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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多次再版,权威作者对劳动纠纷领域的前沿、疑难问题提出最具操作性的解决思路,内容覆盖仲裁与诉讼的全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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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学者型法官王林清博士撰写。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四)的起草制定人和相关司法政策文件的撰稿人,作者经过多年积累,利用大量业余时间,对劳动纠纷司法实务中的前沿和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全部收录书中,在作者观点栏目对每个问题的实务争点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现实可行的操作思路,并附以同类问题,全面扩展知识覆盖面。
本书前两版均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好评,第三版中,作者又搜集整理了大量劳动纠纷领域的新问题,并对前两版中的部分观点进行了重新思考,再次集结成册、修订出版,以飨读者。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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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林清,山东烟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系全国政法系统第一位双博士后。1995年毕业于烟台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民法学专业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商法学专业博士学位。2011年获金融学副研究员高级职称。现任最高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兼任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研究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先后负责起草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起草人;多次起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若干重要文件;参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城镇房屋租赁、旅游纠纷、食品药品纠纷、网络侵权、民事诉讼等多部司法解释的研讨制定和书籍编纂工作。
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先后出版《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一版、第二版)《公司诉讼裁诉标准与规范》《保险法理论与司法适用》等多部专著;合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侵权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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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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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适 用 范 围
003第一章劳动关系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068第二章事实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第二编劳 动 合 同
085第三章劳动合同效力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129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140第五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172第六章试用期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196第七章劳动合同服务期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214第八章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226第九章劳动报酬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278第十章劳动合同变更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326第十一章劳动合同解除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414第十二章劳动合同终止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425第十三章竞业限制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459第十四章经济补偿金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第三编特 别 规 定
495第十五章集体合同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509第十六章非全日制用工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523第十七章劳务派遣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562第十八章就业歧视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第四编保 险 待 遇
579第十九章工伤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703第二十章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第五编裁 诉 程 序
751第二十一章调解仲裁程序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795第二十二章审裁关系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目录细目
第一编适用范围
第一章劳动关系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本章导读 00
001.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00
002.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用人单位? 00
00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其受雇人员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00
004.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法律关系? 00
005.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0
006.长期两不找的案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0
007.如何认定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 0
008.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
009.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0
010.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业务发包、转包或者层层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如何界定其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0
011.业主委员会与受雇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0
012.邮政企业与邮政业务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0
013.已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能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0
014.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 0
015.劳动合同期满后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否再订立劳动合同? 0
016.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国内雇员,应当如何处理? 0
017.如何理解用工之日与劳动关系建立之间的关系? 0
018.因迟延转档或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是否可以一次性给付,给付标准如何把握? 0
019.外派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0
020.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0
021.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0
022.因设立中的公司用工行为发生的争议是不是劳动争议? 0
023.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0
024.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0
025.惩戒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0
026.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0
027.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0
028.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以构成劳动关系为前提? 0
029.先培训再上岗,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0
030.高温津贴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0
031.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0
032.代驾服务中劳动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0
第二章事实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本章导读 0
033.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0
03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0
035.如何理解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0
036.冒名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0
037.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等,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如何确定用工关系? 0
038.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但提交了《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的,能否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0
039.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0
第二编劳 动 合 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效力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本章导读 0
040.如何认定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0
041.用人单位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0
042.用人单位与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0
043.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0
04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0
045.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劳动者工资中提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0
046.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是否必然构成欺诈? 0
047.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0
048.具备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招录文件可否视为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04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时止,该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合同期满未续签的,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050.因劳动者的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二倍工资?
051.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052.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053.如何确定关联企业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05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055.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继续主张二倍工资?
056.特殊原因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057.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仍须支付?
058.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二倍工资?
059.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060.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061.签订了瑕疵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本章导读
062.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063.用人单位延长合同期限能否视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064.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065.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还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066.劳动合同期满存在法定顺延情形,法定顺延期间,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067.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间能否因法定休息日而顺延?
第五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本章导读
068.《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连续应如何理解?
069.《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该用人单位应如何理解?
070.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院能否判决支持?
071.劳务派遣关系中,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72.来华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73.劳动合同终止时发生了法定顺延事由,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10年,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74.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075.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076.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关系?
077.如果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078.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的连续?
079.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否依《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080.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08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与用人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之诉,但未诉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法院能否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082.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事后反悔,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083.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当如何认定?
第六章试用期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
本章导读
08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085.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086.试用期是否一定要安排在劳动合同期之首?
087.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如何处理?
088.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089.试用期内约定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090.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091.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09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履行第40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093.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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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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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是否需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讨论日益高涨,无论是官方、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各种观点异彩纷呈,沸沸扬扬。有人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够灵活、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归根结底是《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所造成的;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成本的观点站不住脚,企业面临的困难是多重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这一部法律导致的。然而,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这类主体对用工灵活性的需求更加强烈,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出于扩大标准劳动关系适用范围的考量,只允许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两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存在。正因为如此,有关部门表示,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笔者无意对这部从诞生之日就充满争议的法律提出任何批评或褒扬。在法律修改之前,作为司法工作者,当然还要继续、不折不扣地执行好这部法律,不能因受社会讨论的影响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这可能是作为仲裁员和法官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更应秉持的立场。因此,本书从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的角度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疑难问题,并对此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看法以及操作思路。
承蒙广大读者的支持和鼓励,本书能够得到三版修订。虽然从第二版问世至今,劳动法领域没有重大立法出台,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然而,这段期间,笔者对原有的一些问题有了不同的思考,并且伴随着一些新的政策出台、新的情况出现,实践中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对此,笔者收集了很多新资料,借鉴和吸收了很多新观点,并在书中留下了自己思考和研究的印记。此次第三版修改的重点是把一些已经形成定论或共识的问题予以删除,大量增加了劳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使得本版在内容上更加充实,信息占有量更加丰富。为了与笔者计划以后出版的其他拙作在书名和栏目设置上保持一致,形成系列图书,本版将书名和栏目略作调整。对于书中的部分观点,笔者的思考和研究可能还不甚完全成熟,在此,恳请广大读者和各界专业人士继续予以评点、指正。
在这个花语萦绕、柳绿桃红的美丽季节里,感念那些提供过莫大帮助的家人、导师、朋友和同事。在此,深深地对给予笔者帮助的每个人表示诚挚的谢意,尤其是提供了观点和思路的这些熟识的、陌生的朋友们!北京的春季稍纵即逝,祝福您们的生活里到处都是姹紫嫣红的春天!
王林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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