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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看守所是观察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和司法制度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本书分上下两编,一共七章。绪论先概括介绍了看守所的发展脉络。上编:看守所的功能认知,具体阐述了服务诉讼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教育矫治功能、侦查延伸功能。下编:看守所的制度变革,具体阐述了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体系、看守所投诉救济机制和看守所的监督机制。最后,分析了看守所发展的五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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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皓 ,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曾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参撰《看守所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二作者)等多部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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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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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看守所的昨天与今天 1
一、溯源:看守所的自然生成 2
二、坐标:看守所的曲折发展 11
三、梳理:看守所的多重矛盾 19
第一章 看守所的服务诉讼功能 25
一、功能生成的基本原理 25
二、功能执行的主要内容 31
三、功能实现的制约因素 40
四、功能障碍的解决之道 45
第二章 看守所的保障人权功能 47
一、基本原理 48
二、域外总结 52
三、内容谱系 57
四、我国概况 61
第三章 看守所的教育矫治功能 64
一、功能的表现形式 65
二、功能的基本评价 71
三、功能的成因分析 76
四、功能的合理走向 79
第四章 看守所的侦查延伸功能 83
一、深挖犯罪之概述 83
二、深挖犯罪之溯因 90
三、深挖犯罪之影响 93
四、深挖犯罪之归宿 96
第五章 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体系 99
第一节 人身权利保障制度 100
一、范例:欧洲监狱的人身权利保障体系 101
二、关键词:我国看守所的人身保护措施 105
三、中欧对比:看守所人身权保障体系的得失 115
第二节 基本生活待遇保障 123
一、居住条件 123
二、饮食条件 129
三、卫生条件 132
四、活动条件 137
第三节 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139
一、我国看守所医疗保障现状 139
二、域外经验的参考 145
三、看守所医疗体系发展建议 154
第四节 与外界联系权利保障体系 158
一、与亲属的联系 158
二、与法律帮助人的接触 166
三、与信息的接触 170
第五节 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保障 172
一、在押人员的政治权利保障 172
二、在押人员的经济权利保障 176
三、在押人员的文化权利保障 182
第六章 看守所投诉救济机制 185
第一节 在押人员投诉救济的两种模式 185
一、荷兰模式:投诉处理程序 186
二、美国模式:监狱诉讼 194
三、两种模式的评析 200
第二节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202
引 言 202
一、现状概述 203
二、改革探索 208
三、发展走向 215
第七章 看守所的监督机制 219
第一节 看守所内的检察监督 221
一、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渊源 221
二、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内容 223
三、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变化 226
四、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未来 234
第二节 看守所的社会监督 235
一、羁押场所外部监督的国际经验
独立巡视制度 236
二、我国看守所的外部监督雏形
阳光工程 243
三、我国的羁押独立巡视制度
特邀监督员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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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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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孙皓博士自2008年至2013年一直是我指导的研究生,其中前两年攻读硕士学位,后三年攻读博士学位。2013年5月,他的博士论文《看守所规范化研究》顺利通过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值此博士论文公开出版之际,他诚邀我为此书作序。借此机会,我也想就看守所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为读者们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该问题做些铺陈。
看守所,一个鲜为人知的场所,却是观察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窗口。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看守所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实务界,看守所的责任与权限不足挂齿;而在理论界,看守所的相关理论问题也是被长期忽视的一个领域。自2006年起,我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开始涉足有关看守所制度的一些科研项目。当我们进行看守所中的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探索时,看守所及其法制化课题这一长期被边缘化的领域才开始获得了社会各界以及学术界的关注。随后,2009年看守所中发生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进一步将对看守所问题的讨论推至媒体、公众关注的镁光灯下。2009年也注定将成为我国看守所发展史上最为关键的一年,在决策层的推动下,看守所规范化的改革开始踏上征程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11年起,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又开始着力推动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改革试点项目,深入挖掘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救济渠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试点已经完成第二期,改革成果遍及四个省的未决羁押场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待遇也得到了显著提升。今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我本人还将继续致力于对看守所制度规范化、法治化的研究、试点等活动,以期推动我国法治与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
经过对看守所问题的调查研究,我个人认为,推进看守所规范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在于重新审视看守所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与地位。看守所的功能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即对羁押人员进行看管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应当是边缘化的。看守所作为审前程序中对被羁押人进行关押的唯一合法地点,与诉讼中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息息相关,特别是对于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久治不愈的顽疾刑讯逼供,理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改以往对看守所的轻视态度,凸显其服务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功能。例如,将律师会见的安排机关明确为看守所,要求羁押后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范围进一步缩小等。经过《刑事诉讼法》的着力打造,看守所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井然推进的关键环节;尤其是精心设计及时入所固定讯问场所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明材料三种途径,力求实现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目标。据我个人观察,自《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看守所在预防刑讯、保障诉讼等方面的表现是可圈可点、值得肯定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看守所制度在科学发展、规范层面上依然存在着一些瓶颈,给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带来这样那样的困扰。因而许多人主张,只有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才能彻底实现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中立地位,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看守所内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我却觉得,对于看守所改革路径的设计,切忌人云亦云,更不能基于片面认知而想当然行事。通过多年来对看守所的实证研究,我认为,实现看守所的功能规范化,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应当推动看守所制度的立法工作,将监管活动纳入更高位阶的法治轨道。随着公安部的看守所改革逐步走向深入,许多深层次、体制性的瓶颈问题暴露出来,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处理。这里面的很多问题单独依靠公安部门很难解决。比如看守所的定位,看守所的财政预算、人员编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等重大问题,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看守所改革才能真正在实质层面上取得新进展。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的定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制定看守所法律的形式落实新条文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如果再维持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很难与涉及检察院、法院的诉讼活动有效衔接;而仅仅修改《看守所条例》对于许多重大诉讼制度,根本无法涉及,比如驻所检察官的检察监督、在押人员的表现纳入量刑活动、诉讼期限与羁押管理等事项,只能以法律,而不能以国务院条例的方式予以规范。此外,后躲猫猫时代的看守所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的出台与落实极大地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水平,探索出诸多有益的改革经验与做法,其中不少改革举措在世界范围内都走在前列。唯有通过立法,才能充分固定、转化实践探索出的有益做法,进一步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肯定看守所改革在人权保障事业上创造的亮点并继续加以推进。
另一方面,应当继续在看守所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上多下工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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