一回事?
2.王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
3.公务员可以主动要求辞职吗?
4.上级违法决定可拒吗?
5.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就不能兼职吗?
6.公务员退休后能否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
7.李某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服,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8.王某的行为单位应该负责吗?
9.张某在小区业主大会上的言论是否违法?
10.小王可以直接提升主任吗?
11.公务员对定期考核不称职不服,能不经复核提出申诉吗?
12.没有收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有效吗?
13.公务员工资,单位可以统一扣发吗?
14.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公务员在机关里还有希望吗?
15.张某从机关调到企业任职合法吗?
16.国家公务员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17.几个共同违纪的公务员受到的处分为什么不一样?
1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该给怎样的处分?
19.公安局能否辞退陈某?
20.局长开会睡觉被就地免职,合法吗?
21.他们为什么都受到处分?
第二篇 行政法知识篇
1.车辆有违章没有处理就无法通过年审吗?
2.房屋遗嘱继承必须办理公证才能过户吗?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可诉吗?
4.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撤销开发区规划局颁发的许可证吗?
5.基于合理信赖而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保护
6.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行政处罚决定有效吗?
7.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吗?
8.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属于行政处罚吗?
9.政府内部批复可诉吗?
10.行政机关互相推诿履行职责怎么办?
11.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后不履行怎么办?
12.积极移送处理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定职责
13.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
14.一个明显违反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即使实体内容完全合法,也会因为姗姗来迟而被贴上违法的标签
15.镇政府限期履行承诺吗?
16.如何审查判断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15.过程性信息是否都不能公开?
16.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应当全面、准确、完整
17.保存在行政机关自己的档案室信息能否公开?
18.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全面答复
19.行政不作为可以复议吗?
20.农民为何状告省政府,又是什么原因让权高位重的省政府败诉呢?
21.行政机关不查处违法行为,受害人怎么办?
22.十几年后才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还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吗?
23.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工商局有权查处吗?
24.对行政协议条款产生不同理解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25.查处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是工商局的法定职责?
26.行政垄断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依法被撤销
27.周某等四人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28.法院可以一并审查红头文件吗?
29.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可诉吗?
30.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被撤销
31.镇政府应该履行承诺吗?
32.未到下班时间离岗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3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
34.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信访答复意见可以行政复议吗?
34.临时停车与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处罚后果不一致
35.踹了村会议室大门一脚被处拘5日,处罚失当吗?
第三篇 刑事法律知识篇
1.李某主动上交的5万元还属于受贿吗?
2.王局长低价购买的这套房屋属于受贿吗?
3.张处长接受的这10万元设计费属于受贿吗?
4.吴某退休后收取某公司的4万元感谢费还属于受贿吗?
5.李某批准单位借款给朋友无法收回,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6.认为是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对国家赔偿适用一样吗?
7. 徇私枉法罪
8.渎职罪
9.滥用职权罪
10.该科长是否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1.李某属于自首吗?
12.张某属于有立功表现?
13.用于公务开支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免死金牌
第四篇 民商法律知识篇
1.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2.丈夫买房赠情人,赠与行为有效吗?
3.恋爱双方购房,登记一人名下,房产属于谁?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归属如何?
5.百万离婚补偿金,能主张吗?
6.闪婚闪离,所付聘礼应当返还吗?
7.变更抚养权:孩子能归我吗?
8.黄老太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9.未给年迈的父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有效吗?
10.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11.善意取得:手机被朋友卖出,可以追回吗?
12.租赁房屋出售,买卖不破租赁?
13.相邻关系:谁挡了我家的阳光?
14.留置权的行使:不还钱,就扣留大衣
15.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16.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17.一经售出,概不予退还合法吗?
18.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吗?
19.向借款人主张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吗?
21.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2.飞来横祸:高空坠落木板将人砸伤
23.买回来的高压锅发生爆炸,责任谁来担?
24.开车载朋友游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朋友残疾,需要赔偿吗?
25.共同饮酒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6.妻子在丈夫手机里安装窃听设备,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吗?
27.被宠物狗咬伤,谁承担责任?
28.上班途中意外身亡,家属怎样索赔?
第五篇 诉讼常识篇
第一辑 民事诉讼
1.小王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2.张某在一审法院判决前提供的证据还有用吗?
