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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变法历史风云录

書城自編碼: 280656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史
作者: 陈世和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987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8/26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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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变法之叙事,并非今人之规范性解读,古人于法、刑、律之间未设楚河汉界,且涵盖甚广,举凡刑例、法典、律令、政策、措施、规矩、制度及其设置、改制,甚而囊括新法新规新制之设立、施行乃至建议。如史家所述的商鞅变法、王莽变法、康梁戊戌变法均作如是解。故本书之法及变法应是广义概念。
關於作者:
陈世和 知名律师,史学与法律社会学学者,共识网、《博客中国》《香港经济导报》《律师文摘》《文史丛刊》自由撰稿人。作者以史学学者、刑辩律师的多重视角,揭开了中国变法历史的善与恶,故而,文字中投射出侠气和冷僻,难免戳着传统疤痕的痛痒。
近年来,作者出版发表的论文著作多达二百万字,主要有法律三部曲:《法律的尴尬》《法律的无奈与GDP崇拜》《法律的困惑》。在所发表的论文著述中,尤以《从法律视角看〈货币战争〉》《撤销黑社会组织罪的八大理由》《化敌为友与冷战思维的守夜人》影响为甚。
目錄
前言1
第一篇商鞅变法
商鞅的变法貌似急功近利,实则深沉久远。废井田、开阡陌只是急大秦帝国君王一时的耕战之需,并非真愿惠富于民;商鞅变法的危害性不在于当世的残酷性,而在于影响后世的禁言封口令;商鞅变法影响中国历史的,还有阴魂不散的株连制与户籍制。他所配套的连坐法与户籍法使统治锲入民间,不仅夯实了专制的根基,管治了小民们的生老病死,且控制了百姓的左邻右舍
第二篇汉武帝变法
把汉武帝列为变法者颇为罕见,或许他的盖世武略遮蔽了他的变法改制。事实上,他对文景之治的另起炉灶,已证实他是当之无愧的变法者。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他直接诉之于西域版图的空间想象,在于他的穷兵黩武。他推行的算缗法、告缗法、均输法、平准法、盐铁专营法以及统一货币等一系列变法,让人眼花缭乱。他的酷刑堪称中国刑法史上重刑主义的模本。不过,谁能知道他至高无上权力包裹着的阿喀琉斯之踵,其隐忧却是暗暗忌怕太史公民间修史的刀笔!
第三篇王莽变法
病入膏肓的西汉末期政权摇摇欲坠,岂是王莽的新法能够支撑?与其修补千疮百孔的西汉皇权幕布,不如撕下面纱掀翻重来。王莽新法的意气用事,因践履匆匆而好心办了坏事。王莽既戳破了儒家君臣之道的效忠之制,又何必追逐周礼的仁义使情胜于理变得聊胜于无。军事上的师出无名与将领们的无能提升了王莽多愁善感的败亡之气。王莽变法的悲剧还在于正史的谤誉,班固《汉书》以对刘氏江山的忠贞归罪于王莽怎能比肩太史公的《史记》。
第四篇杨坚变法
隋朝开国大帝杨坚的变法改制,特别是科举制度的草创,开启了一条直达帝制末年的时空隧道。杨坚的轻刑思想与商鞅、汉武的重刑主义南辕北辙。于变法的历史功绩而言,他已超越秦皇汉武。杨坚改革的光芒,因其子杨广亡隋而黯然失色,他的变法功绩反而汇聚成大唐王朝的辉煌业绩。如果没有他制定当时最为开明的《开皇律》,照本宣科的《唐律》哪会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善法良律?如果没有他的开科取士,历史长河怎会涌现那样多的探花、榜眼、状元及进士?
第五篇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目睛如龙,他能从庙堂之高投射到农田春苗,扫描到农田水利、市场均输;他一气呵成,推出的保马法、保甲法、方田法、免役法与市易法排山倒海,气势宏阔!王安石的变法犹如撒下一张大网,他要在网中为大宋王朝理财。他虎背熊腰,内藏才富五车,他力图拽住拖住这个将近一亿人口的大宋王国,有意导国步于正途。然而,他力所不逮,他的变法毁誉参半,最后只能留下明月何时照我还的咏叹!
