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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政府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280723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图书馆学/档案学
作者: 孙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205553
出版社: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日期:
版次: 0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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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商事登记档案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服务商事活动中产生的记录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核心信息的各种记录材料,对于商事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价值。商事登记档案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商事登记档案的公开获取,但是实践中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设计不合理、限制过多造成利用纠纷不断。对商事登记档案性质和价值的重新认定以及对制度设计理念的准确把握是架构合理的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的前提。本书从商事登记档案的公示性质出发,以制度的构成要素为分析框架,从制度理念、制度规则和制度实施路径三个角度审视和重构了我国政府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体系。
關於作者:
孙军,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档案学专业主任、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档案学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在各类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目錄
目 录
1 绪 论
2 商事登记档案及其公示性质
3 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的结构组成和功能
4 我国的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
5 国外政府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
6 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的公示理念
7 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的规则设计及实证分析
8 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的实现路径及其保障机制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1 绪 论
1.1 课题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课题的选题背景课题的研究来自于对商事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诉讼的关注及其引发的对商事登记档案公开获取制度的思考。商事登记档案是本人近几年学术研究中归纳出的一个新的档案门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服务商事活动中产生的、记录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核心信息的各种载体的登记材料。在档案管理实践中涵盖了工商登记档案、房产登记档案、土地登记档案等专门档案的类别。商事登记档案的查询问题近年来引起很多的争议和诉讼,其中尤以工商档案和房产档案为甚。2002年,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天津市张岩诉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上海市信息公开第一案的房产档案查询诉讼,2007年北京的李老先生诉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2009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民王翠棉诉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案件都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些案件是工商、房管部门拒绝律师和社会公众查询档案所致,诉讼中行政部门提供的拒绝查询的依据都是自己部门制定的查询规章。这些案件引起法学界、档案学界的重视,学者们在关注案件本身的进展时,也开始审视影响和决定这些案件结果的法律依据档案公开获取制度,这一检视的结果不容乐观:就工商登记档案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的登记档案应当公开,如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以上两个行政法规是对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国家工商局和档案局1990年6月制定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1996年12月国家工商局制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对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却规定了若干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机读档案资料只是企业登记的基本信息)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是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原始材料等档案原件)]并通过外单位咨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中有关企业申请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方面的情况时,须经本机关有关领导批准后,档案人员方可提供、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参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18、第19条。]等条款将其法定公开的义务变成了本部门的审批权利。商事登记档案中另外一个比较典型的类别是房地产登记档案,其利用限制更甚。据笔者调查,房管部门拒绝向外界提供房产档案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除私房改造档案不对社会开放外,房屋交易档案、抵押档案、公房出租档案等,都一律被房管部门封存,只允许司法部门查阅,不向公众开放,甚至包括房产的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这方面有些城市的规定甚为离奇:天津市房管局制订颁发的《天津市房地产权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房权〔1993〕10号)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天津市房管处某负责人对记者说:公民房产档案属于不宜向社会开放的范围,我们拒绝其查阅是有道理的。[ 王亦君:《我为什么不能查阅自家的房产档案》,2002-12-16,http:zqb.cyol.comcontent2002-1216content_580972.htm,2014-11-07。]2004年8月1日,新颁行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将公开查询的范围直接限定为记载信息(房屋权属登记基本情况的记载),不允许查询房产登记原始凭证。全国各地关于房产登记档案的查询基本都是同样的做法。实践中各房产管理部门的查询限制使《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公示[《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立法精神没能发挥应有的实效。工商登记档案和房产登记档案是否应该属于不宜开放的档案?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工商和房产登记档案大都由其形成机关保管,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可见,对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存的档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这些单位自己制定的规则。这些案件中社会公众希望公开相关档案资料,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制度却说了不。行政机关认为,这些档案中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不宜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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