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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研究财政法可观念创新和方法调整,如不妨改善学术技术或教科范式,讨论思维结构和方法问题,至少改善财政法学“技术方式”或技术层面内容,包括法律专题的类别内容,所以,本书将财政运行及财政法客观现象、规律、实践、趋势与财政法理论契合,并选择相关学科不同理论研究财政法理论系统范围,面向财政法领域予以学术思想选择,是财政法学方法讨论。此外,本书是以财政领域为理论思考,理解和赞同“财税法”相契合的观察高度。
以财政法理论为题,是因财政法理论对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财政法实践有深刻意义。若对财政法领域深入研究,包括研究生因学术而介入讨论和分析,则似乎应更多注意涉及财政法的不同理论和各种思想,并兼容其他学科,以及更多探索财政法发展轨迹和财政法理论脉络。财政法研究可理论不同,学术内容才可丰富。
――作者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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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任际,辽宁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法博士点学术带头人,国际法博士点学科负责人,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辽宁大学校级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兼任辽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持全国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公共教育财政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与法律化研究”等国家及省部级项目。主要论文发表于《法学研究》、《法学》、《中国法学》、《国际法年刊》、《武汉大学学报》等CSSCI、CASS期刊,并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期刊转载;成果获得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等奖项。主要著作有《国际法与国内法:WTO政府采购协议研究》、《国际经济法专论》、《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国际私法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实务》、《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国际民事诉讼法》等,并合著《中国涉外经济法》、《国际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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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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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财政法理论研究前提
一、 财政与财政法之表达
(一) “财政”基本认识
(二)财政法定义问题
1.国外一般认识
2.国内主要研究进展
3.财政法概念
二、财政分配的财政法分析
(一)财政分配关系界定
(二)财政分配关系要素
1.与国家财政相联系的社会关系
2.具有“国家因素”内在特征
3.客观反映于财政资源分配内容
三、 财政法社会关系范畴
(一)财政法关系范畴
(二)财政法关系属性
四、财政法理论面向与前提
(一)财政法面向问题
(二)财政法方法前提
第二章财政法理论客观与方法联系
一、 财政法方法表现
(一)财政法方法论
1.理解方法论
2.法学方法论
3.财政法方法论
4.实证与分析方法的相互联系
(二)财政法规范意义
1.财政分配的规范意义
2.财政法研究宗旨
二、财政法客观联系与理论联系
(一)财政法理论基础与理论范畴
1.财政法理论基础
2.财政法理论范畴
(二)财政法属性特征与工具形式
1.财政法内在属性
2.财政法形式属性
第三章财政法理论价值与判断选择
一、 价值认识与选择问题
(一)价值与价值取向
1.价值、法价值、财政法价值
2.价值取向
(二)财政法正义内在价值
二、社会正义是财政法价值核心
(一)财政法的根本理念
(二)财政法的首要价值
(三)财政法的价值选择
三、提出:财政法社会正义价值观
(一)一般法的正义性与财政法正义性
(二)财政法正义内涵
四、 财政法正义价值实现与途径
(一)财政法理念创新
1.财政法理念基础
2.财政法理念理论创新
(二)财政法正义选择标准
(三)财政法正义实现途径
1.规范财政权力满足正义
2.约束财政行为实现正义
3.非数据标准
第四章财政法理论联系的公共内容
一、财政法与财政的公共问题
(一)公共财政的认识过程
(二)公共财政的界定问题
(三)财政的公共属性特征
1.以公共利益为动机
2.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标
3.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内容
二、公共意识与财政法
(一)公共理念表达
(二)公共意识问题
(三)公共财政意识
三、财政法的公正观念
(一)财政法的公平公正
(二)公共财政中政府行为定位
(三)财政法规范作用
1.财政法的保护范围
2.对财政的规范作用
第五章财政法理论联系的基础因素
一、“基础”与财政法基础
(一)财政法基础界说
1.基本界说
2.理论指要
