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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针对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而*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有效,?为便于读者更好地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我们编辑了本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制成对照表,进行逐条对照,方便读者掌握司法解释对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细化的具体情况,同时能够准确掌握司法解释内容。本书还收录了新旧行政诉讼法条文对照表,以及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司法解释,便于广大读者全面掌握行政审判的相关规定,并准确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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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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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013年12月1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
案件的通知
2012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1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9日
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对照表
附录:
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重大司法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准确把握起诉条件?自觉维护诉讼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就行政诉讼
立案登记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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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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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大变更判决范围。根据审判实际需要,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或者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少原告的利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
八、关于增加简易程序
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简易程序。增加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总结现行做法,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一千元以下的;三是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
九、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出抗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细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再审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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