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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旨在为立法参与实践探求一套可欲且可行的理念体系的立法法理学学术著作。作者以平实的语言,在剖析当前公民参与立法实践的实效、动力与决策困境后,指出其解决出路在于从社会整合的宏观视野出发,就立法参与的理念判准展开整体反思,并以一种文化哲学与文化人类学的基本立场全面合理建构。在详析理念建构所必需之思维会通、价值融合等基础问题后,本书着重就如何在实现个人完备性目标与确保社会权威结构稳定之间确立有效的双向互动这一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求解,最终为当前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具体实践勾画出理想图景。本书不仅在理论上颇具深度,在实践领域也求实探索,对立法参与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上都具有很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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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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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社会整合及立法参与理念判准
一、立法参与的理论先题
二、一项简化的研究方法:以立法参与理念建构为中心
三、一条必要的研究径路:以社会整合为视角、以中西哲学会通为基础
四、本书的基本框架
五、主要概念说明
第一章理念建构的缘起:实践困境与理论回应
第一节转型社会立法参与的实践困境:描述与分析
一、立法实效困境:文本不能生成秩序
二、立法动力困境:体制内难以吸纳体制外
三、立法决策困境:权威无法通约理性
第二节既有立法参与理论的整体回应:审思与批判
一、立法参与和社会契约论关系审思
二、经典社会契约论重述成就批判
三、我们需要一种崭新的立法参与理念
第二章理念建构的基石:思维会通与价值融合
第一节转型社会的基本情境: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危机
一、中国社会整合传统的现实危机
二、西方智识传统的现代性危机
三、双重危机情境下的理念建构进路
第二节中西思维方式的会通:返本与开新
一、中西思维方式之分际:因果与关联
二、中西智识传统之对照:假设与呈现
三、一种返本开新的会通方案:可能与策略
第三节中西价值体系的融合:共生与和谐
一、天人合一思想的运作机理
二、共生和谐之度的融合功能
第四节立法参与理念建构的方略与纲要
一、中国社会整合传统理念的失效原因
二、立法参与理念的建构方略:隆礼与重法
三、立法参与理念的建构纲要:调适与容纳
第三章理念建构的轴心:自我意义重述
第一节立法参与理念中的自我理解方式:比较与探察
一、西方现代性论说中的自我理解方式:独立的权利主体
二、中国智识传统中的自我理解方式:独特的心气人格
第二节以权利为基石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普适困境
一、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文化哲学预设:权利优先于善
二、权利理论的普遍适用困境:自由主义中立性悖论
第三节以礼义核心的社会整合观的改进限度
一、兼容改进之前提:自由与平等的初步建构
二、兼容改进之可能:个体自我的重新理解
三、三个未竟难题
第四节自我意义的系统重述:双向均衡的完备性学说
一、自我意义重述的基础:焦点(德)场域(道)的自我理解全息范式
二、自我意义重述的进程:从顺应、参与的自我、公民德性到民主的自治原则
第四章理念建构的框架:权威结构重建
第一节重塑以自治为核心的基础立法制度
一、划分个体自我的领域:双重民主化过程
二、确立自治原则的创制条件:顺应、参与的制度基础
三、完善自治权体系的法律框架:自治与控制的均衡
第二节重造以法治为核心的权威创生系统
一、树立一种新共和主义的法治观:法律共和国理论
二、以合法性续造机制调适程序主义商谈民主模式之优势
三、以日常公共决策容纳自由主义契约民主模式之经验
第三节社会整合之路:自我意义与权威结构的互动进程
结语:这种参与,如此立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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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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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顾名思义即立法的法理学,它是一门用法律理论的方法及视角研究立法及其过程,并促进立法完善的学问,其学术旨趣在于探求理性的立法理论。
立法法理学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欧美国家,它是伴随着对传统法律理论的批判以及对立法实践的反思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在欧美国家,传统法律理论倾向于法制主义(Legalism)的研究视角。法制主义将规范性行为视为规则遵守问题,主要关注的是裁判问题,即法官对规则的适用,而不重视这些规则的来源,不重视规则的创制,此外,法制主义认为,立法是前法律的(pre-legal)政治理论问题,应由政治家而非法学家去研究。由此,法律理论便逐步将研究重心聚焦于司法,但是,由于研究对象的专业性质,政治家对立法问题的研究又显得力不从心,这便造成了立法这一重要问题域被忽视,被边缘化。总之,传统法律理论对于立法理论是忽视的,立法问题没有被认真对待。