(二)财政法基础分析前提
二、财政法社会条件因素
(一)社会条件因素
(二)财政法与社会条件因素的联系
三、财政法基础的哲学联系
(一)财政法产生与发展的主客观问题
(二)财政法发展的动态与静态
(三)财政法的历史性
(四)具体问题的分析方法
四、财政法背景因素的“同”与“不同”
(一)问题的一致性
(二)生成与表现的特殊性
第六章财政法理论联系的一个范例内容
一、政府采购与法律规制的演变
(一)政府采购与规制一般历程
(二)全球采购与政府采购法规制
1.两个基本特性的影响
2.全球采购对规制的影响
3.政府采购规制的法律选择
二、一些国家的政府采购法规制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制度表现
1.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2.日本政府采购制度
3.欧盟政府采购制度
(二)运用GPA 制度的一些问题
1.三个倾向问题
2.基本立场
三、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制
(一)开放与控制的法律联系
1.有条件、可控制与循序开放
2.法律条件下的开放与控制
3.开放政府采购的含义
4.确定政府采购准入条件
(二)政府采购法律规制含义
1.政府采购法律规制含义
2.基本法律目标
3.基本法律原则
四、中国的政府采购法问题
(一)制度变化与问题
1.立法认识
2.制度准备
3.法律体系化目标
(二)基本目标与制度问题
五、政府采购进口法律规制
(一)基本界定
(二)基本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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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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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的想法是,理论研究通常是需要具有相应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过程的,确立理论的研究目标则也是需要目标和过程的,财政法的理论研究亦是如此。在研究财政法中何以确定其理论研究方向以及研究范围和进程,包括方法和方法论,是应当反复细致思考的*基本问题。当然,对此可以有不同的各种认识和进路,因为任何学科中的理论研究仅仅运用一种方法或一种理论并不足够。所以,在财政法研究中,本书进行理论研究上的一些尝试,并且有些不同于已有观念、方法的思考,包括对实践问题的思索和分析。
而且,在财政法理论的研究目标中,如若从长远目标,可以说是需要从理论基础与理论创新的价值理念、层面、结构来逐渐地建构或丰富财政法研究体系。因而本书研究内容尝试着与这一长远的理论目标渐进,或可说是对这一长远方向的理论探寻或探究,这一过程也是一种不断地理论思考、理论积累、理论深入,任何学科的理论内容都是日益循序渐进的创新发展过程。
财政法理论研究具有厚重的社会基础和客观的事实基础,财政法还不仅是简单地应用部门法,财政法若作为一门法学科和法领域,应当建构理论内在和基础体系,所以财政法理论应当成为财政法的重要分析工具,甚至运用工具。因而,我提出的观点是,财政法的理论研究可以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的范畴,当然这种划分也只是取决于研究问题的一般特征。
这两个基本的范畴是:**,是财政法基础理论;第二,是财政法应用理论。
也还要提出的是,近年来,不论在国内外的应用法学研究或是理论法学研究中,作为基本或基础理论研究的趋势是这样两个范畴的分析界限越来越不明显,应用与理论的契合与交融多元并存。所以,一旦具体涉及财政法理论研究,在财政法基础理论中研究财政法的应用性是极为可行的;而在财政法应用中分析财政法理论则更是必要的。不过,作为财政法理论研究,其分析的基础范围可以更宽泛,思维空间也可以更“宏大”,作为财政法应用研究,其分析的基本内容可能更具体、更有针对性,这两者都不能脱离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辩证联系,而更为重要的是,财政法社会正义价值是财政法理论研究基点。由此出发,财政法理论展开其社会客观和法律客观,以及理论本质和理论内容的相互联系,并建立探讨财政法和财政法理论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这是本书所尝试建立和运用的财政法理论及其分析基础。
因而本书尝试研究财政法问题的分析理论框架,即在客观和辩证联系理论中确立财政法理论范畴、财政法关系属性与特征,形成研究财政法密切联系基础和发展规律的财政法理论联系和研究方法。在基础理论上,这些是研究财政法的基本和基础内容,也是财政法研究可以建立的重心和研究介质。并且,进行和展开这种研究是可能的,这在于,一旦认可财政法的存在,财政法和财政法理论应当是客观的、联系的、发展的,其方法也是有其特有内容的。
同时,一方面,财政法理论研究需要基础理论内容,以及理论与现实或实践相结合的思路、理念与方法内容。在这一内容的形成过程中,由于财政法面向的主要问题或基本问题会大量地涉及经济、政治、哲学、历史等不同内容和方法,研究财政法的思路、理念与方法等这样的理论内容,则更应当是包容的、多元的。因而,本书坚持通过展开对财政法理论本真与多元的思考、财政法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与结合,对财政法的制度背景与因素关系进行理论论证,这些论证有别于通常的一些研究习惯。另一方面,在理论实质中一旦掌握财政法的本质内在问题,在新的分析视域中建立财政法理论研究框架是可能的。作为本书作者,也在认真地进行这方面的理论探索,这种探索实际上既需要独立见解也需要学术积累,因而本书的研究角度和维度有独立的想法和研究的创新,对财政法的理论研究建立从财政法现象和本质分析起始的财政法理论起点,形成面向财政法的价值选择、面向财政法的社会条件、面向财政法的财政资源配置作用;以及财政法关系内容的理论范围的研究进路。