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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作者善于从司法角度发现和思考社会问题,敏锐地发现了我国当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方面的不足,使本书研究在观察和切入角度上区别于已有的同类研究成果,表现出明显的创新性。与此同时,为了尽可能拓展研究对象的广度、推进分析论证的深度、提升理论归纳和总结的精度,作者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对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司法权介入状况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我国公司治理司法权介入的不足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总结和独到的分析,使本书既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又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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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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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绪论一、问题的提出二、研究的意义三、研究的现状四、本书主题五、研究的方法六、可能的创新第一章公司治理外部干预的司法中心主义第一节公司治理问题及实质一、公司关系的基本格局二、公司治理的含义及实质三、公司治理问题的同质性第二节公司治理外部干预的必然性第三节公司治理外部干预的司法中心主义一、内在必然性:公司内部利益平衡方式的比较二、外在必然性:权力特征的比较第四节公司类型与公司治理的司法中心主义一、公司治理视野中的公司分类二、公司类型与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需求本章小结第二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第一节司法介入的法律支点:信义义务一、信义义务的进化二、信义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第二节司法介入的限度:商业判断规则一、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二、商业判断规则的进化三、商业判断规则与信义义务四、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价值第三节司法介入的路径: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一、非诉事件与非诉程序二、公司治理意义上的非诉事件与非诉程序三、域外公司治理非诉程序的实践第四节司法介入的保障: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一、公司治理纠纷的积极意义二、司法介入的合理定位第五节司法介入的关键:判例的法律地位一、判例法的特殊优势二、两大法系公司治理的判例法实践本章小结第三章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一节行政权主导一、行政权力主导下的公司治理二、司法权缺位三、行政权与司法权配置失衡的成因第二节司法的盲动一、信义义务的缺陷二、商业判断规则缺失三、司法的进退失据第三节非诉讼程序缺失一、我国非诉程序的立法现状二、我国公司法上的非诉事件与非诉程序三、非诉事件的司法应对第四节选择性司法一、选择性立案二、选择性裁判第五节成文法依赖一、我国公司立法的缺陷二、司法的成文法依赖三、我国法院对案例制度的借鉴本章小结第四章我国公司治理中司法介入机制的完善第一节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一、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二、合理配置司法权力第二节信义义务的完善一、义务范围: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并重二、义务主体:向控制股东延伸三、权利主体:向债权人扩展四、义务履行标准:确立商业判断规则第三节司法介入路径的拓展一、股份的司法估价程序二、股东会的司法召集三、公司机关成员的司法任免四、股东知情权救济程序第四节开放性司法一、诉之利益原则及其价值二、我国司法实践与诉之利益原则的暗合三、诉之利益原则的贯彻第五节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一、案例指导制度的近期目标二、案例指导制度的长远目标本章小结结论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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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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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公司治理问题就一直深受中国学术界的关注。《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研究》一书关注了公司治理领域的一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当公司制度联接的利益各方的隐性矛盾显性化,公司运行陷入失衡、失序状态,在公司自治范畴内未能解决,需要外力介入才能维持或恢复公司的平稳运行时,在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层面,介入公司运行应当以行政权还是以司法权为主导?作者的结论是:司法权在公司治理的外部干预或调节中居于主导地位,公司治理的外部干预或调节呈现司法中心主义的特征。在作者看来,司法权在公司治理的外部干预或调节中居于主导地位,既有公司内部利益平衡方式带来的内在必然性,又有司法权的比较优势带来的外在必然性。内在必然性在于,针对公司制度联接的利益各方或公司治理参与各方平等而不对等的状态,无论是调整股权结构,还是提高弱势参与方参与公司治理程度、增加其参与机会,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都极为有限。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都不约而同地回到权利救济轨道上,赋予弱势参与方诉讼救济权利,以此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限制大股东或管理者的滥权行为,权利救济与司法职能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公司治理的外部干预呈现出以司法为中心的特征。外在必然性则在于,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角色优势、效力优势、资源优势、功能优势及品格优势,契合了维护公司自治、救济利害关系人权利、制衡公司内部控制、排除公司运行障碍、填补公司治理机制空白等多方面的需要。行政权受制于行政成本,只能对公司治理的执法需求作出选择性回应,和司法权可以启动的广大民间监管资源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行政权的启动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并伴随较强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对公司自治的不当干预,成为公司自治机制的破坏者;行政权力无法对权利进行救济,公司治理参与主体之间的纠纷无法通过行政机制得到解决,进而,行政权力无法通过救济权利的方式形成对公司控制权的制约。当然,公众公司与封闭式公司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存在重大差异,对司法介入的需求有所不同。封闭式公司治理呈现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双向扩张的态势;公众公司则呈现公司自治、行政干预、司法介入三向扩张的态势。根据作者的梳理,这种规律还得到了实践层面的验证,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公司治理外部干预的实践体现了司法中心主义的特点,并通过以下制度形成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信义义务构成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法律支点;商业判断规则为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划定了界限;健全的程序保障为司法权提供了适宜的介入途径;建立在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基础上的开放性司法为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提供了保障;灵活的判例制度则适应了公司治理领域法律纠纷多发、疑难杂症频现的特点,构成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关键。基于上述,作者进一步以司法中心主义为方向来衡量我国当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实践,认为:由于对司法权在公司治理外部干预中的关键作用的漠视与茫然,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寄予厚望,但司法介入的实践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当前,我国社会整体处于转型时期,法律观念的碰撞、利益格局的分化组合、新旧经济体制的深刻转换、中国社会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对接,导致公司治理纠纷数量和疑难复杂程度完全不同于以往任何时期,大量的公司治理纠纷期待得到司法层面的回应,而实践中,司法对这些纠纷回应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公司治理领域行政权力主导、司法权进退失据、司法介入的程序单一、选择性司法、成文法依赖等现象非常突出,公司治理司法缺位现象严重,公众公司治理甚至表现出去司法化的特征。司法在公司治理领域的作用亟待加强,从问题导向出发,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机制迫在眉睫。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应当指出,作者具有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善于从司法角度发现和思考社会问题,博士学习期间对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持续关注和重点研究,从而敏锐地发现了我国当前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方面的不足,使本书研究在观察和切入角度上区别于已有的同类研究成果,表现出明显的创新性。与此同时,为了尽可能拓展研究对象的广度、推进分析论证的深度、提升理论归纳和总结的精度,作者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对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司法权介入状况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我国公司治理司法权介入的不足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总结和独到的分析,使本书既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又有积极的实践价值。作为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指导教师,我深知作者在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方面所倾注的心血和付出的努力,作者认真、勤勉的求学态度和细致、精益求精的治学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在这本书问世之际,我很高兴为之作序,希望它能在相关领域引发更广泛的思考和更深入的研究,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徐晓松二○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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