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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论雄猜之主立规整肃
评一代帝王重典治世
洪武三十载,观一介布衣奠明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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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朱元璋是一个多姿多彩的人物,一身兼有圣贤、豪杰、盗贼之性。作为皇帝,他开规模、立圭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不仅为其子孙所遵循,也为清王朝所沿袭。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由浅入深地解析朱元璋亲自裁断的案件,在讲述案情的同时,解析御批的内涵及用意,从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人之四端,将之还原为活生生的人。本书语言生动,内容充实,观点新颖,并配以手绘插图,使读者在轻松的阅读体验中感悟朱元璋独特传奇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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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柏桦,北京市人,1953年出生。历史学博士(中国)、文学博士(日本),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与法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人。主要著作有《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明清州县官群体》《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柏桦谈明清奇案》《柏桦讲明清妙判》等二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目前从事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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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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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空印案小试锋芒
010 郭桓案大张旗鼓
019 破天荒民众绑官
028 避席畏闻文字狱
036 挑剔文字忌讳多
044 论诗文捕风捉影
052 删《孟子》竟成疑案
060 奸党罪名株连广
068 胡蓝狱起群喋血
077 亲问案突发奇想
087 法圣贤明刑弼教
094 重典治吏惩贪赃
102 高薪亦难除贪心
110 吏胥为奸千百端
118 应从执法看惩贪
127 恤刑易明慎刑难
137 奸顽良善如何分
144 察廉举孝褒循良
152 申明、旌善亭何在
161 嗜血夹钱牛皮鞭
171 狠心杀子无人道
181 有贤妻必有贤官
190 善恶同源必有报
198 不为身家只为民
206 宗亲屏藩皇太孙
214 盖棺岂能成定论
226 补遗
226 用酷刑耸人听闻
235 剥皮实草的传说
244
参考文献
261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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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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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君临天下,慨彼前元纪纲沦替,彝遵倾颓,斟酌损益,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始著《大明令》以教之于先,续定《大明律》以齐之于后,制《大诰》三编以告谕臣民,复编礼仪定式等书,以颁示天下,即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意也,当时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贵贱各有等差,无敢僭越,真可以远追三代之盛,而非汉唐宋之所能及矣。(明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10《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
这是明人颂扬朱元璋在法律方面的建树,认为其所立法超过汉唐宋。的确,朱元璋的立法气势也是前无古人的,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於无穷矣!(《明太祖实录》卷82,洪武六年五月壬寅条)在祖制不能够擅自更改的情况下,凡是子孙改者则废弃不置,官员改者则夷其九族,所以经过他勒定的《大明律》终明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体延续,成为实施500多年不变的根本大法。
实际上在明代法规体系中,律并非是孤立的法规。台湾学者黄彰健认为:明代法律实施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洪武、永乐两朝的以榜文为主,律为辅;二是仁、宣、英、景四朝的律为主,现任皇帝所定例为辅;三是宪宗(弘治)以后的例辅律而行。《明史刑法志》认为: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在整体承认明代法律优长的情况下,也揭示其存在许多弊端。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明代的法规体现在惩治经济、行政、军事等方面犯罪,以及诉讼制度方面,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和完善,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还出现许多新的罪名,诸如奸党罪、奸细罪等,在逐步形成和实行律例合编的情况下,使律典能够长期稳定,在律为大纲的前提下,以例及其他法规进行补充,使法规更能够发挥其治国实践的效用。正由于如此,明代的法规形式和内容大多为清代所沿袭,并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的情况下,君主的所作所为不但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同时也左右着法律的实施。在君主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的情况下,君主可以不通过主管司法的部门,使用非司法机关的人员进行审讯。这些由君主直接委派的人员,只对君主负责,而不接受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还有皇帝亲自决断案件,体现出人治的特点,容易出现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局面,甚至全然不顾法律,不但使法律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加大了司法的任意性。君主凭着自己的爱憎任意加刑施恩,是赏、是罚、是奖、是惩,本无定则,更不顾及法律的规定,本身的作为就存在矛盾,更不能期望能有什么稳定的法律。因此,在谈到古代的法制时,离不开君主,有明一代16帝,或者17帝,全面审视他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他们审断的案件,既可以了解他们对明代法律制度方面的建树,又可以看出他们所采取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行的法制方略,在评价他们功过是非的时候,既应该肯定他们的历史贡献,也应指出他们的失误和过错。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正确的分析方法,才能对明代法制及君主们的功过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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