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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十分鲜明的法治中国化(法治中国版本)问题的研究课题,不是仅仅停留在对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解构层面,重点是积极探寻在国家法治体系的架构内,对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进行现代法治归导,以重构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事法治体系。本书研究的立场和进路是立足于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土壤,带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触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真实而又亟须解决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制监督问题,在理性自觉的研究中不断深化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与国家法的双向实质性互动,切实探寻法治中国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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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龚卫东,汉族,硕士,法学教授,四川安岳人,1964年9月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毕业。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法学理论的学术研究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环境资源法学会理事、四川省民商法学会理事、乐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乐山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专业负责人。承担法学本科学生的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商法学等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乐山师范学院民法学精品课程的主持人;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旅游法。主持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西部项目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研究,主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主持四川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2项、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旅游研究中心课题1项、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重点课题4项,主持研究及参与研究的所有课题均按时结项。其中,主持研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以良好等级结项。出版专著《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研究》、《旅游法律规制研究》,主编教材《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新编合同法实用教程》,副主编教材《法学概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获四川省人民政府三等奖1项,地厅级人民政府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项,并多次获各级法学会及学校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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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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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的缘起及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缘起
二、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第二节当代我国学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研究的学术回顾
一、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的本体研究
二、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纠纷解决制度研究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之间关系研究
四、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文化研究
第三节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介绍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的内容
三、田野调查地区的选择原则
四、研究创新点介绍
第二章多民族统一中国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文化考论
第一节法学视野下多民族统一中国的图景
一、多民族统一中国形成的历史脉络
二、多民族统一中国社会图景中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形成
三、多民族统一中国国家治理的法文化基因
第二节法社会学视野下的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规则
一、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溯源
二、中国社会图景中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规则
第三章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探源辨析
第一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之流源
一、自然崇拜催生的民事习风习俗
二、图腾崇拜催生的民事习风习俗
三、祖先崇拜催生的民事习风习俗
四、禁忌中催生的民事习风习俗
第二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之厘清
一、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风习俗
二、西部少数民族的民事习惯法
三、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
第三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法理辨析
一、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构成要素
二、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性质
三、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特征
四、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价值探微
五、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功能考量
第四章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的法治化归导
第一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归导的现实土壤
一、政治国家大环境的考察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小环境的考察
第二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归导的影响因素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因素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因素
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流变因素
四、西部少数民族族群社会整合因素
第三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归导的可行性论证
一、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归导的必要性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归导原则
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归导的环节路径
第五章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维吾尔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历史变迁
一、维吾尔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的根本体制
二、维吾尔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核心内容
三、维吾尔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主要特征
四、维吾尔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之流变
第二节藏族传统民事习惯社会规则的历史变迁