第六篇张居正变法
少年立志的首辅张居正,应为重振纪纲的佼佼者。他的改革,犹如明帝国暮色中最后的一抹夕照。他在全国推行的一条鞭法,统一了赋税的征收,扩大了流通,兼顾了民生。变法后的国库储粮可支十年,一改嘉靖末年国粮不足一年之储的颓势。张居正的变法,虽使国库帑藏充盈,但堵塞言路后,衰老的王朝、凌夷的法度、颓坠的政体,又岂是执掌大明帝国权柄的张居正所能力挽狂澜的?
第七篇张之洞变法
张之洞的变法以洋务为切入点,他以区域性变革带动全国,他的中体西用的变法理论虽饱受质疑,争议自至今日。但他在变法三折中就官员选举制的设计以及倡议仿行英国上议院的通电,已然临近西式选举。他未曾预料,他的汉阳造让子弹在飞,而击中他所维护的清廷靶心的,正是他操练的武汉新军的首义枪声。
第八篇康有为变法
尝到百日维新甜头的康有为的确是一个保皇党,如果他还懂得韬光养晦的话,他不会因急于求成而使戊戌变法功败垂成。他所憧憬的维新变法,将有可能在光绪皇帝的路线图指引下,幻现出君主立宪的光景!
可惜的是,康氏所追求小康与大同的非暴力愿景,被人们误认为迂腐透顶,实际上,暴力之后的糟糕结局已证明他超前的预见性。
第九篇梁启超变法
把大学问家梁启超列为变法者并非一家之言。在梁氏看来,变法诸事,痛感苍凉,不是执政者一脉独大可以顶层设计而了断的!冷眼观察古今之法,以饱谙世故的在野之身高举变法大旗的,非梁启超莫属。梁氏变法图存救亡的思想深入人心,虽契入君主立宪的制度框景有些许的幻觉,但梁氏长于论事的大处落墨,已将宏阔的变法思想融汇于波澜起伏的社会变革浪潮之中,历史感酝酿现实的变法思想,竟激励出不少意气感激的生命,因而,有时也一发不可收拾了。
这些,都是执政的变法者望尘莫及的。
第十篇沈家本变法
沈家本的变法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杨鸿烈说中国之法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作为一位变法修律的践行者,沈氏变法才是真正的变法。因而张晋藩先生说,沈氏既瓦解了传统法制,也开启我国近代法制之先河。他所修订的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涉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律已是脱离中华法系轨迹之新律。沈氏之法,无论从体例到内容、从实体到程序,均毅然与旧法分野。因此,于新法而言,从先秦李悝至清末,以《唐律》为表征的中华法系在沈氏面前戛然中止,中国之法当以沈氏为分水岭
附录
附录1:现代法视野下的商鞅变法
附录2:大秦帝国法家权谋之反思
附录3:法律与宗教:穿越千年的神圣性命题
附录4:变法大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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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郭世佑,中国政法大学原历史研究所所长、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博士生导师。现为同济大学特聘教授、历史学科筹备负责人。
初识陈世和律师,乃客岁3月,在北京《工人日报》的大楼里,在《律师文摘》的年会上。时值《律师文摘》的编者、部分读者和作者自己掏钱自娱自乐的年会几经周折,易店方成。在下遵循会务程序,继张思之先生、江平先生、茅于轼先生诸贤之后,畅所欲言,多吐几句真话,不意晚餐时,引发愚姐章诒和女士与夏霖等敬酒,还有矩州律学之翘楚陈世和先生,他举杯矜持,殆属忧误之士,然一句我是吴雁南老师的学生,遽然把时空距离减化为零,让我一口空底,班荆坐松下。
吴雁南先生系我本科时代的恩师林增平教授的生前挚友,原贵州师范大学校长,堪称中国近代史研究领域的黔王,与贵州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冯祖贻先生联袂崛起,声镇一方。吴公敬重林师,爱屋及乌,每著一书,常以赐寄嘉勉林门后学,包括他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思潮》四巨册。《律师文摘》之年会,原本就是法学帝国主义的嘉年华,忽闻世和律师自报史学家门,似如空谷足音,腾升亲切。
