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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手工搜集了2003-2010年三类公司议案股东参与和表决的详细数据,从股东投票行为和投票结果两方面,检验了中小股东能否通过行使投票权有效监督大股东。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中小股东已经具备一定的监督动机和监督能力,能够通过投票一定程度上监督大股东。具体地,本文有以下几点发现。
第一,在提供网络投票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有一定动机参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受议案特征、投票制度、股权结构等因素影响,总体上表明我国中小股东的参与行为符合理性参与模型。
第二,议案特征(如再融资的发行价格)和公司特征(如公司治理水平)均能影响中小股东的表决决策,并且其影响方向与我们的理论预期相符,总体上表明中小股东能够根据公开信息作出议案好坏的合理判断,具有投票监督能力。
第三,股权分置改革中,由于受外部干预和内在压力的影响,中小股东中相对较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都更不可能反对管理层提案。
第四,从股东投票的结果来看,中小股东能够通过投票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具体地,中小股东投票可以通过发挥事前威慑作用提高公司议案的质量,通过否决有损公司价值的议案发挥事中审批作用,通过表决结果向公司管理层传递信号。
综上,本书的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中小股东能够通过投票监督大股东,监督的效果取决于股东投票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基于上述研究发现,本书最后对监管层如何转变监管理念、如何加强中小股东投票的监督效果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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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宋顺林,男,湖南永州人,会计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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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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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问题的检验思路
1.3 研究意义与创新
1.4 本书结构与内容
第2章 文献评述
2.1 公司治理
2.2 大股东的作用
2.3 大股东掏空治理
2.4 股东监督
2.5 本章小节
第3章 制度背景
3.1 股东监督的制度环境
3.2 股东监督的制度安排
3.3 三类议案的制度背景介绍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小股东投票参与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4.1 引言
4.2 理论分析
4.3 研究设计
4.4 实证结果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5.1 引言
5.2 理论分析
5.3 研究设计
5.4 实证结果
5.5 本章小结
第6章 股改中中小股东表决行为的实证研究
6.1 引言
6.2 理论分析
6.3 研究设计
6.4 实证结果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中小股东投票监督作用的实证研究
7.1 引言
7.2 理论分析
7.3 研究设计
7.4 实证结果
7.5 本章小结
第8章 结论及启示
8.1 主要研究结论
8.2 研究启示和政策建议
8.3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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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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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积极主义的中国实践:来自股东大会投票的经验证据》:
实践上,本书的研究结果有较为重要的政策启示。具体表现为:
第一,本书的研究结果对监管层转变监管理念,有较大的启示意义。本书发现,中小股东能够通过投票有效监督大股东,中小股东具备一定的监督动机和能力。既然中小股东具备监督动机和能力,监管层可以考虑转变监管理念,从代替中小股东监督向促进股东自治转变。例如,监管层从注重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再融资的审批转变为注重加强中小股东在再融资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本书的研究结果,对于监管层如何加强中小股东的监督作用,有较重要的政策启示意义。早在1998年,证监会就要求实行关联交易回避制度,赋予了非关联交易单独表决的权力。2002年和2004年,证监会两次颁布法规,试图加强流通股的投票权,以抑制上市公司泛滥成灾的再融资行为。另外,证监会曾多次要求上市公司鼓励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但是,中小股东投票权的执行状况如何,如何鼓励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的监督能力,一直缺乏相关的经验证据。本书发现,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方面都能影响股东投票的监督效果,这些经验结果可为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的监督能力提供决策参考。①
本书首次系统地检验了中小股东能否有效监督大股东,具有一定的实证创新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本书在统一的框架里,首次系统地分析了中小股东能否通过投票有效监督大股东。并且,选择三类代表性的具体公司议案,手工搜集了大样本的股东参与和表决数据,从股东投票行为和投票结果两个方面(股东投票权执行的三个方面)检验了中小股东能否通过投票有效监督大股东。
第二,利用手工搜集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数据,本书描述了股东的参会情况并首次检验了股东参与度的影响因素。这一检验不仅有助于发现中小股东是否有监督动机,而且有助于理解我国股东的积极主义行为动机。国外,股东积极主义的文献大多基于股东提案的数据,我国中小股东发起的股东提案并不常见,参与股东大会是唯一可观察的较普遍的股东积极行为。因此,来自股东参会的证据,可以填补国内股东积极主义文献的空缺。
第三,利用手工搜集的股东表决数据,本书首次利用大样本数据检验了中小股东表决的影响因素。这一检验不仅有助于发现中小股东是否具备监督能力,而且有助我们理解议案特征信息和公司特征信息(如公司治理)两类公开信息如何影响股东的表决决策(反对或赞成)。
第四,利用股权分置改革的独特数据,研究了不同类型股东的表决行为。股改中,上市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公告中披露前十大股东的名称和投票结果。①利用这个独特数据,本书比较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表决行为差异(机构VS机构,个人VS机构),提出并检验了解释不同类型股东表决行为差异的几个研究假说。以往研究只能通过检验股权结构与表决结果的关系推测股东的表决行为,股改的独特数据使我们可以直接比较不同类型股东的表决行为差异,并且有助于我们检验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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