一、藏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的根本体制
二、藏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藏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主要特征
四、藏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之流变
第三节回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历史变迁
一、回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的根本体制
二、回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回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特点
四、回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之流变
第四节彝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历史变迁
一、彝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的根本体制
二、彝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彝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特点
四、彝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的流变
第五节羌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历史变迁
一、羌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的根本体制
二、羌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羌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之流变
第六章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检审
第一节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现状
一、维吾尔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立法现状
二、维吾尔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司法及执法现状
三、维吾尔族地区的守法现状
第二节藏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现状
一、藏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立法现状
二、藏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司法及执法现状
三、藏族地区的守法现状
第三节回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现状
一、回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立法现状
二、回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司法及执法现状
三、回族地区的守法现状
第四节彝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现状
一、彝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立法现状
二、彝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司法及执法现状
三、彝族地区的守法现状
第五节羌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现状
一、羌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立法现状
二、羌族地区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司法及执法现状
三、羌族地区的守法现状
第六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法理分析
一、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立法分析
二、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司法分析
三、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执法分析
四、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守法与违法的分析
五、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法制监督分析
第七章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重构
第一节地方特色法治体系概述
一、地方特色法的提出与界定
二、构建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
三、构建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价值考量
第二节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实施进路
一、法治化的前提: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规范化整理
二、法治化的路径设计
三、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立法构建与完善:法治化的基础
四、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司法构建与完善:法治化的核心
五、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守法与违法:国家法律意识的
培育与形成
六、地方特色法治体系的法制监督系统
第八章西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华民族国家共治
第一节国家社会范式中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
一、国家法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本土资源互动的法理辨析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
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有序推进
第二节中华民族国家共治与西部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统一
一、中华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法理基础宪政制度下的
国家共治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现实路径宪政制度下的
民族区域自治
三、西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华民族国家共治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峨边彝族自治县德古调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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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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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性和一体多元性,决定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博大深厚及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规则习惯规则亦称为习惯。在法社会学视野中,笔者认为少数民族传统习惯规则又可称为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是指少数民族族群在长期社会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风、习俗、宗教禁忌、习惯法的总称,是指引、规制、评价族群人员行为的民间社会规范。的多元复杂性。然而,在中华传统文化及各少数民族传统习惯中孕育形成的法社会规则,智性法治精神理念从来就是缺失的。面对丰厚的中华德行传统文化和各少数民族复杂多元的传统习惯规则之国情,要求国人必需直面从西方传来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法治文明制度,如何在中国土壤中落地生根?如何使智性法治中国化?如何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法治中国版本的研究,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社会,在理性完善的法治文明制度架构中,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和谐科学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民族复兴的任务。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多元一体的国家,其中有49个少数民族生活在中国的西部地区。由于西部各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生成于族群生产力原始低下的社会环境,在封闭的自然经济状态下,通过族群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调整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其涉猎范围也仅仅是针对本民族族群。然而,这种族内知识内生规则内生秩序,作为一种族群记忆、族群标签的人们社会生活中现存的活社会规则,在当今开放、交流的市场经济生活环境中,规制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必然涉及许多问题。