看来,世和律师颇知我的本科家底,他还特补一句:他的本科论文当年收入林增平先生参与主编的中华书局版《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主要因为林先生看在吴老师的面子上,予以照顾所致。此言令我一惊。原来,此君乃《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选》的作者之一;更有甚者,他对自己本科时代的入选论文轻描淡写,重在强调湖南师大老校长林增平先生的照顾。当今之世,如此谦逊的同辈毕竟很少,遑论主体意识颇盛的律学人群。
遥想当年,国家高考制度恢复不久,学术的春天姗姗来迟,能在本科时代发表论文者,屈指可数。在下负笈岳麓山时,有幸把个人姓名连同读书札记与专业论文变成铅字,刊登在省报和学术刊物,就曾羡煞同窗。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在长沙闭幕之后,吾等本科学子方知此会。世和作为贵州的本科学子,与吴雁南先生的研究生张恒平合撰一文,提交此会,倘若在选题、资料与论证方面没有一定的学术创新,恐难入集。我自量比较了解既和蔼善良,又不无原则的林增平先生,世和的谦逊,委实与众不同也。
1980年代的真理标准大讨论,法治之声与改革开放的洪流同步,加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蜀音掀动大江南北,社会转型徐徐开启。倘若世和沿着本科时代的勤读多思之路走下去,孤守书斋,亦不难成为云贵高原继吴、冯之后的近世国史研究之中坚,殆无歧义。时代的感召驱使他告别历史叙述者、解释者与评判者的身份,转身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嗣而以专职律师的身份,跻入历史创造者之列。
工于中国法律史的东京大学滋贺秀三教授曾经直言: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惟其如此,当代中国的法治亟需几代法律人的艰辛努力,方可使东方古国的官、吏、民一同生活在法治之网,而不再是仇杀与权柄更替互为因果。中华历史故事固然生动有趣,快书抑或慢板的津津乐道者代代皆有。殊不知,生动有趣的历史无一不是以历代苍生的苦难为代价,何乐之有?欲期文明古国的长治久安,还应尽量防止英国作家O.哥尔德斯密斯那个鸟瞰大地的预见蔓延: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今年8月,我随友人自川入藏,接受蓝天白云的洗礼,返程时取道云贵,驻足花溪,世和律师两度忍饿候车,把盏切偲。两轮叙谈之后,方知此君自1986年执业以还,不惟受理民事、商事与行政诉讼等案甚多,抑且跻身律界视为畏途的刑辩之列。他取证老道,辨析缜密,还通过对证据的爬梳,娴熟地对照法理法条,追问某些为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却又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诸如廖行贿原省委书记刘方仁案、贵阳交通银行为牟其中违法贷款案、深圳市福田区原区长钟受贿及行贿案、贵州省客运局宋局长受贿案、贵阳交通警察支队队长汪受贿案,以及三亚、湛江走私、套汇等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成功地为东北大学产业集团冶金分院商业秘密案的辩护,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及于省内外。
民商案件与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诸门,亦为世和律师用功颇勤的领域。此君参加过引进沃尔玛百货入主贵阳项目与北京中关村贵阳工业园区开发投资项目的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意见书,还多次办理证券、金融、票据、保险、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疑难诉讼等案件,据说胜诉率极高,投入企业兼并以及国企改制的法律事务工作,亦获嘉声,尤在上海市第一中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网络经济纠纷案的民事代理中,不惟挽回巨额国有资产,抑且获得法官的好评,良非易事,历史的过程原本就比结果更复杂,也更重要。