20世纪欧美国家正处在一个立法国(legislation-state)的时代,但却面临着立法膨胀(legislative inflation)与立法紧缩(legislative deflation)共存的困境,这主要体现在,欧美国家成文立法的数量呈现指数性的增长,但立法的质量却越来越低,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造成这种困境的直接原因是实践中立法的被贬低。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将立法问题视为政治问题,并且视政治为非理性、恣意的选择问题,因而立法具有诸多坏名声。例如,每每提到立法,人们经常将诸如决策交易,讨价还价,相互吹捧,利益迎合以及政治分肥等标签贴于其上。相对于司法、行政,立法被视为最不道德的(unprincipled)、最不连贯的(incoherent)、最无尊严的(undignified)事业。
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作为研究立法问题的新进路应运而生,它试图构建一种理性的立法理论,以此恢复立法的尊严,并唤醒法律理论家对立法问题的严肃对待。最终,通过理论上的反思与重构为立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智识支撑,实现提高立法质量的终极目的。
最早使用Legisprudence这个名词的学者是美国法学教授朱利叶斯科恩(Cohen Julius)。1950年他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迈向现实主义的立法法理学(Towards Realism in Legisprudence)一文中使用了这一名词。1982年在《霍夫斯特拉法律评论》上发表的立法法理学:问题与方案(Legispredence:Problems and Adenda)比较详细地说明了这个概念。但在美国并未引起很大的反响。推进立法法理学研究并引向深入的则是欧陆国家的学者。在欧陆国家,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维特根斯(Luc J.Wintgens)教授2012年出版的《立法法理学:立法中的实践理性》一书是立法法理学领域的第一部专著,该书对立法法理学的概念、背景、理论基础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目前以布鲁塞尔大学法学院立法法例立法法理学研究中心、欧洲法律理论研究会等机构为基地,以《立法法理学》期刊(自2007年始,每年出版1期,维特根斯教授任主编)为载体,云集了一大批对立法法理学有浓厚兴趣的学者,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个角度探讨立法的理论,成为立法法理学研究的重镇。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立法迅速地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每年的立法都以数以百计的规模产出。2011年,我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我国的立法可谓硕果累累。但我国立法的质量尚不尽如人意,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时代的呼唤,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有的立法学研究成果更多是关于具体的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缺少对自身的理论反思及提升,因而,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以及在对立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方面,从整体上表现出有限的知识贡献。
国内目前有关立法法理学研究仅有极少量翻译资料及论文,无体系化的研究成果,研究基础比较薄弱。我与我指导的博士生姜孝贤合作发表的立法法理学探析一文,在国内算是最早的关于立法法理学的专门研究成果。为将立法法理学研究推向深入,并为完善中国立法提供决策参考和理论支撑,特组织一套立法法理学丛书。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尤其是以学院为依托的立法学研究中心,长期以来将立法学作为重点研究方向,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研究成果为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在我历年指导的硕士与博士论文中,以立法为选题的占大多数。立法是一门科学,要想真正为我国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我们的研究既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至少需要对中国立法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为了使硕士与博士论文的写作不至于陷入空谈,我总是要求学生多了解我国立法的实际,并通过具体参与起草法案而直面立法,深切地感受立法,所写的论文要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做到既有学术价值又有实践意义。本丛书将以我自己的著作和历年指导通过答辩的立法法理学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及立法学研究中心同仁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构成。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宋方青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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