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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尚伦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创业投融资业务,本书结合尚伦律所的实务经验,对创业投资的特点、意义、法律障碍及破解从理论、实务、比较法借鉴等多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期冀通过本研究能够对我国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尽一些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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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明若,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中国律师资格。职业范围中国创业投资领域的著名律师,业务范围包括企业融资、VC及PE投资、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张明若律师专注于投融资领域近二十年,是著名投资人雷军、徐小平、熊明华等人的个人投资律师,黑马商学院创业导师、中关村天使投资联盟监事。自2011年创立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以来,每年承做数百个创业投资项目,与真格基金、小米科技、顺为基金、七海资本等诸多专业投资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王丹,生于1980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兼职执业律师。在《比较法研究》、《政法论丛》、《私法研究》、《诉讼法学研究》等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公司派生诉讼论:理论研究与制度构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著作两部,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等多个课题研究。李志国,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理事。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博士。曾主编《合同法分则典型案例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等书,多次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教学经验丰富,曾荣获北京市教学成果二等奖。王凤美,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自2014年11月进入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业务领域为创业投资、股权架构、股权激励、互联网金融、电商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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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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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模式内涵的界定
第一节创业和创业投资
一、创业的含义
二、创业投资的含义
(一)创业投资的含义
(二)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
(三)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
(四)创业投资与天使投资
三、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机构
第二节创业投资模式的内涵
一、创业投资模式的商业安排
二、创业投资模式的利益诉求与制度安排
三、创业投资模式的含义
第三节创业投资模式的力量
一、宏观表现:创业投资模式在经济增长中的爆发力
二、微观表现:创业企业自身的爆发力
三、创业投资模式力量的分析
(一)有机结合的协同力
(二)正能量的示范力
(三)创新的拉动力
(四)经济的绩效力
创业投资模式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认可人力资本的巨大价值
一、人力资本的含义
二、人力资本的特征
三、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及激励制度安排
目录
四、创业投资模式以承认人力资本价值为前提
第二节创业者人力资本成为主导
一、创业者人力资本的内涵
二、创业投资模式下人力资本的主导地位
三、创业者人力资本为主导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对创业者的最大激励
(二)强化投资人信心
第三节创业者所有人身份高于管理人身份
一、创业者兼具所有人身份与管理人身份
二、创业者所有人身份高于管理人身份
三、基于创业者所有人身份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节创业企业中的代理成本问题
一、代理成本的基本理论
二、代理成本在创业投资模式下的表现
创业投资模式的法律原理分析
第一节承认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原理
一、人力资本的法律属性分析
二、人力资本具备公司资本的功能性要求
(一)人力资本的运营功能
(二)人力资本的担保功能
第二节商事主体人格信用的回归
一、商事信用的演变
(一)商事信用的含义
(二)人格信用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三)人格信用向财产信用的演变
二、人格信用的回归
(一)对人格信用重要性的重新认识
(二)互联网信息时代人格信用焕发生机
(三)创业投资模式彰显人格信用的回归
三、人格信用回归的意义
(一)对个人的影响
(二)对群体的影响
(三)对社会的影响
第三节优先股的法律原理分析
一、优先股的内涵
二、优先股的本质
(一)体现个性化的优先股是股东权利安排的常态
(二)优先股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
(三)优先股是股东契约自由的体现
三、创业企业中优先股的产生原因分析
(一)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的基因存在不同
(二)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的诉求不同
四、创业投资模式中的优先股制度
(一)创业投资模式中的逆向平衡
(二)创业投资模式中优先股制度的意义
第四节法律约束与自由空间
一、公司自由空间与法律约束的关系
二、法律约束的适度性和路径选择
三、创业投资模式下法律干预与公司自治的程度
四、延伸:我国古代典型案例的启迪
创业投资模式的法律制度分析
第一节对创业者权利限制的法律制度研究
一、股权成熟制度
(一)股权成熟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二、股权锁定制度
(一)股权锁定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三、竞业禁止和禁止劝诱制度
(一)竞业禁止和禁止劝诱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第二节投资人享有优先权利的法律制度研究
一、清算优先制度
(一)清算优先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二、优先购买制度
(一)优先购买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三、共同出售制度