3.调解过程中的认可的事实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4.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吗?
5.到法院打民事官司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怎么办?
7.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8.微信、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9.诉讼费该由谁承担?
10.打赢官司了,被告不履行怎么办?
11.么是小额诉讼?
12.什么是反诉?
第二辑 诉讼篇
1.老李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告商检局?
2.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3.朱局长一定要出庭吗?
4.局长及机关工作人员出庭还可以再委托一名律师吗?
5.不作为,利害关系人要等多长时间才能起诉?
6.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谁是被告?
7.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8.哪些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9.现在红头文件也可以起诉吗?
10.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履行法院的行政判决,怎么办?
第三辑 刑事诉讼
1.老王该向哪个部门举报领导贪污犯罪?
2.副市长这样做正确吗?
3.孙局长家属何时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4.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主要可以为王某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5.张某可以拒绝李律师辩护,重新委托其他律师吗?
6.老王可以作为邻居吴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吗?
7.纪检部门的车轮战,疲劳战合法吗?(117条)
8.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最长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9.王某应当立即释放吗?
第四辑 仲裁程序
1.什么是仲裁?
2.仲裁委是行政机关吗?
3.哪些案件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4.如何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
5.微信上仲裁约定有效吗?
6.仲裁裁决如果的确是错误的,申请人就没有办法救济吗?
7.仲裁裁决向哪里申请执行?
8.哪些人可以成为仲裁员?
附:公务员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新全文)
第二辑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
第三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辑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五辑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
第六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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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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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一回事?
典型事例:
小张通过关系进入某行政机关下面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他在介绍自己工作时总是说他现在是公务员了。一次,别人给他介绍对象,对方通过了解,小张不是公务员,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于是就和小张吹了,小张感觉很纳闷,难道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一回事?
律师说法: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现在录用公务员,一般都是通过考试择优录取。而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公务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小张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务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四类人可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00年4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
典型案例:
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王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王某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依法维权,最终王某被撤职处理,其子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
律师说法:
王某的儿子与王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王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3.公务员可以主动要求辞职吗?
典型案例:
小王是某行政机关公务员,已经在机关工作6年了。几年前,大家都认为公务员是金饭碗,争着当公务员。但自去年以来,国家对公务员要求更加严格。无论是组织纪律,还是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的要求都越来越高。小王渐渐地受不了,他准备去朋友一家大公司任职。但是不清楚机关是否同意他离开?
律师说法:
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小王已经过了最低服务年限,因此是符合辞职条件的。当然辞职不是说你交了辞职报告就可以,也要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的。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4.上级违法决定可拒吗?
典型事例:
小张是某公安分局治安民警,接群众举报,抓获一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但是男女拒不承认卖淫嫖娼的事实并声称他们是朋友关系。治安队长命令小张对这对男女实施刑讯逼供,小张能够拒绝吗?
律师说法:
公务员有一个特性,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特殊要求。所以《公务员法》里面规定,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就是要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但现实情况,有时候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存在错误,或者有违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务员怎么执行?要不要执行?执行时承担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因为现实当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公务员法》针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
一般来讲,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我刚才讲的失当和不正确、不合适的地方,也包括违法的,公务员有权,可以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有时履行公务是很急迫的,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这个任务,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比如说走私、刑讯逼供、做假账、逃税等等严重违法,公务员就有权拒绝,但如果你执行的话,除了下命令的负责人、上级依法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项规定表达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公务员对上级命令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另一方面公务员对上级命令负有甄别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务员》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就不能兼职吗?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行政机关的一名公务员,李某在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在朋友开的公司中从事兼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去年初,单位知道了李某在外兼职的情况,即找其谈话,李某表示不再兼职。但是今年4月,当地税务部门找到李某单位要求李某补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现李某还在兼职兼薪,于是给了李某行政降级处分。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就不能兼职吗?对此处分,李某有些想不通。
律师说法:
我国的《公务员法》吸收了以往制度规定的合理成分,对公务员兼职作出新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该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主要是考虑,目前党政机关之间交叉兼职的做法是允许和必要的,如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作出的制度安排。
二是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
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本案中,李某就应当停止兼职兼薪,单位给李某的处分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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