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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保护地立法指南

書城自編碼: 280656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美]劳瑎著 王曦 卢锟 唐瑭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260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96/44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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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美国保护地立法指南,初次引进到中国出版。本指南是IUCN环境法中心领导的一项共同努力的成果。它以实用先进的导则更新和扩大了1980年的指南。它的受众是一切有志于加强保护地立法的人士,包括法律起草者、保护地专业人士、政策制定者、政府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和学术界人士。
關於作者:
巴巴拉?劳瑎(Barbara Lausche),国际环境法律师,1968年当选环境法国际理事会(ICEL)会员。20世纪70年代后期,她开始参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项目(ELP)的工作,在担任非洲(和平队志愿者)野生动植物和保护地保育法律起草者之后,她编写了第一版《IUCN保护地立法指南》(1980)。多年以来,她在发展中国家致力于IUCN的其他法律出版物及项目。自1980年成为IUCN法律委员会成员以来,在整个环境法职业生涯中,她一直保持与环境法项目的积极联系,包括在80年代管理世界自然基金会美国分部的法律技术援助项目,以及此后担任世界银行第一位全职环境法律师,并在90年代担任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的项目协调人。她不断就保护地立法、国际公约的遵守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原则,向发展中国家和组织提出建议。近年来关注加勒比海和小岛国(作为岛屿资源基金会的高级助理)。目前她和丈夫居住在佛罗里达州萨拉索塔市(Sarasota),在那里她担任莫特海洋实验室(Mote Marine Laboratory)海洋政策研究所所长。
目錄
前言1
序言和致谢1
缩略词和缩写1
概述
A背景
B目的和受众
C范围
D信息与指导的来源
E通用术语
F结构
G展望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和义务
导言
1保护地定义
1.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
1.2指导原则
1.3特殊应用
1.4保护地和可持续发展
2永久完整性
3管理原则及其法律应用
3.1系统规划
3.1.1保护地体系计划
3.1.2生态系统方法
3.1.3缓冲区和连通性保育
3.2保育目标管理
3.2.1保护地管理类型
3.3管理计划
3.3.1关键管理计划立法要件
3.3.2适应性管理
3.4风险预防方法
3.5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3.6气候变化管理
3.7采取国际视角
4决策中的治理原则
4.1善治
4.2奥胡斯公约
4.3获取信息
4.4公众参与
4.5社会公平与正义
5多边和超国家的法律义务
5.1主要的全球公约
5.1.1生物多样性公约
5.1.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5.1.3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5.1.4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育公约
5.2区域文件
5.2.1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育非洲公约(修订)
5.2.2欧洲:保育欧洲野生动植物和自然栖息地公约
5.2.3美洲:西半球自然保护与野生动植物保存公约
5.3欧盟:栖息地和鸟类指令[自然2000网络(Natura 2000 Network)]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
7国际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7.1斯德哥尔摩宣言和原则
7.2世界自然宪章
7.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7.4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
7.5地球宪章
7.6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峰会
7.7森林可持续经营
7.8渔业可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治理方法
导言
1背景
2新政策方向
3治理方法
3.1政府治理
3.2自愿保育地:新治理方法
3.2.1原住民和地方社区治理
3.2.2私人治理
3.3共管或共享治理
3.4作为选择序列的治理
3.5灵活运用新治理方法
