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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清廷对皇族和皇族妇女犯奸案件的审判证明,皇族、平民和贱民在性行为规范上的道德责任以及法律责任逐步走向同一。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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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清代法律在演变过程中逐步减少基于等级和族群的差异,即法律的常规化。学界尤其是美国的新清史,将旗人换刑特权视作清代满、汉不平等的重要证据。本书揭示历史的另一面:旗人换刑特权是清廷废除满洲刑罚体制以适应汉人法律的产物,清代法律在变化中不断削弱这种特权。晚清不同等级和不同族群的妇女犯奸后,在拟罪和执行刑罚上几乎没有区别。清代刑部严格区分刑事与民事案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强调法律体现的民事原则,而非涉案者的等级或族群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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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胡祥雨,1996年至2004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历史系。2011年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双城校区(University of Minnesota, Twin Cities)历史系毕业,获博士学位。毕业后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任讲师,主要研究清代政治史与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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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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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1
一 缘起/1
二 学术史回顾与史料/7
三 清代法律常规化下的族群与等级/14
四 满洲司法特权与新清史/16
第一章 重建五刑体制:清代旗人换刑特权之缘起/20
第一节 引言/20
第二节 分析框架与史料/23
一 满、汉刑罚体制并存/23
二 定罪与刑罚/25
三 史料/28
第三节 推行满洲刑罚(1644~1645)/30
第四节 在直省恢复五刑体制(1645)/35
第五节 京师之刑罚(1644~1653)/40
一 民人/40
二 旗人/44
第六节 旗人换刑规定的确立/47
一 鞭板互换原则的确立/47
二 旗人犯徒、流、军罪折枷号/54
本章小结/60
第二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视角下的旗人司法特权变迁/62
第一节 普通旗人和旗下家奴换刑特权之演变/62
一 道光以前针对特定罪行的规定/63
二 针对特定旗人剥夺换刑特权/65
三 道光五年之立法/70
四 旗人司法特权变化原因/72
第二节 清代皇族司法特权之变迁/75
一 皇族刑罚之优待与限制/77
二 皇族其他司法特权的限制/82
第三节 从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看清代法律常规化/87
一 作为满洲法律的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89
二 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例与汉人法律传统/95
本章小结/103
第三章 清代法律常规化与皇族犯奸案件审判/105
第一节 引言/105
一 宗室偷情被白打/105
二 史料与分析框架/108
第二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与平民或贱民犯奸/110
第三节 帝王司法与嘉庆帝对喜福父子犯奸案的道德审判/114
一 一个奸妇、两个奸夫、四条人命/114
二 审判:皇帝的独角戏/116
三 法律、道德与皇权/119
第四节 有爵宗室与平民或贱民犯奸/130
一 豫亲王强奸婢女案/131
二 庄亲王鸡奸幼童案/137
三 众王公狎妓饮酒案/139
第五节 闲散宗室或觉罗之妻与平民相奸/144
本章小结/149
第四章 从刑部处理民事案件看清代的族群、等级与法律/151
第一节 学术史回顾与概念的确定/152
一 学术史回顾/152
二 概念的确定与案件来源/157
第二节 刑部为何处理民事案件/163
一 清代京师地区审判制度概略/164
二 旗人司法特权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165
三 京师审判制度之内在矛盾与刑部对细事案件的审理/169
第三节 刑部如何处理民事案件/176
一 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分野/176
二 审判与非审判方式的应用/183
三 《大清律》的应用/185
四 跨越等级与族群的民事原则/189
第四节 清代有关向旗人借贷的立法变迁/191
本章小结/194
结 论/197
主要参考文献/200
索 引/218
后 记/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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