也是探索着拓展财政法研究的理论边界,尤其通过在理论上运用辩证联系理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财政法社会价值与理论现实,确立财政法辩证联系理论体系与方法范畴。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写作过程中,作为作者的一个具体体会是,中国财政法理论所面临的主要社会背景是有积极思考意义的,在其发展中的主要变革表现在:1994年的分税制可以作为一个主要标志。当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事权与财权的重新划分,按照分税制改革方案将税收体制变为带有生产特征的税收体制,通过征收增值税,将75%的增值税收归中央,中央政府负责国防、外交、转移支付、战略性开发等预算开支,而地方获得25%的收益,地方政府则负责提供普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目前,作为现行的财政体系是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以后,附随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建立的,其后在收入划分方面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未变,如税收收入按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地方,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对此,有一些观点认为,现行分税制体制在有效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中具有主导作用,并在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和国民经济有效、协调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分税制是理论上按收入归属,现有税种被分为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可是现实中,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协调仍有许多欠缺,如在税基方面,一些税种有交叉;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完善;而省以下分税制并没有完全实现,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与责任不匹配。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各级地方政府缺乏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地方税规模小、筹集收入能力有限,以及存在地方税收征管较为落后等问题。不过,这些观点也恰恰说明,研究财政法和研究财政法理论的重要现实意义,上述问题也都是在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中需要解决和逐步解决的。
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国内就较早开始了对财政法的一些研究,涉及财政法的理论研究在内容中是比较宽泛化的,当时在方法上带有计划经济特点,而且,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基本的、相关的文献是“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的,这时的财政法理论所包括的分析范围表现在实践中,或是在现实中是广义的。所以,当时从事财政法教学的主要高校,其基本教材所罗列的财政法内容或构成,往往涉及诸如预算法以及财政行政的管理体制、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还包括投资法、税法以及财政监督制度等很多内容。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
事实是1994年分税制之后,基本的财政体制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变化,比如改变了传统计划财政方法,这也是财政法研究的一个突破,财政法理论也深入地反映在财政体制改革的制度保障范畴之中。在财政法研究与财政法理论中,有专家学者如刘剑文教授、熊伟教授等主张推动财政法与税法的融合并出版了相关的专著;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方面,在该书的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也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 张守文教授等出版了财税法教材和专著,以后的财税法理论也进入专门化研究。
1994年分税制之后的财政法研究超出原有财政法的计划经济分析范畴,更明确加入了重要的财政收入因素,也逐步成为凸显财政法专门领域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实际上,不论是财政法的研究或是税法的研究,侧重点和范围不同,但都是互动的、相互契合的,两者的理论内容本质是一体化的。这以后也有了很多研究文献和成果。但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或财税法具有日益增加的“相对独立的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中国的全面和系统化的深入改革,特别是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决定》,特别设立专门章节详尽论证了中国财税体制改革是未来十年或更长时期的主要任务,这对于财政体系、财政职能有了更有新意或更有高度的新的表达。在这种深刻表达中,强调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显然,这是对财政本质的新的定位,也是新的概括,也指向了财政体制改革的新的方向。
