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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在中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法学的视角尝试构建碳金融监管的理论框架。本书由六章构成,遵循着本体论价值论规制论这种由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式的逻辑思路。不管是本体论部分还是价值论、规制论部分,都遵循着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相结合的论证范式。第二章和第三章属于本体论部分,重点分析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减排的市场机制、碳金融的法学内涵、碳金融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关系和碳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等。第四章属于价值论部分,在分析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属性的基础上,探讨碳金融监管的理念追求与价值选择。第五章和第六章属于规制论部分,在明晰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具体探讨碳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模式选择与法律规制的制度建构。总之,全书遵循碳金融和碳金融监管是什么碳金融为什么要被监管怎么监管碳金融的研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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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运书,1973年10月出生,男,汉族,中共党员,安徽灵璧人,法学博士(经济法学)。现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金融法、社会保障法。近年来,先后主持省部级社科项目五项,参与国家级社科项目三项,在CSSCI等核心刊物发表法学文章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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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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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价值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评析
(二)国内研究现状评析
三、研究思路、研究范式、主要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思路
(二)主要研究范式
(三)本书的贡献与需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第二章碳金融的内涵界定与现实发展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交易的金融属性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二)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及作用机理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属性
二、碳金融的内涵与渊源
(一)碳金融的内涵界定
(二)碳金融交易的理论渊源
(三)碳金融交易的法律溯源
三、碳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国际碳金融发展现状
(二)国际碳金融发展趋势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第三章碳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分析
一、碳金融监管制度内涵的法学分析
(一)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内涵
(二)碳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碳金融监管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一)碳金融风险生成的宏观经济环境
(二)CDM市场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碳金融工具过度创新隐匿和传导风险
(四)操纵和投机风险难以避免
三、碳金融监管的理论正当性分析
(一)公共利益论
(二)管制俘获论
(三)法律不完备理论
(四)几种理论的评析
第四章碳金融监管的理念追求与价值取向
一、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
(一)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社会法属性
(二)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二、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理念追求
(一)社会本位理念
(二)人本主义理念
(三)实质正义理念
(四)国家适度干预理念
三、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理念与法律价值的辩证关系
(二)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五章碳金融监管权的法律本质及其配置的模式选择
一、碳金融监管权本质的法学界说
(一)从权力的本源看碳金融监管权的本质
(二)从权利的本源看碳金融监管权的本质
二、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历史演变
(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类型化分析
(二)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历史变迁
(三)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历史变迁的规律探寻
三、碳金融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模式选择
(一)碳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决定因素
(二)我国碳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模式选择
(三)实施碳金融市场监管权统一配置模式的法律进路
第六章我国碳金融监管重要法律制度构建
一、碳金融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一)碳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探源
(二)碳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价值
(三)碳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建构
二、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
(一)碳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监管的法律特质
(二)美国信用评级监管立法状况及特点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场外碳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
(一)场外碳金融衍生工具与系统性风险
(二)场外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三)金融危机后美国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改革
(四)我国场外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监管的特别制度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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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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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对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一定的自我调适能力,但这种调适能力并不是无穷大,具有一定的临界值,当温室气体排放超过这一临界值时,就会对大气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长期以来,传统经济学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经济外生变量,在这一观点指引下,人类社会掠夺性地排放温室气体,特别是工业革命后,随着碳化石燃料的大量应用,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急剧上升,从而使大气层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接近了大气环境自我调适的临界值,产生了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所谓的公地的悲剧 现象。现有科学研究表明,温室气体过度排放是造成当前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于2009年12月8日公布的报告显示,最近10年是有记录以来全球最热的10年。如果人类社会不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抑制气温持续升高,可能会对全球的食物生产、疾病传播、极端自然灾害与淡水供应等造成毁灭性的灾难。最明显的灾害后果就是我国的长江将变长,马尔代夫、图瓦卢等岛国将在不久的将来被海水淹没,上海、伦敦、纽约等一些沿海城市在几十年后可能成为水下城市。
