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血色帝国:近代英国社会与美洲移民
》
售價:NT$
265.0
《
海外中国研究·王羲之:六朝贵族的世界(艺术系列)
》
售價:NT$
811.0
《
唐宋绘画史 全彩插图版
》
售價:NT$
449.0
《
“御容”与真相:近代中国视觉文化转型(1840-1920)
》
售價:NT$
505.0
《
鸣沙丛书·大风起兮:地方视野和政治变迁中的“五四”(1911~1927)
》
售價:NT$
454.0
《
海洋、岛屿和革命:当南方遭遇帝国(文明的另一种声音)
》
售價:NT$
485.0
《
铝合金先进成型技术
》
售價:NT$
1214.0
《
英雄之旅:把人生活成一个好故事
》
售價:NT$
398.0
|
編輯推薦: |
★实用解读:对本条的含义做出讲解,对适用的情形做出指引,对解决事项的方法予以罗列。
★流程示意:以图表形式表现本条所列事项解决方法或法律要素相互间关系,简单明了。
★权利救济:对本条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误解或滥用的情形做出总结并指出如何应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內容簡介: |
我国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9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布了一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当前,我国刑法规范呈现出体系庞大、内容繁杂的特点,有必要从实用的角度对刑法规范进行解读,以便广大公民能较快地学习和了解刑法。
本书按照刑法典的体系对刑法规范进行阐释。总则五章,从刑法基本原则、犯罪形态、刑罚种类、刑罚制度等方面介绍我国刑法基本制度。分则十章,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常见多发犯罪进行重点介绍,并对全部犯罪的罪名予以注明。
本书从实用解读、权利救济和配套指引三个方面具体阐释刑法条文。实用解读部分,重点解释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权利救济部分,对涉及犯罪人和被害人利益的事项重点阐明。配套指引部分,为读者进一步了解刑法规范适用情况作出指导。
刑法是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之法,担负着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的重任。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刑法知识成为现代公民的必修课。不妨从现在开始,从自我做起,不断学习刑法知识,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利益。
|
關於作者: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
目錄: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本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碍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
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
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
的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
案罪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
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
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
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
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
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
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
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
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
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
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
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
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
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
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
刑事案件立案示意图
|
內容試閱:
|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的价值日益凸显,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公民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都日益增强。为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理解、掌握和学习的需求,我们与立法机关合作,推出了一批释法性质的产品,在传播法律的同时也受到读者的广泛欢迎。
同时,我们也在大量读者反馈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尚有大量情形难以通过法条直接对应,部分法条在实务中常被误解或滥用,部分当事人直到法院判决生效才知道自己曾经以为正确的处置方式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纠正的错误为使读者从更加深入的角度了解法律,知悉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的处理,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用解读版)。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1.重在实用。本书分为实用解读、权利救济、配套指引三大板块,并附录流程示意等实用内容,紧扣司法实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内容专业。本书组织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编写,汇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的通用处理方法,内容务实、专业,性价比高。
3.便于查阅。本书通过目录、条旨、书眉指引、配套规定等设置,增强查阅的便利性。一方面读者可以快速查到自己想要找的法条,另一方面也可查阅主体法以外的、和主体法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导读、条文主旨、实用解读、权利救济等内容皆为编者为帮助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并非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16年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