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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针对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存在的现实困境,以现有的与调整气候有益技术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促进气候有益技术尽快在全球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转让和应用为目标,探讨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之国际法律协调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构建的路径,并结合中国利益提出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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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蒋佳妮,女,满族,甘肃武威人。2007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民族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就职于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从事气候公约谈判技术议题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科研助理工作;2012年考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气候变化与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学研究;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美国里海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联合培养,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与政策研究方法设计。目前,就职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WTO与涉外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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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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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选题背景、依据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问题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五、创新点
第1章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基本问题
1.1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
1.1.1气候有益技术
1.1.2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及其特征
1.1.3法律协调制度
1.2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困境
1.2.1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环境风险与制度风险的集合
1.2.2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囚徒困境下的全输
1.3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相关国际法制的历史回顾及评述
1.3.1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技术转让相关立法利益最大化模式
1.3.2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转让相关的立法利益优化模式
1.3.3技术转让制度变迁的评述从利益最大化到利益优化
本章小结
第2章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2.1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实现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局限
2.1.1私权导致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的局限
2.1.2利益平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局限
2.1.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局限
2.1.4知识产权具体制度的局限
2.2现有国际贸易规则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不确定
2.2.1贸易自由化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不确定
2.2.2贸易非歧视原则下对发展中国家施以差别待遇的不确定
2.2.3适用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的不确定
2.2.4适用TRIPS协定例外条款的不确定
2.3国际气候公约技术议题法制化进程未有效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
2.3.1UNFCCC目标与原则不足以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
2.3.2气候制度设计和评估的标准难以优先实现气候目标
2.3.3气候公约技术议题谈判成果难以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
2.4国际法律协调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存在冲突
2.4.1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冲突
2.4.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冲突
2.4.3事后救济式立法与风险预防式立法的冲突
2.4.4争端解决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的冲突
本章小结
第3章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可能性
3.1理论层面的可能性
3.1.1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
3.1.2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康德生态范式
3.2实践层面的可能性
3.2.1自律的个体:企业自律的可能性
3.2.2确信的博弈:开源模式的积极效果
3.2.3独立正义的政府:政策选择领域的成功
3.3机构层面的可能性
3.3.1UNFCCC与相关机构的协调
3.3.2WTO与相关机构的协调
3.3.3WIPO与相关机构的协调
本章小结
第4章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路径选择
4.1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基本假设和基本要素
4.1.1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基本假设
