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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考试中,5个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讲座,每个学科分数十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以点带面,讲深讲透,中间穿插例题和案例,实用性强,能够解决考试复习的实际问题,帮助考生获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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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郭志京主编,著有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解释,法律硕士联考大纲配套练习等畅销考试书,长期在法律硕士考前培训班担任主讲教师,讲课独到,技法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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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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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刑法学
第一讲刑法与犯罪概论
第二讲犯罪的一般(共同)构成
第三讲犯罪的特殊构成
第四讲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五讲刑罚论
第六讲刑法各论概述
第七讲危害安全类犯罪
第八讲破坏管理秩序犯罪
第九讲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讲侵犯财产罪
第十一讲特殊主体犯罪
第十二讲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讲民法概论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总论
第三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讲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讲物权
第六讲债权
第七讲人身权
第八讲知识产权
第九讲亲属权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讲侵权责任
第三部分法理学
第一讲法学、法理学和法的概论
第二讲法律的核心
第三讲法律的系统(体系)(分类)
第四讲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五讲法律关系
第六讲法律责任
第七讲法律的运行
第八讲法与社会
第九讲法治
第十讲法理学基本范畴界分
2016年法律硕士联考专题讲座
第四部分中国宪法学
第一讲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讲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讲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立法
第二讲行政立法
第三讲刑事立法
第四讲民事立法
第五讲经济立法
第六讲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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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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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刑法学
第 一 讲
刑法与犯罪概论
【考试方向点拨】
刑法学第一章导论部分考查内容集中在两方面,即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而且是每年必考的知识点。这两个知识点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才比较容易掌握,因此对初学法律的考生来说也是难点。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考生重点掌握各原则的表现,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考生应当主要从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四大原则和域内、域外效力的关系上入手,采取一般与特殊规定结合的方法加强理解和记忆,关于时间效力则重点掌握刑法的溯及力。其他知识点如刑法的形式、刑法的特征、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刑法的解释都比较简单,考查方式也比较直观,考生一般掌握即可。由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极其抽象概括,而且贯穿于刑法的全部,对初学者来说,由于对具体犯罪和刑罚的熟悉程度有限,往往无法真正掌握,因此必须将其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联系起来,通过其在具体的犯罪和刑罚中的运用(具体的例子),方能有一个宏观体系化和微观形象化的理解。故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也纳入本讲,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结合在一起讲述。
【重点、难点解析】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在第3条、第4条、第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及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2.运用
对罪刑法定原则往往进行间接考查,考生必须要结合犯罪的三大特征来理解,从而明确:有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在刑法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犯罪构成的具体条文,则只能按无罪处理。例如:甲将中学生(男15岁)骗至其住处后卖给乙作为砖工,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罪?表面上看,这种行为肯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似乎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仔细看看刑法分则,如果行为发生在1997年之后,那么这种行为单独不能构成犯罪,因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经将拐卖人口罪变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者。当然,如果在此过程中,伴随有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可能会构成相应的犯罪。但是,就这种采用一般的诱骗方式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来说,不构成犯罪,这体现的就是罪刑法定。
在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时应当注意: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全部,除了总则外,关键最终要落实到体现犯罪三个特征(尤其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刑法分则中。要正确运用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熟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如关于单位犯罪、过失犯罪、犯罪的完成形态、罪数(特别是结果加重犯)等问题。以单位犯罪为例,如果不熟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仅凭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有时很难判断,例如:某工厂长期亏损,为降低生产成本,扭转亏损局面,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偷电。于是该厂采用挖地道的方式把本厂用电线路搭接到经过该厂附近的公共输电线上,致使国家电网损失30余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该厂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但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关键要看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类似的还有诈骗罪、抢夺罪等),因此只能按照个人犯罪,直接处罚相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8日《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于共同犯罪,对于协助、帮助、教唆等行为,从表面看可以和与之相应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刑法明确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罪名(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要按照相应的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处罚。相反,有些行为根本不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但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客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再如关于罪数的规定,一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完全坚持统一的标准,因此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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