惟其如此,此君曾入选为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与贵州省知识产权协会会长,成为贵州律师业的领军人物。他还连续担任三届贵阳市的人大代表,积极参政议政,有破有立。作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组之组长,他参与起草极具地方特色的《贵阳市社区条例》草案,借助于立法之力,率先推动地方改革,为撤除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支撑。鸣凤朝阳,德政可期。
毋庸讳言,史学与律学(或曰次广义之法学),一为人文学科,深广无涯,一为社会科学,纷繁复杂,二者的研究对象与思维方式却隔如参商,转行不易,兼通尤难。然而,古往今来,知难而进既乃勇者所为,亦为智者所取,高下立见。大凡出乎其类的成功之士,不乏多学科的素养支撑,以1 12的姿态,事半功倍。根据我的粗浅了解,或可断言,世和先生就是一位兼具科学思维与人文素养的出色律师,一位学术型的辩护人。当他驱车送我走贵阳机场时,赠我两册近著:《法律的尴尬刑事法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与《圣洁之旅纵横天下,处处是禅》,二者都是我不忍随意转赠的厚礼。刑事法学的探究与践行,显然尚非此君律师职业生涯的全部,以游记的形式透视禅宗的神韵,勾勒多方寺院的千姿百态,亦难囊括其为期三十余年的文史积淀。然而,当律学的规范与缜密同历史的真实与广博交汇贯通,集科学思维与人文素养于一身的法庭景观就不在话下。也许任何整齐不一的掌声只能热烈一时,触动内心的共鸣却不难传之久远。
即将奉献于读者书案的《中国变法历史风云录》一书,乃世和律师忙里偷闲的又一新著,作者欲藉史学与法学的双重视角,书写他的法律史。他从战国时期的《法经》编者李悝,到清朝末年推动朝廷接受变法的康梁师徒,以及身负体制内法律改革之重任的修律大臣沈家本,遴选与变法有关的十位要员,以梳理先秦至晚清的官方变法为主,以纪传体为主干,兼及随笔、札记、议论等文式,纵横六合,指陈因革得失,评点品性才情。我不想先入为主,把全书的价值与特色唠叨给自有鉴赏力的嗜书君子,宁愿把评判的权利交给那些愿意看完和认真审读此书的人。加之作者在书中对拙著多有引用与褒奖,我已不便以礼尚往来的方式,追赶互吹的时髦,轻慢文字的珍贵。但我确切地知道,世和是一位既不乏入世身手、又未泯学理追求的读书之人,既有脚踏实地的执著,也有仰望星空的困惑。
时当举国高呼依法治国之日,前人的变法举措历历如昨。往昔所变之法的实质与认知误区,中华固有的治民之法与外来的民治之法之间的本质区别与永久隔膜,实在均需清理,以便打通历史现实未来的时空隧道,看清前行的路。凡此种种,何尝不需要为数更多的务实创业者与冷静思考者携手分卷,借助于一定的学术积累,透过现象直逼本相,避免流于表面,且借丰富的法律实践与社会阅历,寻觅法治之方,摈弃纸上谈兵。民权与法治,原本就是近代启蒙大师梁任公呼号一生的家国诉求,亦属民国奠基人孙逸仙与黄克强功败垂成的未竟之业,虽有自律如蒋中正等后继弥缝,亦难凯旋收功。究其原因,无论是民权法治的阅而思,还是自由平等的起而行,均非毕其功于一役的豪情之专利,好事多磨。民之为尊,孟轲有警。若阙民主,法治何由?知也固难,行亦不易。然若无知,行将何处?相比之下,还是罗曼罗兰说得更实在:即使通过自己的努力知道一半真理,也比人云亦云地知道全部真理还要好些。
任处池塘,水荷清香。郁郁污泥,养我其芳。是乃佛歌《莲心曲》的开篇之辞;不为风摇,不为雨藏。任君来去,守我天朗。此为世和律师留给我的初步印象,或可作为再接再厉的共勉之语。心掌明灯,桁杨发润;一蓑烟雨,进退自如。进可肩扛当事人与劳苦大众之期许,扬公平与正义于法堂;退可胸吸湛寂与清雅之书香,写真诚与快意于华章。
浮世攘攘,浩海泱泱。遥望青岩,谨此忝序。
2014年12月8日凌晨1时匆稿于镜湖
前言
煌煌华夏,浩浩历史,说复杂也复杂,说不复杂也不复杂,何故?原来繁复而沉重的历史竟由两条线索牵引,从古代走到现代:一条是变法改制改革;另一条则是农民起义战争。