4.1.2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基本要素
4.2近期方案:绿化和强化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
4.2.1绿化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4.2.2绿化国际贸易规则
4.2.3强化气候公约下技术机制的政策指导作用
4.3远期方案: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框架
4.3.1已有构建方案研究之介评
4.3.2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国际协调行动守则
4.3.3列入巴黎气候协议及其后续谈判的建议方案
4.3.4WTO体系下的《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宣言》
本章小结
第5章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下中国的利益及应对策略
5.1中国在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下的利益
5.1.1中国气候有益技术发展的现实状况
5.1.2中国气候有益技术发展的外部环境
5.1.3中国气候有益技术发展的利益诉求
5.2中国在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方面的国际应对
5.2.1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场合可提的倡议
5.2.2中国在气候公约谈判下可提的倡议
5.2.3中国在WTO场合可提的倡议
5.3中国在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方面的国内应对
5.3.1中国现有的与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相关的法律与政策
5.3.2中国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相关法律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5.3.3完善中国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建议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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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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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有赖于技术进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条第五款,依据发达国家对全球气候变化所负有的历史责任和公约所确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和责任在技术开发和转让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刚刚达成的《巴黎协定》重申了公约确立的共区原则,第十条专门形成落实技术开发和转让的长期愿景,并强调加快、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对有效、长期应对气候变化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还主张应当对这样的创新努力予以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以便使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周期的早期阶段方便获取技术。保护全球气候的努力,可以被视为是提供全球公共财富,其中包括提供旨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即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而这个技术应当由谁依据什么来提供呢? 上述公约条款给出了答案,即发达国家因其所负有的历史责任,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作为公共财富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包括技术的开发和转让。但在发达国家经济体,按照技术从研发到示范到推广的周期,处于研发中的基础性技术,往往是由国家利用公共财政的研发资金资助研发并由国家实验室等公共部门拥有知识产权;在从基础性技术向应用技术转化过程中,往往也伴随着公共部门以优惠条件甚至是免费地将基础性技术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私人部门。而处于研发和示范中的准商业化应用技术,往往是部分由公共财政支持、部分由企业投资,知识产权可能是由公共部门所有,也可能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所有,甚至是由私人部门单独所有。到了完全可以商业化推广阶段的技术,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是由私人部门所有的。在国际环境条约下的技术开发与转让条款,要求发达国家作为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而以上现实情况表明: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发达国家公共部门直接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不一样的,在基础性研发阶段的技术,国家直接拥有的知识产权多些;而处于准商业化示范阶段和商业化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知识产权大部分在私人部门手中。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发达国家作为国家履行技术开发与转让的法律责任,可转让的直接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大多在基础研发阶段;而大量准商业化和商业化的技术,由于知识产权在私人部门手中,还难于直接由发达国家作为国家去转让。况且,对于发达国家公共部门所拥有的技术,还存在着各类具体的法律甚至政治的规定,限制其向国际上转让。显然,在这里存在着发达国家在履行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方面的责任与大量技术为私人所有现实之间的差距。难道在这一差距下发达国家就无法履行其责任了吗?难道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也就此裹步不前了吗?当然不是。对于私人部门手中拥有的技术,国家也并不是只能无所作为、没有影响,而是有责任通过创造特定的政策环境促进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合作。需要探索的是: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政策手段和法律基础是最为有效的?一些选项的例子包括:在国际层面,通过诸如公约和巴黎协定这样的政治法律协定,确定上述技术开发转让的政治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基础由发达国家以公共财政来源的资金形成初始的种子或启动基金,结合受援国的公共财政政策形成公共财政撬动私人资金努力的初始资金基础,通过对技术接收方在购买知识产权时的直接补贴、保险、担保等优惠财政政策和对技术出让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技术提供方和接收方两个方面为技术转让提供有利的财税政策支持;各国政府直接以公共财政支出联合出资投入专项战略技术研发并共享研发所得的知识产权。