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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教材对于各国行政法的阐述内容翔实、史论结合,是一本对了解各国的行政法适用性很强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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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围绕不同国家的行政法的相关内容而展开阐述。全书分为外国行政法导论、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欧盟行政法等七个章节,对外国行政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方面的介绍和阐述。主要以各国行政法概述、基本原则为统摄,再根据不同国家行政法的实际情况作了全面细致的解读。本教材对于各国行政法的阐述深入浅出,全书不少地方富有创造性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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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姬亚平, 男,1968年出生,陕西米脂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兼职律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英国兰开斯特大学访问学者,陕西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先后主编、参编、独著行政法专业教材与专著17部,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司法部、陕西省等社科基金项目6项,代表作有:《质疑公务员法八大问题》(《法学》2005年第7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行政奖励法制化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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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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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外国行政法导论第一节行政法的产生第二节外国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第三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四节英美法系行政法的背景第五节大陆法系行政法的背景第六节日本行政法的背景第七节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第八节外国行政法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英国行政法第一节英国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组织第四节行政机关的权力第五节司法审查第六节行政赔偿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第一节美国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美国行政法的原则第三节美国的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第四节行政公开第五节公众参与第六节美国行政程序制度第七节美国的司法审查
第四章法国行政法第一节法国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合法原则第三节行政组织制度第四节公共服务第五节行政行为第六节法国行政诉讼概述第七节越权之诉第八节行政诉讼程序第九节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德国行政法第一节德国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主体第四节行政行为第五节非传统的行政活动方式第六节行政程序第七节国家赔偿法第八节行政诉讼
第六章日本行政法第一节日本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行政与行政法第三节行政组织法第四节行政过程第五节行政损失补偿第六节日本的国家赔偿第七节行政不服申诉第八节行政案件诉讼
第七章欧盟行政法第一节欧盟法概述第二节欧盟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第三节欧盟行政程序第四节欧盟的司法审查第五节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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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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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行政法学的产生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一个知识体系,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它的任务是探讨行政法的内在原理,揭示行政法运行的客观规则,并将这些原理和规则加以理论化和体系化。行政法的存在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基础,但并不是有了行政法就有了行政法学,行政法学还是法文化的产物,一国的法律文化深刻地影响着其法学的研究。英美人把行政法理解为控制行政权的法,其行政法学就以控权为中心建立其理论体系,在承认行政权的优越性的国家,行政法学就以行政权的优越性为出发点。法国不仅是行政法的母国,也是行政法学的发源地,德国由于靠近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也较早。近代行政法于19世纪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重点是阐述行政诉讼的理论。英美国家受其公私法不分的影响,早期不承认存在行政法,自然也不会产生行政法学。进入20世纪后,英美学者才正视行政法的存在,并试图从理论上加以系统化。