撇开过往说得较多的农民起义,单单就变法的历史叙事,系统性挖掘似乎不够。其实,中国的历史于国人而言,确有着寻乎异常的关注,加之变法的历史还真有借镜的意义,即使不作纯粹的孔仁、孟义的抽象,也可利用变法者的智性绕道而行。可以预计,历史热还将持续,这是浸入国人骨髓的传统文化偏好,抑或也是谱系传承的意义脉络引导。
说来也可怜,浩瀚历史,在大多数时段,皇权肆虐,乾坤并不朗朗。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大一统帝国之建制,禁言封喉遂成常制,知者不语,智者寒蝉。于是托古改制,规避时弊,沛然而为各代朝野的重大议题。变法的历史真的是说不尽道不完。难道历史就如此智慧,现实就如此愚钝?其实,历史的精彩在于现实的回避,而现实的忌惮又促成历史的循环。可以说,品味变法的历史,则可遮蔽直面人生的无奈。因此,历史的热度将持续发酵细细回味,细细品尝,原来历史是可以拿来咀嚼的,品味乎,反刍乎;啜噎乎,反噬乎。
变法的历史回味无穷,是黑是白,是美是丑,是智是愚,是善是恶,五味杂陈。研核阴阳,吾道自足。抑或雨中打伞,遮遮掩掩;甚而托古改制,妙尽璇玑,真是沛然莫御。古术寄寓,乃得妙法。
本书变法之叙事,并非今人之规范性解读,古人于法、刑、律之间未设楚河汉界,史称变法,且涵盖甚广,举凡刑例、法典、律条、诏令、政策、措施、规矩、制度及其设置、改制,甚而囊括新法新规新制之设立、施行乃至建议。如史家所述的商鞅变法、王莽变法、康梁戊戌变法均作如是解。故本书之法及变法应是广义概念。
然而,笔者论及史上的变法是在现代法治光影的裹挟下,无意间误闯进史学与法学两大场域的,当笔者以法律的视角透视变法的历史时,发现导入本书主体框景中的变法者,正是他们在历史时空上的拳打脚踢,才演绎出中国政坛上异彩纷呈的变法历史。故尔,笔者抖落了故纸堆上的历史烟尘,以跨界的笔触杂糅思想随笔、政论散文与白描式小说三位一体的文风,尝试着用现代法之念想,作变法历史善与恶的价值判断,虽时有力不从心之惑,但换言之,通过本书,读者亦能窥见变法比之农民起义,其文明意义不言自明。
从历史上看,对王朝的统治者而言,知我罪我,我命在我。当变法不成功,或统治者抱残守缺,使王朝濒临历史的悬崖时,如遇天降灾异,帝国风雨飘荡,江山摇摇欲坠,风云激荡中揭竿而起的野心勃勃者,便振臂一呼,喊出诸如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于是,农民起义风卷残云,一个个王朝轰然塌坍,专制统治被推倒后又重来,打倒皇帝,做皇帝的君主轮番交替,在改朝换代的周期律中粉墨登场,循环往复。
这样的恶梦反反复复,使历朝历代的开国君主和他们有所作为的儿孙们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为了使一家一姓的江山传至千秋万代,君主们不得不绞尽脑汁,以封官晋爵许愿为诱饵,招贤纳良寻求治国与变法之策。而一些朝廷重臣,食君之禄,为效忠皇上也殚精竭虑为王朝谋划变法大计;至于别有抱负的在野读书人,更是不甘寂寞,跃跃欲试,提出变法与改制的主张。
于是乎,变法改制在很多王朝的关键时刻,都被提上议事日程。
投射于《二十四史》中诸如本记、世家、列传之类的历史人物影像,笔者发现,筛选出的变法者,大多处于这根逻辑链条上环环相扣的衔接环节点。没有他们,整条牵引变法历史的链条猝然断裂,坠入历史深渊的王朝,庶几成为农民起义野心家的垫脚石。因此,专制王朝的历史链条是否断裂,帝国是否灭亡,大多取决于统治者和他们的大臣及幕僚变法改革的成功与否。
本书在三千多年的历史轮回中,爬梳出先秦商鞅至清末沈家本等十位重量级的变法人物,通过这些变法者的活动,展示鲜活的变法历史。
本来,写变法的历史,应从夏代的禹刑,商代的汤刑,周代的九刑和吕刑入手,但这类法似乎与梅因爵士归纳的习惯法颇为相似。加之年代久远,难以考证。而郑国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于鼎似为成文法之雏型,且因文字过于简略尚不系统,故人们仍将魏国李悝所制订的《法经》六篇称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李悝的变法,在于立法宣威。然事断于法,以刑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刑法覆盖民法,公权渗入村舍田间,刑律无孔不入,即法即刑,诸法合体,相演成风,流布广远,成为范式,弊多利少。