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入到基础性未来战略技术的研发之中,形成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发达国家政府要将此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以相对优惠的条件转让给发展中国家;各个国家内部也要制定政策将此公共领域的知识产权优惠转让给企业和潜在的技术商业开发和使用者手中。跨国的政府联合公共资金投入战略技术的研发,并分享产出的知识产权,值得在今后加快尝试的步伐。对于进入示范阶段的准商业技术和成熟技术的推广,可以考虑与私营部门结合,发展公营私营伙伴关系(PPP, 公共资金在与私营部门资金结合时,可以选取通过资本市场、银行和知识产权市场以贴息、参股、担保、保险等方式令私人资金投入达到市场上认可的投资盈利标准,以引导私人资金的投入。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入到技术信息服务、交易平台、能力建设等政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为技术开发和转让提供便利。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创新,既要起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而保护研发者技术创新积极性的作用,又要防止技术的过度垄断而导致的阻碍技术持续创新的弊端,在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促竞争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新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平衡。其中,应当探索专利保护期与相关技术市场推广、盈利周期和实现减缓目标时间要求等之间的关系,从而对重点公共领域的战略性技术采取强制性缩短专利保护期等措施。以上政策选项的例子无非是要表明:完全存在着通过公共政策的设计与实施,部分或完全地矫正公共财富保护与生产及克服外部性过程中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它实质上是要塑造一个有公共政策影响和规范的市场体制,去促进气候有益技术的研发、示范和应用。迄今为止的实践表明:上述的技术合作并不能简单地通过行政命令和道德规劝得以实现,而是要通过在市场上创造性地塑造市场环境,顺应利益相关者基于其基本利益动机的行为特征,给技术的提供者与接收者提供合理的激励和行为规范,利用市场机制加政策引导的创新机制,最终实现气候有益技术最广、最快的传播流动,以期克服政策失效和市场失效,最终实现保护全球气候的目的。在这里,本书触及了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中的私权性与公共财富性的冲突与协调,正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合理界定技术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延和适用时间,在市场机制下加以货币化,加之相应代表气候公共财富性的政策法律调整,至少在理论上有可能打通一个制度通道,通过制度创新解决私权性与公共财富性之间的矛盾。这正是本书探索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作者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以及康德生态学理论,将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国际贸易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有机交叉进行研究。作者在论据上具有说服力,能够大量引用世界贸易组织下的环境贸易争端,并能够深入挖掘和对比WTO、WIPO、UNFCCC的制度特征及矛盾冲突所在,为预判气候有益技术商业转让途径所面临的潜在的制度风险提供了依据。不止如此,作者也进一步提出了:为促进气候有益技术开发和转让,我们应当拥有一个怎样的全球技术合作的制度环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构建气候有益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近期和远期方案:近期方案以绿化和强化现有的三大制度内部的具体机制为重点;远期方案则包括促进联合国达成的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国际协调行动守则、WTO体系下通过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宣言的建议等内容。作者关于如何将此建议纳入2015年气候协议及2015年后公约技术谈判的建议,值得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者们在后续谈判中参考。 作者还特别结合中国气候有益技术发展现状,识别了中国在此问题上的法制诉求:中国气候有益技术的发展需要改善现有的内部法律治理现状,也需要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予以保障。作者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应当在国际场合倡导的战略内容。最后,作者落脚于本国法治,探讨在促进气候有益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上,国内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或缺位等现状,并提出了调整和修改现有法律的建议。近年来,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都在致力于促进气候有益技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一些作为技术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公司也通过跨国投资和贸易,在现有法规框架内和市场结构中,探索了转让技术的商业模式,包括选定特定的转让技术类型(如复杂成套装备的总装技术、测试技术、运行调试技术);在技术转让地成立控股公司,既实现技术的跨境转移和使用,又继续通过控股公司而保持知识产权,同时还对属于上述所选择类型的总装、测试、运行调试等技术部分地、有限度地进行转让;还有就是以公司盈利为导向,通过谈判以市场份额、订单数换取技术的转让。这也显示出如果一时还难以对技术系统核心部分进行转让的话,基于市场机制和经济利益的均衡分享而实现部分的技术转让改革思路的现实潜力。但是,目前在气候有益技术开发转让方面总体来说还是步履维艰,创造全球气候公共财富、解决全球外部性的要求与微观经济主体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由于制度性问题和利益冲突,这种有益于全球气候环境转变和改善的、且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定的技术开发和转让的责任及权利始终没有得到落实,这需要国际法的进一步改革。在国内,本书的观点和内容均可谓是较新的、有意义的尝试。我希望这样的研究能够继续深入下去,更加贴近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现实背景,比如进一步结合具体行业部门产业组织背景和具体技术资金与投资特征背景,技术接收方的能力,检验法律实施的特殊性和有效性,在真实具体的背景下探讨法律安排、政策选择。也希望更多不同学科的学者和实务操作者能从不同的角度,以更加综合的视角,积极参与到这个探索之中,为发挥技术开发与转让国际合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不懈地开展实践和理论概括活动。哪个经济体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技术的创新和迅速推广,哪个经济体就会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并在世界新的低碳经济形态中占有更加有利的竞争地位。推及整个世界,人类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和从漫长经济危机中恢复到新的繁荣状态中,技术革命及支撑技术变革的制度改革,必将是这个世纪无可争议的主题。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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