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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第一章 香港立法会特权的渊源及其内容
第一节 立法会特权制度继承了港英立法局特权制度
一、港英政府为光荣撤退而在香港推行了代议制改革
二、立法局权力扩张与立法局特权的确立
三、立法局特权在香港回归后保留为立法会特权
第二节 香港立法会职权与立法会特权
一、香港立法会的职权
二、香港立法会特权
第二章 议会特权的比较法观察
第一节 议会特权的规范与制度
一、议会特权概念辨析
二、议会特权之保护及对抗对象
三、议会特权之正当性基础
第二节 议会特权制度的历史
一、议会特权制度的起源
二、议会特权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议会特权制度之构造
一、议会特权与议员特权
二、内部组织特权
三、议事程序特权
四、议事规则制定权
五、议事秩序权
第三章 议会特权的法律限制
第一节 议会特权必须受到限制
一、议会特权的滥用:从R v Chaytor and others谈起
二、议会特权之行使原则
第二节 英国议会特权限制的普通法传统
一、阿什比诉怀特案
二、斯托克戴尔诉《汉萨德议会议事录》编辑
三、皇家检控署诉蔡特案
第四章 议会调查权之比较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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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要探讨香港立法会调查权发展走向及对其功能定位,首先需要了解香港的政府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不可否认,实行的是延续英国殖民地时期的资本主义制度,立法局的调查权也正是照搬英国议会调查权而来。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调查权的来源及其行使范围并非从普通法的法理和原则推论而来。香港的政府体制是中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原则量身定做的,因此凡涉及到特区政治体制的任何事项,皆没有引用普通法的余地,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的法理和解释为准据。香港的宪制惯例、或基本法的法理或原则,必需是在长时间累积成港人的信念而来,因此引用的前提必须是该惯例或法理,已在港人之间形成普遍的共识,否则,纵使该惯例或法理在某些先进国家行之有年,但在香港,仍称不上有此惯例或法理的形成,更无援引此一于港人心中尚未形成的惯例或法理之余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权与调查权研究》第一章香港立法会的地方议会属性。谈及议会的本质及其功能,议会思想在香港的早期发展,香港立法会的法律地位及监督权。第二章议会特权的内容及其限制,由议会特权的概念与发展,议会特权的内容,议会特权的限制,香港立法会特权及其限制构成。第三章议会调查权之内容与界限。分别阐释了议会调查权概述,议会调查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议会调查权的界限。第四章的主题为港英立法局对调查权的行使。该章包括港英政府公共事务调查的类型,港英立法局行使调查权的情况。第五章香港立法会对调查权的行使,本章阐述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规范依据,香港立法会行使调查权的情况。第六章香港立法会调查权之内容及其界限,论及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之内容,香港立法会调查权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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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朱孔武,男(1970 ),法学博士,教授。现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宪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6项,在《法学家》、《法商研究》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着2部,参编教材1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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