而“财政改革的逻辑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次改革呈现出鲜明的整体性特征,过去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当前则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这是对财政的认识和财政改革定位的历史性突破,具体而言,即形成了财政职能的新定位、财政改革的新思路,以及财政改革的新举措,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明确了方向”。 参见刘尚希:“基于国家治理的新一轮财政改革”,载《当代经济管理》2013年第12期。该文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中国的再次改革,并为中国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这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若把过去35年作为一个大的阶段来看,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他改革都与此相配套;而这次提出的改革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除了经济改革之外,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也是改革题中应有之义。这次改革呈现出鲜明的整体性特征,是系统化的全面改革,……与此相应,财政改革的逻辑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过去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当前则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这是对财政的认识和财政改革定位的历史性突破,可谓前所未有,无与伦比。具体而言,即形成了财政职能的新定位、财政改革的新思路,以及财政改革的新举措,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明确了方向。
在这样的理论研究背景中,作为财政法对象内容的“财政”即是改革的中心环节和基本支柱。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目标中,财政不仅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方法,更是突出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所以,财政可以作为重要经济基础,这样即有学者认为,“不能为了满足一些短期的目标而过多地随意动用财政手段,或者说,不能过度地把财政工具化”,并提出改变原来的一些理论上的定式,特别是财政改革、包括财政职能定位也可以是多变的与市场经济变化相匹配的一些认识和认知。实质上,财政的确应当更稳定和更权威。在这样的形势中,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财政发挥的职能作用不仅仅在经济方面,也在社会、政治方面有相当大的表现和作用,这就要求财政制度建立起科学的财税体制,不仅要“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而且,要“促进社会公平”,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由此,财政本质的基础内容在实质表达上更凸显、更突出,它不仅表现为一种结构调控的工具手段,还表现在对促进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包括创造和增加市场效率这样的经济作用,更表现在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这样的社会作用,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应当说,在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更重要。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经济或市场效益的财政作用更重要;还有观点认为,效率与公平要结合发挥重要作用,另有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这两者可以是不断变化的,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灵活变动,等等。
总的来看,现在的基本观念是中国经济已经不能再走单一市场效率或经济效率优先的路径,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应当基本保持平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意义和实现过程更重要,财政法可以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
为此,“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提出了财政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及新的思路和方法,财税立法实际是现实和积极的改革思路和步骤。这里所强调和需要解决的还是国家治理中的财政实现问题。例如,通过事权划分、财力分配等改革和发展过程,改变一些诸如事权划分尚未明确法律规范、财力缺少规范划分方式等基本现象。这种改革也应当是未来十年甚至是更长时期,财政法变化发展的基本方向。因而财政法在这一时期的基本任务,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重要内容:财政法立法、立法体系、法律实施机制的架构、建设、完善。财政法的上述基本建设过程,也是财政改革内容、环节、阶段的主要过程,这些在财政法理论研究中的理念、法制与实践的辩证联系中都是十分重要的理论要求。
