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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涉水工程建设海事监管指南》分为总论和上、中、下三篇,总论主要讲解水上水下活动(也称涉水工程)和施工船舶监管的基础知识,上、中、下三篇则分别对水上水下活动前期、施工(活动)期间、营运期三个时间节点的监管工作进行了详细地描述。书中内容既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标准要求,也有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经验。
《涉水工程建设海事监管指南》可供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监管使用,也可以作为建设、施工和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办理水上水下活动相关手续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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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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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第1章 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概论
1.1 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概述
1.2 水上水下活动的种类
1.3 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2章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2.2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目的
2.3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的任务
2.4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途径
第3章 各类水上水下活动监管要点
3.1 跨越类水工建筑物建设工程
3.2 港口类水工建筑物建设工程
3.3 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建设工程
3.4 穿越类水工建筑物建设工程
3.5 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建设工程
3.6 整治建筑物建设工程
3.7 取(排)水口、滑道、填海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建设工程
3.8 航道、锚地及安全作业区等建设工程
3.9 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3.10 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
3.11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涉水活动
第4章 施工船舶的监管要点
4.1 施工船舶种类
4.2 各主要类型施工船舶特点
4.3 主要施工船舶的监管要点
上篇 涉水工程前期海事管理要点
第5章 涉水工程调研
5.1 调研的意义
5.2 调研的形式
5.3 调研的内容
5.4 调研结果的处理
第6章 涉水工程前期海事审核
6.1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
6.2 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6.3 工程可行性研究
6.4 初步设计
6.5 通航安全评估审查
6.6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审查
6.7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专家管理
第7章 各类水上水下活动审查要点
7.1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
7.2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7.3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
7.4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平台
7.5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
第8章 涉水工程前期海事安全保障措施
8.1 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审查
8.2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8.3 “三同时”落实情况跟踪检查要点
8.4 施工区域划定及施工船舶准入管理
8.5 安全风险保障费用
……
中篇 水上水下活动施工期间监督管理
下篇 营运期管理及通航环境资料管理
附录 涉水活动通航安全法规及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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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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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建设海事监管指南》:
1.3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3.1现行法律法规与涉水工程大规模发展不同步、适应性不够
目前,对涉水工程(活动)海事管理有比较明确规定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层次较高,但涉及涉水工程(活动)海事管理的条款较少且偏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在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作为部颁规章,社会影响、权威性及执行力度仍显不足。总体来说,水上水下活动的法制建设与涉水工程的快速发展和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1.3.2涉水工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
纵观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涉水工程(活动)通航安全仍存在一些问题:
(1)施工条件参差不齐。涉水工程的施工条件直接影响到航道的通航环境,一些施工作业单位施工设备简陋,施工船舶指数状况不佳,施工工艺落后,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差,资质不符合要求,致使施工作业期一延再延,以致通航水域长时间被占用,而且一些工程施工占用水域面积较大,通航环境被恶化。
(2)施工作业者主体意识不强。一些工程,由于其盲目追求利润,对水上安全投入不足,有的甚至忽视通航安全维护,施工作业组织混乱,不仅延缓施工进度,而且还影响到通航安全。同时有些施工作业者的安全意识较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能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它船航行的影响,也未能对安全作业区设置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有足够的认识,以为设置了安全作业区就万事大吉了,因而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放松必要的戒备,以致受到突如其来的伤害时,不知所措,应对不及。甚至部分工程建成后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海事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受限较多。一段时期内,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海事机构职责认识不到位,在启动相关影响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项目建设时,存在“先上马、后跑手续”的现象,施工单位以“重点工程”或“首长工程”为借口,盲目赶工期,安全意识淡薄,手续未经申报审批便施工,导致海事机构未能及早介入项目前期工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如果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参与审核活动,甚至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也没有机会参与审核活动,那么这些工程所涉及和存在的通航安全问题就不可能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前被发现,以致不能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纠正。工程一旦立项或设计结束,特别是当不利于通航安全的问题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时才被发现,则往往是施工队伍已到位,施工作业已在即,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海事管理机构受到的压力会更大,如果做出违心的“认可”和象征性的“审批”,都会为当地水域的安全留下无穷后患,直接影响船舶安全通航。
由于涉水工程项目多,涉及面广,包括许多行业标准、施工工艺等,与具体专业的海事业务不关联,对海事管理人员知识面要求较高,海事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水工审批的质量,加之具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海事部门人力和物力有限,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通航安全。
(4)全国从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的机构众多,在进行论证评估工作的时候对评估内容的选取、标准执行、论证层次等方面差别较大,论证评估报告水平层次参差不齐。没有可以依据的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对同一问题的论证评估结论不一致。
(5)水工工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涉水工程(活动)项目,如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现有的通航标准和管理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生产实际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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