鉴于李悝《法经》六篇早已散失,而商鞅入秦,效法李悝,制定《秦律》六篇,几乎照抄照袭。因而研习与评判李悝《法经》,遂以商鞅《秦律》为蓝本。加之商鞅变法影响甚大,故本书撰写变法大事,以商鞅变法开篇。
商鞅变法是中国变法史上最具影响的事件。商鞅变法虽对大秦帝国的耕战有立竿见影之功效,但他影响中国历史的真正危害性不在于当世的残酷性,而在于影响后世的禁言封口令,以及那阴魂不散的株连制与户籍制。
汉武帝作为变法者,乃是因他对文景之治另起炉灶。他为征战匈奴获取得而丧失的沙漠戈壁,推行算缗法、盐铁专营法、均输法、平准法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他严酷的重刑翻开了中国刑罚史上最为残暴的一页。
王莽的悲剧在于因践履匆匆好心办了坏事,事实上,任何惠及小民而损害权贵集团的措施都不可能持续。王莽对儒家大同世界的追捧近乎痴迷,他的失败还在于变法的齐头并进,贪大喜功。军事上的无能使王莽成为成王败寇之下的乱臣贼子。
至于隋朝开国大帝杨坚的变法,仅从他制定的《开皇律》被《唐律》几乎一字不落地照抄照袭,就可看出他的轻刑思想与商鞅、汉武的重刑主义背道而驰。而杨坚对科举制度的创立,则成就了中国历史上若干晋身进士的天纵之才。
王安石变法的局限性,值得同情。他具有忧国忧民的家国情怀。但,即使在较为开明的大宋王朝,王安石置身于这一家一姓的政体之中,他也在国与民的利益之间摇摆而难以取舍。当然,最终落脚于君权至上而又未能兼顾二者使他的变法功亏一篑。因而他的变法毁誉参半,但影响深远,不得不说。
张居正的变法,犹如大明帝国晚霞中最后的一抹夕照,他所推行的一条鞭法虽然暂时扶住了大厦将倾的大明帝国,但变法之后,堵塞言路,使大明衰老的王朝,凌夷的法度在风雨飘摇中度过最后的黄昏。
张之洞的变法以洋务为切入点,他以区域性变革影响全国。他的中体西用的变法理论虽饱受质疑,争议直至今日,但他在变法三折中就官员选举制的设计以及倡议仿行英国上议院的通电,已然临近西式选举。他未曾预料,他的汉阳造让子弹在飞,而击中他所维护的清廷靶心的,正是他操练的武汉新军的首义枪声。
康有为和梁启超的变法是近代史上不可回避的大事。康有为的保皇并非迂腐透顶,在帝制末年新旧交替的十字路口,他的非暴力主张始终如一。你可以不赞同他的观点,但你得佩服他一根筋地执着追求。他所追逐小康与大同的循序渐进,在今天看来,仍有超前的预见性,暴力之后的糟糕结局应为显证。
当然,梁启超站在古今中外名人的肩上似乎比康氏看得远一些。梁启超变法思想的意义显然理论超过实践。因而,梁氏变法最后聚焦于宪政层面的虚君共和虽然成为幻影,但其间的真知灼见不失为历史的警示。
沈家本作为清末修律大臣入选本书,乃是他所制定的律典法令毅然与中国旧法分野。可以说,从战国李悝制定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到清末沈家本制定新法,以《唐律》为表征的中华法系在沈氏面前戛然而止。因此,沈氏新法无可争议地成为中华法系的收官之作。或者,称之为瓦解中华法系的新法更为妥帖。
可见,变法之于法律,一言以蔽之,乃法律的生命动感。既是法律的经验性显示,也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模态固化后的反弹。变也变,不变也变的思潮在不断地冲击着古老而顽固的祖宗之法堤坝。置身于历史框架内的变法者,很难摆脱甚嚣尘上的功利性诱惑,去追逐现代法治的人文命脉。因而变法在中国历史的周期律中转来转去,无论善法抑或恶法,都很难走出历史逻辑预设的怪圈。
变法之所以绵延不绝,随着中国历史的循环往复,就在于人们难以破译国与民之间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的哥德巴赫猜想。二者之间的难分难解与切割点的平衡如何格物致知?如果不在法律理性的根脉上非暴力地夺回君王们窃取的权力,那么,人们的变法将永远在历史路径上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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