4国际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4.1生物多样性公约
4.2世界遗产操作指南
4.3湿地指南
4.4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4.5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
5关于新治理方法的特殊法律考虑
5.1保护地管理类型
5.2善治原则
5.3土地权和治理
5.4与政府达成协议
6支持自愿保育的其他法律工具
6.1使用地役权和土地契约
6.2土地信托第三部分第一章:保护地立法要件
导言
1起草前准备
2立法的初始部分
2.1定义和解释
2.1.1一般规则
2.1.2国际定义
2.2法律适用
3政策和目标
3.1国家政策支持
3.2宪法原则
3.3总体目标
3.4与目标相关的原则
4体制安排
4.1一般考虑
4.2权威的性质
4.2.1政策高层
4.2.2领头保护地机构
4.2.3法定公司
4.2.4单个保护地的管理当局
4.2.5功能、职责和权力
4.3共管
4.4咨询机构
4.5协调机制
4.6关于自愿保育地的特别考虑
5保护地规划
5.1系统计划
5.2陆地或海洋的法律地位
5.3与周围陆地景观或海洋景观的兼容性
5.4支持性的土地利用规章
6保护地的建立
6.1保护地分类的运用
6.2建立和承认的权力
6.3吸纳新保护地的提名过程
6.4减少或重新分类的权力和程序
6.5边界和区域的划界
6.6临时保护
6.7补偿
6.8关于生物圈保护区的特殊考虑
6.9对自愿保育地的一般考虑
7保护地管理
7.1场地管理计划
7.2保护地内的分区
7.3缓冲区和连通性保育地
7.4关于自愿保育地的特殊考虑
8保育协议
9受控活动
9.1一般原则
9.2被禁止的活动
9.3要求书面许可的活动
9.4无需书面许可由一般规则所许可的活动
9.5保护地管理类型五和六的管制
9.6娱乐活动
9.7应急事件管理
10守法和执法
10.1守法的实现
10.2被授权人员
10.3被授权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10.3.1警察权力
10.3.2其他权力
10.3.3外联与执法的结合
10.4违法和处罚
10.4.1刑事处罚
10.4.2民事处罚
10.4.3举证责任
10.4.4法律诉讼
10.4.5行政复议
11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12特殊财政工具
13杂项
13.1赋权条款
13.2过渡规定,废除和修订
14附表
第三部分第二章:海洋保护地特殊问题
导言
1历史回顾
2需要特别关注的海洋特性
2.1特性
2.2特殊威胁
2.3对管理的特殊挑战
3有关MPA的国际义务和原则
3.1国际海洋法
3.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1.2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则和公约
3.2国际自然保护公约
3.2.1生物多样性公约
3.2.2拉姆萨尔公约
3.2.3世界遗产公约海洋项目
3.3区域协议
3.3.1区域海洋
3.3.2OSPAR公约
3.3.3赫尔辛基公约和OSPAR公约
3.3.4ACCOBAMS
3.3.5Natura 2000
4将海洋原则纳入立法
4.1法律起草准备
4.2初始部分
4.2.1海洋政策
4.2.2定义
4.3MPA网络和场所的目标
4.4MPA网络战略规划
4.5体制安排
4.6建立
4.7管理
4.8管理活动
4.9守法和执法
4.10特殊财政考虑
4.11法律的协调
第四部分:跨界保护地
导言
1跨界保护地的增长
2跨界保护地的方法
2.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
2.2跨界保护地的类型
2.3全球跨界保护地网络
2.4全球和大陆连通性
3与法律相关的关键管理原则
4国际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4.1生物多样性公约
4.2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4.3世界遗产地
4.4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
4.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6大陆规模的欧洲生态网络
4.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
5跨界保护地特殊法律注意事项
5.1国内赋权框架
5.2跨界保护地协议起草准备
5.3跨界保护地合作目标
5.4跨界保护地合作的层级和类型
5.5跨界保护地体制选择
5.6跨界保护地协调功能
6协调行动
栏目、表格和数字
栏导-1:保护地的全球覆盖情况2
栏一-1:保护地体系的主要特点24
栏一-2:IUCN保护地管理类型在法律和政策中的应用33
栏一-3:外来入侵物种和保护地41
栏一-4:国际组织使用的治理定义47
栏一-5:就地保育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保护地立法的关键规定57
栏一-6: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地工作项目对法律的强调58
栏二-1:南美的社区保育地94
栏二-2:保护地和流动人口96
栏二-3:类型五和类型六的区别供立法考虑的特殊性113
栏二-4:土地信托联盟土地信托操作标准122
栏三(1)-1:关于保护地和保育的宪法规定134
栏三(1)-2:关于原住民传统土地权利的宪法规定136
栏三(1)-3:澳大利亚立法中的目标与原则141
栏三(1)-4:关键的部长级权力与职责145