诸如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在中国当下开放转型的社会中,国家应持什么样的态度?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位阶如何定位?价值怎样判断?国家法与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如何协调互动?国家共治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如何衔接运作?在现代开放交流情态下,西部地区不同的少数民族具有不同的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之间如何协调?其他民族人员的行为,在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是否适用自治主体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西部少数民族人员在非自治地区的行为,是否适用本民族的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如何有效地归导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使其良性变迁,切实防止其恶性流变等所谓法治中国化的诸多问题。回头看现代中国法治的研究历程,改革开放之初,法学界学者们对法治的研究,更多倾向和偏好是对西方法治的吸取与研究。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及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也在进一步思考,西方人所崇尚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及所建构的法治运作体系制度与中国国情、中国现实社会土壤环境的有机对接问题。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后现代社会发展的情势下,如何加强西方法治文明与中华文化深度对话与交流?如何培养国人的国家法治意识,确立法治信仰?如何弘扬法治的公平正义普适价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现代法治制度、法治运行、法治秩序,如何在中国广大的民间社会落地生根?真正实现与中国社会民间地气融合的软着陆。在当下创新社会治理,建构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如何确定权力边界、规范制约权力运作、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作用等一系列未来之问,仍待解决。从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上观视,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根本、法律至上的法治化运作,并打破少数民族族群的封闭社会格局,现代化元素一定会被导入西部少数民族族群社会。西部少数民族族群社会的变迁(包括社会结构的变迁、族群人员观念的变迁、族群人员行为的变迁等)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国家法制的统一,必然要求国家法对西部少数民族族群社会的有效规制。然而,在西部少数民族族群社会中,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风、习俗、宗教禁忌、习惯法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族群人员普遍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既通俗简单又能够帮助族群人员获得最大利益。因此,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一直是内化为西部少数民族族群人员心中非常管用的不成文规则。西部少数民族族群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作为族群的族内知识内生规则内生秩序,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被国家的理性法律所完全取代,从而导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形成经济快速发展和文化多元互动、规则交叉渗透的景观。由此观之,在人们生产生活的现实场景中,必然出现国家法规则与族群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多元并存的实际情况。而要破解当下调整西部少数民族族群行为规则的多头、庞杂、冲突的难题,研究理性与智慧告诉人们,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并且有着十分丰厚传统人文伦理文化和族群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文化,同时又先天缺乏智性法治文化基因,且一直是强国家弱社会、没有市民社会成长发育的国家中,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用急功近利、暴风骤雨式的方式彻底摧毁中国长期存在的人伦情理社会乡野熟人社会少数民族族群传统习惯社会,对大传统中国现在的疆土版图是由中国各民族在历史上长期的交往融合发展过程中共同缔造的。中华民族共有56个民族组成,其中汉民族人数最多。历史上,在汉民族长期生存繁衍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主流文化,对中华民族的归引、民族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具十分重要的影响。历史上汉族在治理社会统一国家采取的方式上形成了十分完善的实施方略。笔者将之界定为大传统。视阈下的礼治法文化基因和小传统中华民族中各少数民族为保障自己族群的生存繁衍,保持群体内部的和谐秩序,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该群体共信共守的习惯,这些习惯被自己族群群体所广泛认同。笔者将之界定为小传统。视阀下的族群习惯规则法文化基因视而不见,必将使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走向有形式无实质,可能仅仅是理论上的制度设计,抑或是充满表层化的非实质性规范指引人们行为的空壳体系,这导源于国人内心深层的心理信念因素。因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现代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从来就是缺失的,人们对国家法律的心理,充满的是敬畏而不是信赖,更没有形成对国家法治的坚定信仰。因此,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当须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出发,切实做好对人们心理信念的归引,实事求是地稳步有序地推进,这就必然要求国家通过一定的途径,对西部少数民族族群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进行归导,智性包容式的予以能动性的现代法治化改造。在法治社会中,良法规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并被人们普遍遵守。通过法律制度的运行,制约权力、维护权利、保障人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实上,法律的生命在于应用,在于社会实践中对人们行为的范导,公平地对人们的权利义务予以调整。因此,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其核心关键的原动力在于人们的内心需求、内心信赖及对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坚定信仰。而要树立人们的现代法治意识,并巩固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又取决于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所建构和维护的社会法治秩序。社会法治运行实践中,通过所立之良法,并严格遵从依法办事之理念,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之魂,平等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以促进人们对理性法治的信赖,从而形成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信赖法治、需要法治、离不开法治的环境氛围。由此观之,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法律、制度放在中国的现实社会实景中。为此,在国家社会范式下,通过法社会学理论的指引,开展对中国社会民间法社会规则的研究,便在中国法学界广泛开展,大有方兴未艾之势。随着法治中国化的提出,对本土资源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充分挖掘之问题也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客观地分析,学者们对民间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起步阶段、21世纪初的发展阶段和到现在的深化阶段。学者们在对中国民间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过程中,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细心探研,形成了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民间法地域本土资源的研究范式进路、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民间法法律文化研究范式进路、以谢晖教授为代表的现代法则习惯民间法的研究范式进路和以陈金钊教授为代表的田野调查民间法的研究范式进路。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理性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良法供给,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实现本固邦宁的重要条件。