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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七五”普法学习读本

書城自編碼: 28065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丁一成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7118817
出版社: 中国言实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88/2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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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为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更好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近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对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定了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明确了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对象和要求。同时,还对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工作措施以及组织领导作了具体部署。
根据规划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治宣传教育要 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了适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要求,本书是全体公民贯彻落实普法精神、提高法律素养、指导自身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系统的普法教材。
內容簡介:
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刻内涵、法律基本知识、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全体公民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进行了讲述。
關於作者:
丁一成,男,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就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从事国家立法工作,参加过《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20多部法律的立法工作。2001年至2004年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从事法律图书编辑工作,任编辑部主任。2004年至今,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主编的图书有:《中国利用外资法律理论与实务》《公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解释》等。
目錄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
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011

第一章 绪 论 001
第一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001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004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008
第一节 宪 法 008
第二节 选举法律制度 017
第三节 立法制度 024
第四节 国家安全和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 031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037

第三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045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045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060
第三节 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069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077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082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091

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 103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103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108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115
第四节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119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125
第六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132

第五章 经济法律制度 146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46
第二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154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61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64

第六章 社会法律制度 169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69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77
第三节 特殊人群保障法律制度 185
第四节 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194
第五节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197

第七章 刑事法律制度 204
第一节 犯 罪 204
第二节 刑 罚 211
第三节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215

第八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218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18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227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234
第四节 仲裁法律制度 243

测试题 248
测试题参考答案 267
內容試閱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 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指导思想
所谓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1982年宪法确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此后,1999年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分别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样,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突出了人民在国家的主人翁地位,是国家权力享有的主体。人民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本质。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都体现、保障和促进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实现。

2.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调整和确认经济关系时的基本原则。宪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明确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和起支配作用,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不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之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具体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4.宪法至上的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的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宪法至上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一)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具体理解有以下几方面:
(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我国的政权基础。工人阶级之所以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和它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农联盟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是我国的政权基础。以工农两个阶级的联盟为我国政权的基础,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工农联盟代表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不但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实基础,而且表明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国家政权基础的构成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新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不断发生重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扩大,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成为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更加广泛。
(2)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实现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的一个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人民民主专政这种提法更确切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宪法序言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就不可能对被统治阶级实行强有力的专政;不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就难以得到保障。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由于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稳定的政权基础,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因而现阶段国家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在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时,应当主要地、更多地采用民主的方式。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不可分割。只有对极少数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才能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只有对人民内部充分实行民主,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我国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人民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的。
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充分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性质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适宜的政权组织形式。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反映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民主权利。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反映我国的阶级结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反映这样的阶级结构,便于国家权力掌握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最能充分代表和反映我国的国体,是与人民民主专政完全相适应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这是现代国家最普遍采用、也最有效的民主制度。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十几亿人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有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便于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体制可以有效地防止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滥用职权,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在我国,人民除了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以外,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在实践中,这些途径和形式主要包括:①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管理国家;②人民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③人民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④人民通过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行使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所承担的最主要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源于宪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公民所有权利与义务中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和基础。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主要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而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则反映公民与某些具体的社会组织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概括起来,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所谓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以及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这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二是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三是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依法罢免之。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权利。
(2)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所享有的进行政治活动所必需的自由,或者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政治自由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言论自由,即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二是出版自由,即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三是结社自由,即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四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即公民依法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意愿和意见。其中,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示共同愿望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愿意的活动。
2.宗教信仰自由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和意识范畴。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在不同的宗教中,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三是在同一宗教中,公民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四是公民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人身自由
所谓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项内容:一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人身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拘禁和限制。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二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内容。三是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非法搜查。这是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四是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私自拆阅或者窃听。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
(1)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个人私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其他生活资料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延伸。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参加劳动的机会,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的报酬。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休息权。所谓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自身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获得物质帮助权。所谓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5.文化教育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除了上述公民的几项基本权利外,宪法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权利,如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所谓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与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全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并与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也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与公共秩序以及尊重社会公德,既是做一个合格的文明公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公民的命运,与其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因此,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坚决不从事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依法服兵役。这是宪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所谓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比例向公民或者组织强制、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行为。税收是国家筹措资金的主要方式和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它还具有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公民依法向国家纳税,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
除了上述几项公民的基本义务外,其他方面的义务主要有: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关于国家宪法日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一)国家宪法日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明确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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