栏三(1)-5:保护地当局的权力与职责150
栏三(1)-6:南非的政府内部冲突解决程序156
栏三(1)-7:产权、利益以及可用于保育的法律工具161
栏三(1)-8:丹麦对特殊栖息地类型或区域的一般性保护163
栏三(1)-9:法国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自然保护165
栏三(1)-10:IUCN关于保护地分类的指南169
栏三(1)-11:斐济法律认可的荣誉执法人员210
栏三(1)-12:澳大利亚的第三方执法规定218
栏三(1)-13: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公司责任221
栏三(1)-14: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基金226
栏三(2)-1:认识国家管辖权之下的海洋区域与公海的生态系统联系235
內容試閱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尽管全球生物多样性不断地丧失,保护地的全球范围、分布和质量却在增长。同时,世界范围内将保护地作为一个自然保育的有效工具加以利用的政策和惯例得到显著改善。近如2010年10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就新的和更有挑战性的保护地覆盖范围目标达成一致。此外,管理质量、治理和可持续的融资得到日益增长的重视。新的和日益增长的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导致对保护地及其在减缓这些威胁和促进适应这些威胁作用的新的日益增长的关注。尽管这些发展已经引起大量的关于保护区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仍然有必要将最佳管理惯例与保护地管理法和保护地的建立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框架联系起来。《保护地立法指南》的目的是满足这个需要,支持各国政府制定适当的立法来应对这些挑战和机遇。
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以下简称IUCN)环境法中心发表该组织关于保护地立法的第一部指南。自那时以来,生态系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如栖息地的丧失、外来入侵物种、采掘活动以及气候变化。在这段时间里,世界各国一致承认保护地在保障生态系统及其经济和社会价值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并承认国际协议和国家法律在保障保护地方面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指南是IUCN环境法中心领导的一项共同努力的成果。它以实用先进的导则更新和扩大了1980年的指南。它的受众是一切有志于加强保护地立法的人士,包括法律起草者、保护地专业人士、政策制定者、政府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与学术界人士。
三年多来,来自IUCN环境法委员会、世界保护地委员会、环境、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与全球保护地计划的专家们与IUCN环境法中心通力合作,制成了这个指南。我们相信它是一个有助于所有的致力于保护区立法的人士确保保护地的所有方面的问题,包括现有的、新的和正在出现的问题,都得到法律的适当对待。
需要在保护地法律框架中特别考虑的新出现的问题,尤其是:
 需要纳入土地利用和海洋空间规划的沿海与海洋保护地,以及必须更多的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深水海洋保护地。
 需要法律承认的新方法的新型保护地治理模式,如私人保护地、原住民和社区保育地的地区的治理模式。
 为涉及国家法律和国际协议的国际合作提供机会的跨界保护地。
 气候变化要求灵活的保护地法律框架设计来容纳适应和缓解,包括通过创建通道,确保生态系统之内和之间的连通性。
 需要可持续融资的保护地体系,包括由通常不负责保护地工作的机构实施的一系列的创新手段和机制。
本指南讨论这些新出现的问题以及许多其他的问题,并以考察国家保护地立法和具体类型的保护地的15个案例研究做辅助说明。
编制本指南所利用的方法是尽可能得到多学科的参与,执业者的参与,以及专家的参与。
IUCN感谢所有参与这个重要项目的人士。我们挑出本指南的作者巴巴拉劳瑎(Barbara Lausche)和弗朗西斯波荷尼(Franoise Burhenne)(IUCN环境法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她们在这个项目上的工作远远超出了不仅确保最终产品质量而且确保编制过程质量的职责要求。最后,IUCN深深感谢阿冯杰森慈善基金会(Aage V.Jensen Charity Foundation),没有它的支持这项工作不可能完成。
在今后的岁月里,法律人士与保护地专业人士合作的需要将增加。IUCN以本指南支持这个必要的合作,并承诺继续促进这样的努力。
希拉阿蓓(Sheila Abed)亚历杭德罗伊扎(Alejandro Iza)
环境法委员会主席环境法计划负责人,环境法中心主任
尼克楼珀可尼(Nik Lopoukhine)特雷弗桑德维斯(Trevor Sandwith)
世界保护地委员会主席全球保护地计划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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