尤其在一些不同族群人员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规制,不充分考量不同族群在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社会前见社会传统习惯,及时、彻底地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就十分有可能由原本是一个单一简单的点状矛盾上升为群体事件,甚至可能被进一步激化而导致成为社会矛盾,以引发成为民族问题、政治问题。这些都十分需要人们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不同族群人员之间发生纠纷后,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对所适用的准据法规则进行认真思考和充分研究。然而,在化解社会民间矛盾纠纷时,人们进一步追问:其依据的规则是国家法?或是少数民族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还是努力寻求国家法与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之间的契合交会点?笔者为什么说国家法与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有契合交会点呢?这主要导源于国家法和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对于公平、正义信念的坚守!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十分鲜明的法治中国化(法治中国版本)问题的研究课题,不是仅仅停留在对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解构层面,而更多的侧重点是积极探寻在国家法治体系的架构内对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进行现代法治归导,以重构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事法治体系。既然是对具有西部少数民族特色的民事法治体系重构的学术研究,笔者研究的立场和进路,必然是立足于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土壤,带着强烈的问题意识,触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真实存在的而又亟待需要解决的一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制监督问题;在理性自觉的研究中,不断深化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与国家法的双向实质性互动,切实研究法治中国化问题。通过对多民族统一中国传统习惯的法社会规则文化考论、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探源辨析、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归导的理性学术思考,选择5个具有代表性的西部少数民族,并对其传统民事习惯的历史变迁及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检审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以进一步求解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重构和中华民族国家共治与西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互动融合的方法和路径。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研习者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首先发现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从一定意义上说,问题意识是学术思维研究的动力,是创新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石,也是笔者在研究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法治中国版本的法学研究中探求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础。在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的法治中国版本的研究思维理路中,笔者所关注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国法治建设问题,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国家法制的统一。在现代法治的保障下,实现中华民族的共治,解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问题。可以说,实现国家共治既是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治理的逻辑起点,又是其最终归宿。在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具体国家治理过程中,通过对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的法治化归导和民族区域自治具体有序实施,不断探寻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全方位统筹发展的途径,以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进步的国家共治目标,最终建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对于智性的法治中国化问题,我们必须有强烈的文化自觉及法治自觉意识,因为在我们生活的具体社会现实环境中,一直蕴藏有祖先留下的、人们耳熟能详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记忆,早已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并一代一代的复写传承。在中国社会场域中,礼治传统文化、族群传统习惯文化的原生性、本土性,是中国民间社会中固有的法社会规则文化,深刻地影响着国人的心理。事实上,中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导源于近现代国人希望民族复兴的强烈愿望,故而产生对西方法治文明的学习与导入。理性告诉我们,如果从东西方文化产生的源头根上去追根溯源的话,无论是文化产生的环境,还是文化产生的人群,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中国传统文明文化,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唯一一个没有中断的文化,毫无疑问对国人的精神指引是非常深刻的。然而,理性法治作为拿来文化,在中国社会的生成与发展必然与西方社会法治规则的早发内生型的生成和发展模式完全不同。因此,对于法治中国化的研究,既涉及文化问题,也涉及民族心理定势,更关乎民族生存秩序保障、路径依赖等一系列问题。毋庸置疑,在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领域,大量存在规制西部少数民族现实社会生活的诸多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直至今日,这些传统民事习惯规则,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仍然起着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同时,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司法实践中,为有效解决矛盾,一些良性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也被法官智慧的能动援引适用。从审判实务所依据的法源角度观视,传统民事习惯规则适用中的甄别、取舍,探索新的法源,往往是现代国家民事规则得以发展,法律得以时事变迁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民事规则之所以鲜活,成为活法的重要原因。然而,西部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与国家法在解决矛盾纠纷的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冲突。在此情况下,在立法层面,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机关,完全可以积极应对。通过地方立法机关的特色立法,有机化解国家法与传统民事习惯规则的冲突,实现两者的实质性融合;在司法执法层面,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执法人员和审判法官,理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国家法治的框架下,既积极适用国家法律规范,又智慧援引少数民族传统民事习惯规则,使其良性互动及有机整合,寻求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保有习惯传统特色的妥当解决方式;在守法层面,如何既保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族群传统文化的依赖与坚守,富有特色,又使族群人员对国家法充满向往,树立国家法治信念,以有效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法制监督层面,如何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公权运作的监督体系,制约权力,维护权利,保障人权。这些问题,都是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研究中必须回应的问题,也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事实上,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研究,是不同文化、不同规则、不同思维、不同价值观的有益对话,在对话交往中不断整合,不断完善规制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则体系。可以说,这既是法治中国化,又是法制统一问题在中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是在理论及实践上新的尝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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