面对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高度关注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开启了人类社会以合作精神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伟大征途。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初步建立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为发达国家确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建构了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以及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IET三种碳减排市场化机制。在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了多国合作、国家级、区域州市级等多层次的碳减排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构建了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基准线与信用Baseline and Credit两种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国际社会通过运用这两种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既使排放主体碳排放行为的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又使排放主体碳汇行为的正外部性得到补偿,实现了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最优配置,降低了人类社会总的减排成本,有利于激励企业发明、运用环保技术,积极主动地减少碳排放。
随着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不断深入,碳排放权交易过程的金融链条的不断延伸,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品的不断丰富,使碳排放权的金融资产价值和金融资源价值得到深入挖掘,碳排放权交易成为全球金融整合的新平台,具有愈发明显的金融属性。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内含着金融属性,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就是金融要素流动的过程。基于此,国内外学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就是碳金融运作的过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开启了碳金融市场,构成了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
碳金融市场自诞生之日起,便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碳金融交易额自2005年108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1760亿美元,市场规模扩大了16倍。多哈会议使《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起死回生,原先市场参与人对2012年第一承诺期结束后市场前景的担忧将不复存在。同时,多哈决议还规定发达国家要在2014年之前加大碳减排力度,这无疑增加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需求预期。因此,全球碳金融市场自2013年第二承诺期开始又进入了一个快速扩张的发展阶段。虽然我国目前不具有强制碳减排的国际法义务,但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仍然高度重视碳减排工作,将碳减排作为经济转型的重要机遇,以实际行动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进程,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中,将碳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碳金融市场。依据《京都议定书》规定,我国目前还不能参与配额交易,只能通过CDM机制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CDM项目所提供的碳减排量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据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在2012年后每年至少要完成50亿吨碳减排目标,其中来自中国CDM项目的碳减排量至少有30亿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碳金融市场上最大的碳信用卖家。由此可见,我国与全球碳金融市场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碳金融市场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碳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市场投机和操纵行为难以避免,CDM项目的融资风险不断涌现。在2006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国外学者开始关注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避免将来发生次碳危机。从碳金融市场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来看,宏观经济被金融资本主宰,而金融资本控制的经济虚拟化、泡沫化现象日趋严重,在高度虚拟化和泡沫化经济环境中运作的碳金融市场难免出现碳泡沫。从碳金融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不可否认,碳金融市场的繁荣是由众多投机商推动的,这些投机商具有自利性和有限理性,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可能为了实现其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共利益。因而,碳金融市场同一般商品市场和传统金融市场一样,仍然需要外部的制度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传统金融市场不仅具有资金的集聚功能、资源和风险的配置功能、经济信息的反映功能、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等经济功能,而且还具有财富的再分配功能和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等社会功能。新兴的碳金融市场不仅传承了上述功能,同时也不断进行丰富,环境保护功能和金融市场要素国际化联结功能尤为凸显。碳金融市场所具有的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兼容并济性、高度虚拟性及其经济杠杆的极其复杂性,表明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法治化及其功能的如期释放是一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国外学者虽然较早开始碳金融风险监管研究,但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更多地集中于经济学领域。我国学者从法学视角探讨碳金融的学术成果很少,分析碳金融监管的理论成果更少。本书在中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法学的视角尝试构建碳金融监管的理论框架。本书由六章构成,遵循着本体论价值论规制论这种由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式的逻辑思路。不管是本体论部分还是价值论、规制论部分,都遵循着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相结合的论证范式。第二章和第三章属于本体论部分,重点分析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减排的市场机制、碳金融的法学内涵、碳金融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关系和碳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等。第四章属于价值论部分,在分析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属性的基础上,探讨碳金融监管的理念追求与价值选择。第五章和第六章属于规制论部分,在明晰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具体探讨碳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模式选择与法律规制的制度建构。总之,全书遵循碳金融和碳金融监管是什么碳金融为什么要被监管怎么监管碳金融的研究进路。
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刚刚起步,国内研究素材极少,因而本书关于碳金融风险的生成、传导路径主要以欧盟和美国的碳金融市场为素材。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碳金融风险将不断暴露,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与美国、欧盟不同,因而碳金融风险可能独具特色。本书相关探讨仅是初步探索,随着相关理论基础的不断丰富,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由于作者才疏学浅,对内容庞杂、技术性和国际差异性较强的碳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理解不深,书中难免存在肤浅和讹误之处,承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张运书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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