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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我国第一部较为系统地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群体诉讼案例进行评析的著作,案例涉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韩国等多个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其证券群体诉讼司法实践从不同角度给我们提供了证券群体诉讼的经验和教训。从本书涉及案件类型看,主要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亦有内幕交易案和市场操纵案;从案件适用的证券群体诉讼模式看,主要是运用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亦有投资人典型诉讼和证券团体诉讼等模式;从起诉主体看,主要是投资人通过代表人和律师提起,亦有投资人通过公益团体提起证券团体诉讼、通过证监会提起证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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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主持证券群体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主持群体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中欧群体诉讼比较研究等国际合作项目。主要研究成果有:《民事简易程序研究》(独著),《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独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第一署名人)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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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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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第一章美国养老基金等投资人诉美国银行证券虚假陈述案章武生曾益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二章美国芝加哥公立学校教师退休基金等数十万名原告诉福特汽车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左亚洛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三章美国COPERA等227138名股东诉Royal Ahold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江涛严中哲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四章纽约共同退休基金等数万名原告诉世通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章武生卞洋洋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五章美国Oscar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投资人诉Allegiance公司及高管证券虚假陈述案章武生陈金颖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六章美国James Siracusano等投资人诉Matrixx Initiatives,Inc.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章武生陈厚桦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七章加拿大查尔斯信托公司123名信托受托人诉阿特拉斯冷藏控股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杨严炎卞洋洋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八章澳大利亚柯碧等995名原告诉森特罗房地产集团证券虚假陈述集团诉讼案杨严炎曾益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九章澳大利亚数万股民和投资公司诉贵族休闲有限公司违反持续披露义务案杨严炎陈金颖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分析
第十章德国17名投资人诉德国电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张大海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十一章韩国17名投资人诉珍晟T.E.C.(JINSUNG T.E.C.)证券虚假陈述案孙汉琦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四、韩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章台湾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诉讯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财报不实案冯亚景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十三章香港雷曼迷你债券纠纷案成谦江涛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十四章美国人数不特定的NFI基金股东诉摩根斯坦利等投资银行市场操纵案章武生卞洋洋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第十五章香港证监会诉Tiger Asia等内幕交易案成谦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二、案情简介
三、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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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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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证券市场是金融及资本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最集中的体现,世界经济强国地位的转移总是伴随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转移;中国要想成为一流的世界经济强国,发达的证券市场是必备条件之一。而证券市场又是一个监管难度非常大的领域:以美国为例,美国证监会在法律地位、监管权力、执法手段等方面均居世界之首,而且美国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上市公司和中介组织的威慑力也堪称全球之最;但即便如此,近年来美国证券市场仍然出现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许多著名的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也被卷入其中。可见打造一个诚信证券市场的极端艰巨性。但从整体上看,美国证券市场规范性程度比较高,并对美国藏富于民的国策实现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近年来在美上市公司,半数以上被指控财务造假,在国内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涉嫌造假和帮助造假案也是频频曝光,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虚假陈述和违规程度比美国要严重很多,我国要构建一个诚信证券市场更是任重道远。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实现证券市场相关主体诚信和规范经营主要依赖于证券监管和证券司法;这两种机制的有效运转和协调运行是遏制大规模证券侵权、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重要手段和必备条件。我国这两种机制的有效运转都存在诸多障碍,导致证券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而相当比重获得巨额不当利益的侵权者并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众多投资者在现有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下,也难以从法院获得及时和充分的救济。而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责任主体惩戒威慑力的不足,反过来又诱使更多人加入其中。可以说,证券监管和司法救济的乏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权威、高效的证券监管制度和威慑力较强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当前重大而紧迫的研究课题。我们项目研究的重点是证券群体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要高质量完成好这一课题,就必须对境外各种证券群体诉讼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唯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为我国多元化证券诉讼机制的建构和实施提供各种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案,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案例著作。同时,关注证券诉讼的广大读者只有透过境外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分析,才能更深刻地了解境外证券诉讼案件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变化以及价值取向。鉴于此,我们在广泛搜集和筛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证券群体诉讼案例的基础上,完成了该书的编写。本书所选案例从涉及国家和地区来看,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韩国等多个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证券诉讼司法实践从不同方面给我们提供了证券群体诉讼的经验和教训。从本书涉及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亦有内幕交易案和市场操纵案。从案件适用的证券群体诉讼模式来看,主要是运用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亦有投资人典型诉讼和证券团体诉讼等模式。从起诉主体来看,主要是投资人直接提起,亦有投资人通过公益团体提起证券团体诉讼或者直接由证监会代表众多投资人提起证券诉讼。从案件处理的效果来看,美国的退出制证券集团诉讼对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者威慑力最强,但副作用也最为突出;台湾地区的证券团体诉讼威慑力弱一些,但由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是授权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投资者保护团体来提起,副作用相对也比较小;香港证监会直接提起的证券诉讼威慑力强、效率高、副作用小;比较而言,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德国投资人典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的效果较差。上述证券群体诉讼模式具体运作和效果,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引入中国内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都是我国建构证券群体诉讼制度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本项目的顺利完成,首先要感谢课题组成员所做的努力,他们克服了境外国家和地区资料难以检索等种种困难,查阅了大量的境外数据库和法院案例,从中筛选出了对我国证券诉讼有较大借鉴价值的经典证券诉讼案例进行了分析和评论。其次要感谢国家社科规划办、教育部、上海社科规划办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感谢复旦大学及法学院为项目的运作和管理提供了许多帮助。最后要特别感谢韩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国延世大学中国法中心主任孙汉琦教授亲自为本书撰稿。感谢课题组成员,我的博士研究生黄鹂同学对书稿的精心校对并提出许多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对于上述机构和个人,我代表课题组,在这里谨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尽管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课题组成员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课题本身的难度和作者水平的限制,本书仍可能存在这样和那样的缺点、不足甚至是错误。此外,由于有些国家资料查找困难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证券群体诉讼案件数量上的巨大差异,本书中对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群体诉讼案例选择的均衡度、介绍和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也难以做到妥善兼顾。凡此种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章武生2015年6月于复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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