二、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法国的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首先是以法国的行政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并形成其相应的理论特色。这是由于法国的行政最早从国家职能中分离出来,并专门设立了裁决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行政判例构成了专门的法律体系,并推动了行政法学的研究。王名扬教授在《法国行政法》中就讲道,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作出的。法国学者莫里斯奥利弗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7页。1.1800~1818年为潜在的创造期。该时期,系统研究行政法的著作还没有面世,但是,随着行政审判的展开,学者们开始研究行政判例,1814年出版的玛卡雷尔的《行政判例要论》就是这方面的成果。2.1819~1860年为明显的形成期。因为在1819年,巴黎大学法学院开设了行政法讲座,讲授国家租税、警察行政、土地征用、公共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一时期形成了有影响的两个学派,即普互坚学派和巴黎学派。1840年以后,出现了行政法总论的研究,行政法院副院长维因在《行政研究》一书中首次将行政法分为总论和各论两大部分,从而在世界上最早开始了行政法总论的研究。3.1861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是行政法的组织化时代。这一时期出现了大批的行政法学家,如狄骥、奥克、莱菲利埃尔、贝特勒米、奥利弗等。莱菲利埃尔发展了法国传统的以公共权力来划分公法与私法、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标准,从而使公共权力成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狄骥1859~1928年的影响尤为广泛,他的一生都是在波尔多大学度过,他成为波尔多学派的核心人物。狄骥终生致力于建立一个实证主义的社会法学学说,这个学说反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主义和形而上学方法,取消传统法学中的一些基本观念,在法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他在行政法上的贡献主要是提出公务理论,法国的公法案件由行政法院管辖,普通法院不能受理,但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不全属于行政法范畴,它的活动属私法范畴,由普通法院管辖,因此,划分行政活动公私法性质的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传统的学说是公共权力学说,即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公法行为,由行政法院管辖,其他行为是私法行为,由普通法院管辖,但这一学说不适应新的行政,例如,教育、卫生、救济等行政管理就不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但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狄骥主张以公务观念代替公共权力观念,这是行政法理论上的一大创举。1892年,奥利弗出版了名著《行政法精义》,该书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本关于行政法总论的书,该书使得法国行政法学得以定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行政法的成熟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形成,行政权力空前扩张,国家大量从事工商事业,开展社会安全保险,对自由职业加强了管理,这些活动主要受私法支配,公务理论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促成了新的理论的形成。在行政法的教学方面也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以乔治为德尔为代表的主张行政法应以宪法为基础的理论,以马赛尔互利那和勒内夏皮斯为代表的主张公共服务与公共权力统一的理论,但是,总体局面是缺乏权威理论、众说纷纭。法国行政法学的最大特点是以行政法院的判例为基础,从判例中探寻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来指导政府的活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法国行政法学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注释学。(二)德国的行政法学德国行政法源于警察法,因而,德国的行政法学以国家的优越性为理论基础。形成以权力为中心的学说。大约于19世纪上半叶,德国行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为此作出贡献的是冯迈耶和休泰儿。冯迈耶致力于将各个国家分散的行政法统一为在整个德意志通行的行政法,并把行政行为作为中心来构造行政法总论的体系。休泰儿则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强调君主及其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4页。用法学的方法系统地构造出近代德国行政法的是被誉为德国的行政法之父的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他生活在德国由封建专制国家向民主国家过渡的时代,因此,他的研究目标就是要克服集权国家的弊端,建立法治国家。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他研究了德国的行政管理历史,说明警察国行政管理与法治国行政管理的根本区别,前者的特征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后者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行政权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并且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条件下才能存在,行政法的制度在法国是通过大革命创建的,在德国是通过渐进式的变革发展起来的。1895年他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一书具有巨大的影响和价值,他创立了依法行政理论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等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该书成为德国行政法教材的范本,他以后的弗莱纳、莫克尔、耶利内克等教授所著的行政法著作都在体系和方法上借鉴了他的这本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行政法获得了新的发展,奥托迈耶有一句名言:宪法消亡,系行政法长存。但是战后的德国行政并没有证明这一论断,相反,却证明了另一种论点: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确立了议会民主原则、法治国原则和社会福利国家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促使行政法学研究新的问题。巴乔夫教授在《面临行政的现代行政法学课题》一文中指出,德国传统行政法学的缺陷有:行政法对宪法的价值说明不够;行政法学中存在立宪君主制与官僚主义色彩;行政法与司法实践脱节,对新的行政现象缺乏理论分析。学者们对传统的行政法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取代行政行为理论的法关系理论,重点研究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评价,应用程序保护权利和自由,以及减少行政中的对抗增强合作与信任的新机制。
三、英美法系行政法学的发展
