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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理论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宁夏法院法官们结合实践审判经验,在人民法院功能定位、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公正与舆论的关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小额诉讼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特别是在人民法院功能定位研究方面,他们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整体司法功能和各级法院的功能进行了明确定位和阐述,并在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对现有人民法院的管辖制度、司法解释制度、案例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为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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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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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
人民法院司法功能及各级法院功能定位研究
新时期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关系的矛盾论视角
能动司法的路径探索
兼谈人民法院服务大局需要智慧司法
以三新目标助力法院公信建设
深化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强大引擎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
民族地区诉与非诉相衔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
以宁夏基层法院实践探索为进路
人民法院小额诉讼程序运行情况分析
以宁夏法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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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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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司法功能应当是人民法院各项功能中的主要功能,具有理念先导、属于司法制度顶层设计范畴、随着法律思想的成熟而成熟等特点。它是指法院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产生的正面影响、促进作用和具有自身特色的效果,既包括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国家法治建设、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和作用,也包括四级法院通过司法活动所产生的具有自身特点的主要影响、作用和效果。司法功能与审级制度、管辖制度、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内部工作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管辖制度和审级制度侧重于法院具体功能的划分,而对法院整体功能的定位应当由宪法来确定。如果法院整体司法功能定位不准,就会影响管辖制度和审级制度的科学性,导致很多案件只能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在程序外运行。案件之所以能够在体外循环,是因为司法体制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保留着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法院司法功能定位具有相对性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讨论司法功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因此,研究司法功能定位必须要找出法院整体上的司法功能定位,并由此功能对各种具体功能进行统帅。然后,在整体功能的语境下,对各级法院的功能进行划分。当前我国法院的整体司法功能在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位。理论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是矛盾纠纷化解;一种认为是规则治理。表面上看两者之间具有相似之处,但是区别也很明显,规则治理往往是直接适用法律或者通过创制规则、解释法律明确规则的表现,不考虑案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而矛盾纠纷化解往往包括一些非裁决性的处理方式,包括了当事人之间基于事实、情理等方面的考虑做出的决定,甚至包括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内容,体现出意思自治的一面。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判断权进行规则治理是特有功能。而矛盾纠纷化解却并不是法院的专利,一些基层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均有矛盾纠纷化解的职能,所以,将矛盾纠纷化解这样一个多部门广泛行使的权利看成是法院的主要司法功能是片面的,一定程度上矮化了法院的司法功能。在四级法院功能定位方面,目前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划分标准和结论。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基本上是按照法院的形式功能即化解矛盾纠纷来进行的。虽然,社会矛盾的处理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规则的产量却是有限的,甚至是低层次的、无法被广泛运用的。从而也导致了法律在指引、评价、预测功能的弱化。受功能定位不准影响,导致了我国当前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机制、程序外请示和指导备受质疑、司法解释被认为有立法之嫌、案例指导制度不符合规律、调解规则性不强、法院文化建设欠缺规则内核等一系列制度上的问题。分析定位不准的原因,主要是法制逐步完善、法学理论的研究滞后、行政化管理方式影响、缺乏对矛盾纠纷治理方式的整体理性把握等。课题组认为,规则治理应当是法院的整体功能。广义的规则治理不仅是指依据静态的法律规则适用法律解决问题,还包括依据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等所作出的具体司法解释、出台的司法政策,通过法院裁判使社会治理有序进行的活动及效果。因此,理论界主张的最高法院的公共政策创制功能、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功能、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功能,甚至是依据条约关系所表现出的外交功能,都是一种规则治理的行为和效果。把法院整体司法功能定位为规则治理,则会使整个社会认同建设法治中国就是建设规则国度,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等都需要司法机关在是非之间掌握好平衡,依据法律的规定明确相关法律规则的边界,裁判是非曲直。各级法院的功能虽然有重叠,但也能根据各级法院的特点提出有所侧重的功能定位。课题组认为,最高法院的功能应当定位为创制明确规则,维护法制统一,并主要通过司法解释创制明确规则和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通过审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适用案件形成判例规则,同时行使复核死刑案件等职能;高级法院的功能应当定位为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并主要行使总结审判经验进行常态化监督、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化解信访案件、统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基层建设等职能;中级法院的功能定位是两审终审,定分止争,并主要行使二审裁判、贯彻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示范规则、统一类型化案件裁判标准、沟通协调把好案件质量关等职能;基层法院的功能应当定位为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并主要行使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把握形势指导诉前调解等职能。关于专门法院和专门法庭的设置问题,课题组认为,对于审理案件既有利于专业化审判,又有利于克服经常性干预的审判组织,建议设立专门的法院,并且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专门法院的功能定位为发挥优势、排除干扰。例如在行政审判方面,可以考虑在一个省设立若干行政法院(与中级法院平级),同时在一个地区(如西北地区)设立行政高级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也可以将重大行政案件交由地区行政高级法院一审、最高法院二审;此外,还可以设立执行法院,实行垂直管理。对于不存在专业优势可言,只存在偶然性干预的案件,建议不要设立专门法院,而是根据案件类型规定管辖方式。例如涉及跨地区的大型企业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可能会受到地方干预的,由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对于跨省的此类案件,建议由高级法院报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对于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而不存在经常性干预的案件,建议设立专门法庭审理,并且可以指定一个地区的某个法院来集中审理。在重新定位的基础,就要在审级制度方面打破绝对的二审终审制,对规则不明的案件允许有限上诉。在管辖制度方面除案情特殊的刑事、行政等案件外,其余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都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中级法院进行二审,高级法院主要承担信访化解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任务,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有限三审(或再审),对认定事实、程序不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维持,对事实和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案件不进行实质审理,但可以发回重审。最高法院仅针对高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仍然不服法律适用的案件进行有限再审或者主动进行提审,并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全国法院今后审理类似的案件进行指导。在请示案件和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方面应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而逐步纳入诉讼程序内,进行判例化改造。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裁判所确定规则的示范作用,从而推进更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自主化解。在案例指导制度方面,以正常的案例涌现上诉机制取代成本高昂、效益偏低的案件发现报送机制,既减少了司法成本,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在法院文化建设方面,向着有利于促进法官对规则的研讨、创制并对社会治理产生影响的方面转变。从而由司法功能的准确定位,实现诉讼程序、法院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向着符合司法规律方向进行变革,并最终形成规则的产生、明确、创制、示范、适用的法律应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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