(一)共同出售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四、强制随售制度
(一)强制随售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五、强制回赎权制度
(一)强制回赎权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六、优先投资权制度
(一)优先投资权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七、反稀释制度
(一)反稀释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八、否决权制度
(一)否决权制度的含义
(二)制度背景及其合理性
美国创业投资模式的法律环境塑造
第一节美国创业投资法律制度宏观考察
一、创业投资的萌芽与早期发展阶段
二、创业投资的低谷与调整时期
三、创业投资的振兴与萎缩阶段
四、创业投资的规范与有序发展时期
五、美国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美国创业投资法律制度微观考察
一、创业投资合同包含的主要内容
二、美国创业投资合同的类型
第三节 美国创业投资模式法律环境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创业投资法律制度与当事人契约自治的关系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创业投资模式的法律障碍
第一节我国创业投资立法现状研究
一、法律现状研究
二、创业投资法规和规章比较研究
(一)扶持创业投资的立法比较
(二)关于人力资本出资
(三)关于优先股
(四)关于激励股权
(五)关于创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
三、小结
第二节公司法在创业企业中的特殊地位
第三节创业投资模式运行中的公司法律障碍
一、人力资本出资不被认可
(一)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出资无法获得确认
(二)科研团队的持续研发能力无法作为出资
(三)溢价增资导致法律风险和增加企业成本
二、股权制度安排僵化
(一)对于同股同权原则的理解
(二)《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优先股制度的尝试
(四)优先股制度在执法中的障碍
(五)优先股制度缺失对创业投资模式的影响
三、清算优先权制度无法执行
四、对创业者的竞业禁止制度缺失
五、回购制度模糊
(一)创业企业中的回购问题
(二)创业投资模式下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障碍及司法实践
(三)回购制度模糊对创业投资模式的不利影响
六、库存股制度缺乏
(一)库存股在创业企业中的重要意义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来源
(二)库存股制度在我国的法律障碍
(三)创业企业无库存股的实践困境
《公司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第一节允许人力资本出资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完善建议
二、修法说明
(一)人力资本出资的比较法考察
(二)我国《公司法》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分析
(三)人力资本出资的配套制度
第二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约定股权比例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完善建议
二、修法说明
(一)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约定股权比例的必要性
(二)允许股东约定股权比例的可行性
第三节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可以特别约定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完善建议
二、修法说明
(一)比较法研究与制度借鉴
(二)执法层面的配套规定
第四节允许股东约定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完善建议
二、修法说明
第五节增加对公司人力资本出资股东竞业禁止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完善建议
二、修法说明
第六节适度放开公司回购股份条件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完善建议
二、修法说明
第七节允许公司持有适当比例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完善建议
二、修法说明
(一)公司持有自身股份的重要意义
(二)国外制度借鉴
(三)修改建议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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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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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本书与其说是一种创新,还不如说是某种真正意义上的回归,其回归至一种基本的常识。很早以前我就说过,现代企业的核心即资本,故而可以说,创业投资模式代表着资本企业中的一种新的类型。本书作者提出创业投资模式的秘密即在于其承认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并且将其置于某种决定性的地位,由此衍生的逆向平衡的制度设计,则系统性地平衡了创业者和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而产生了对优先股制度的强劲需求并予以内化。这种观点从公司法角度看很有新意,拓展了我们对于人力资本的传统认知。我们以往的研究可能更多地注重公司法的公法化趋势,随着工业革命4.0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匪夷所思的技术革命必然带来思想上的巨大变革,毫无疑问,我们在法律思维之中亦应当与时俱进。公司法从本质上看属于私法,私法的本质特征是遵循意思自治,也就是私法自治,作为创业者和投资人采取何种合作方式本来就是法律上的私人事务,原则上法律不予以强行干涉,因为私法自治亦即意味着自己责任。企业的天然使命就是盈利,是否有助于实现盈利,既不是立法者判断的对象,也不是政府官员干预的范畴,当然更不是任何他人,也包括司法者衡量的东西,法谚有云:司法者只管其合法性;经济合理性的判断并非法官的职责。好的法律应当激励所有利害关系人参与创新,并且让其自己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有所防范和化解,在此意义上创业投资模式自有其深刻的法律涵义。本书的主要作者和我都有较深的渊源,其中李志国是我的学生显冬带出来的博士,王丹是我的学生龙卫球培养出来的博士。本书主编张明若律师是李志国的学生,他敏锐地将业内交易习惯背后的法律和经济方面的问题提了出来,组建团队加以论证,期待对公司法的修改有所裨益,某种意义上来说,富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和有相当理论修养的博士、硕士组合成的团队,将内脑和外脑结合,精雕细刻打造的成果多少有些践行创业投资模式的味道。我们赞赏律师不仅关心个案,而且关切立法,心怀法治,律师兴,则国家兴!法学研究者要接地气,要对实践中与传统理论并不吻合的现象保持足够的敏感,加强理论的解释力,必要时对理论加以改良或者修正本身就是一种创见。我们处在创新的时代,而创新并不意味着随意改造和更新,需要富有逻辑力量的论证,本书作者对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作为老师非常欣慰,是为序。201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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