英国的许多现代行政法制度早在17世纪就已确立,自然公正原则产生得更早。但是,英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却起步较晚,1928年,罗布森曾写过一本《司法与行政法》,1929年波特写的《行政法》是第一次以行政法命名的著作,当时的法学界大部分人对行政法持批评态度,认为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和行政司法,是官僚主义的胜利果实。直到20世纪50年代,英国学者才开始系统地研究行政法,至今,英国行政法学的系统性和广泛性都落后于法国。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是因为,其一,英国公私法不分,没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因此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受戴西的观点的影响,认为行政法是保护官僚特权的东西,于英国的法治原则不相容。1935年,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休厄特还认为行政法是大陆法系的行话。然而,进入20世纪后,英国成为福利国家,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大幅扩展,迫使英国开始研究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以法官和议会官员为主导的。有些人的研究结论认为,大幅度发展的委任立法和行政裁判所是行政权在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违反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休厄特的《新专制》一书就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但是,也有不同观点,1932年以多诺摩尔为首的部长委员会的报告认为,承认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是现代行政所必需,这个报告对行政法学的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干预更为深入积极,促使政府接受了弗兰克斯委员会的报告,于1958年制定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为加强对不良行政行为的监督,1967年政府接受了怀亚特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制定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近二十年来,英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比较活跃,出版了大批教材和判例研究,讨论的中心问题仍然是如何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不受行政侵害。和英国的情形相似,美国的行政法早就存在,但是,行政法学的起步却很晚。其原因也和英国相似,受普通法公私法不分的影响,对行政法的性质存在误解,还有消极国家观念的影响。第一部比较系统研究行政法的著作是古德诺于1893年出版的《比较行政法》。进入20世纪后,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才开始重视行政法的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行政法研究是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救济。1903年,怀曼出版了《支配政府官员关系的行政法原理》,提出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也存在行政法。1905年,古德诺出版的《美国行政法原理》,初步阐述了美国行政法的特点。这一时期还出版了研究行政法判例的著作,如弗洛伊德于1911年出版的《行政法判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法的研究发生了转变,行政程序成为研究的中心问题,促进了1947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诞生,这一时期重要的研究人物有盖尔霍恩、斯瓦茨、戴维斯、贾菲等。20世纪70年代以后,行政法的研究内容进一步拓宽,行政组织法和内部行政法进入了行政法学者们的视野。
四、日本的行政法学的发展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第一个学习西方国家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同时也是第一个建立现代法治的国家。日本的行政法学发展过程也可以分为战前和战后两个阶段。日本行政法学的起点是在明治维新之后,最早的研究者是穗积八束,他从天皇主权论的角度否定法治主义,提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由于他代表政治官僚的利益,目的是维护天皇的专制统治,他的理论随着专制制度的消亡而销声匿迹。现代日本行政法的体系是由美浓部达吉所创建,因此,他被誉为日本行政法之父。他早年留学德法等国,引进了德国的理论。他在1904年发文认为,权力与权利是平等拘束对方的意志力,二者的界限是相对的,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1909年,他出版了《日本行政法》一书,主要理论是批判官僚主义的行政法学,主张自由主义的行政法学,强调对国民权利的保护。他提出国家法人说和天皇机关说,认为统治权应当属于作为法人的国家,天皇为国家最高机关,国家的主权属于民众,体现主权在民的最好政治体制是内阁制。他一度因为天皇机关说受到保守派和法西斯分子的打压和排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出任枢密院顾问。由于处于特殊的环境,战前的日本行政法学具有浓厚的官僚主义色彩,民权学派没有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和平宪法的颁布,开始出现了与新宪法价值观相适应的行政法理论,美浓部达吉的弟子田中二郎教授贡献突出,他继承了美浓部达吉的理论,结合战后新的行政情况,把自由主义作为行政法的基础性价值,构建了新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20世纪60年代后,今村成和教授批判了行政法等于公法的理论,主张重构行政法的理论,在原有的行政法制度中增加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听证、苦情处理等制度。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行政法学界出现两种思潮:①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的民主统治理论学派,认为行政法是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有关行政权的法,为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行政法要发挥授权与控权的功能;②以盐野宏教授为代表的行政过程理论,强调综合新的行政现象,扩大行政法的基础,注重行政行为过程的分析和行政效果产生的过程。总的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行政法学既受战前德国法学的影响,又受战后美国法学的影响,形成了融合两大法系行政法学的独特理论。近代日本法律对中国法律影响很大,明治维新后,一些日本学者便将法国的六法全书翻译过来,并编纂了日本的六大法典,中国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借鉴了日本的做法,编纂了中国的六法全书。不仅如此,我们现在使用的大量法律词汇也来自日语。西方国家在上千年的法律史中创造了无数的法言法语,日本学者在翻译这些法律时,殚精竭虑,将之译成日文汉字,后来又融入现代汉语,使中国法学界深深得益。这些词包括宪法、行政、主权、人权、自治、共和、法人、法律、议会、议员、拘留、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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