所以,作为本书作者认为,并不应局限于法部门抑或部门法的一般分析方法,也不应局限于法学或法律的传统思维习惯,而应力求或建立财政法理论和财政法现实密切联系的原论研究与分析,这反映在本书中,首要的是思辨考量了财政法理论位置、财政法社会背景、财政法与不同财政现象的辩证联系范围、特别是对财政法价值判断提出了与社会意义直接相关、财政法应有的社会正义的选择理念与标准。并且,本书提出和强调在财政法理论研究中,“财政法社会正义价值理念与选择判断的选择论证和思路,突出社会正义价值应成为财政法的基本理念与选择判断”。
本书提出并论述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成为财政法的基本价值,社会正义是财政法的作用价值,而财政法的价值功能中,社会正义价值的选择判断是财政法的本身价值理念问题,这一点是财政法研究中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在这一研究中,财政法确定财政分配关系本身的正义与财政分配关系过程公正,这种特定价值内容是财政法正义的选择取向,这种选择是对事实“应当是这样”的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而做出的理论价值选择。
这一观点在2007年开始至今,在给我的博士生的授课中也坚持了该观点的讲解和讨论。在我以往研究中,也曾主要通过文章“现代财政分配的财税法分析”(发表于《法治研究》2010年)、“财税法的正义价值判断与选择”(发表于《法学》2011年),来阐述这一观点和理念。而当时投稿发表这两篇文章,可能在当时的时期而言是有争议的,因为那时更多的还是在宣传和讨论有关效率优先、又快又好、又好又快等观念,当时看待法的价值乃至财政法的价值问题,也多是强调或注重效率问题。所以借此机会特别谢谢《法治研究》杂志社、《法学》杂志社的该文编辑、编审,以及领导和工作人员和外评专家,不仅,有些是“力排众议”发表了本人的文章和见解,而且,对于文章的写作进行了很有意义的指导。实际上与本人有同样见解的学者也很多,文章发表后出现了更多这方面的讨论。现在,相当多的学者与以上的观点一致,或相同,或接近,我觉得这是很有意义的。在本书中,我可以对自己提出的财政法应当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理念与选择判断的观点见解予以了更多的理论展开和拓展。同时,谢谢《法学研究》的张编辑,张编辑曾经对我的投稿“《政府采购协议》非歧视原则及其适用的例外”一文,提出过非常严格的修改意见,当时甚至或几乎要放弃修改,但这是本人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积累和研究的内容,又很难放弃,在张编辑的鼓励下,这一稿件经过更多思考,在2005年《法学研究》的第六期得以发表,这一研究与国外相关研究是同步的,发表以后被不断转载,近些年的转载和摘抄更多,这一内容在本书中也有一些体现,不过相关素材和分析多了一些。实际上通过投稿得到这些编辑指导,对于作者是深刻的学术帮助,在此致谢。
总之,进行财政法理论的学术构架是必要的,在这种理论架构中,对不同学科的理论借鉴是必要的,如一些哲学思想、政治学理论、经济学方法等对研究财税法是很有裨益的。而且,这些不同学科的理论内容中,既有传统的学术内容,诸如哲学中的认识论;也有新思想和新理论,诸如经济学中的供给学派和需求学派的不同观点,特别是“供给侧学说”与“需求侧学说”。对此,我在本书中也进行了精选和研究。
即使是基础理论也不应当是静止的,实际上这不仅是财政法理论对学者的要求,也是财政法实践对理论的要求。当然,理论研究有百家之长,对学术研究的不同观点要具有尊重和包容。我的一位博士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进行的是有关基础理论的研究,基础理论与制度研究相比是更困难一些的,而其提出了与传统理论不同的想法、观点,并加以了论证。尽管这一研究还需要更多的时间,但是这种想法也即是学术的精神,可能还是一种放弃,因为当时我曾经问及这位博士,如果与原有的一些观念不同,可能会有一些困境,当时这位博士坚持了学术观点和学术进路以及学术方法。实际上,如果放弃这一研究内容,以这位青年学者的研究毅力和研究能力是可以获得更好评分成绩的。但是,建立一种学科的理论体系是长期的学术使命,建立财政法学科的理论体系何尝不是如此。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也期待有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此,作为本书作者则是踏实而为吧。写作本书,其过程也是在运用新的、不同以往的研究方法而深入研究财政法,这些是一种探讨、分析的过程,也是理论框架研究过程,也是尝试独立谈及财政法理论的过程。也正由于此,也许阅读本书可能不一定符合某些习惯或原有惯性,或者说,可能还需要一定的理论专心。
不过,我还是不主张将理论、理论问题、制度问题做出更烦琐、更复杂的表证和抽象化,相反的,尽量将理论内容平常化。并且还认为,一种理论和研究方法只要提出来并可运用之即可,理论或理论方法也仅是理论和方法。
这本书从2007年即开始构思和筹备,但是在前段时期则几乎没能动笔,多数时间是在与我的一些博士生进行更多的讨论;即使写作或撰写,进度也很慢,也听取不同领域专家学者的建议;在结稿之后,也没有急于出版和发表,也就可以继续斟酌斟酌。不过,作为作者,本人的确愚钝!
还需要再说明的是,本书是尝试进行理论系统研究,尽管也可为教学而用,但在理论结构上与教科书体系不同,主要分为六个方面的研究结构和体系,即在编排形式上分为了以下研究内容:
**章财政法理论研究前提
无论是就财政法的理论或是就其实践而言,以何种角度或层面来展开对财政法的研究,都可以从这样一个起点问题开始,在理论上,首先要确立、分析财政和财政法的基本关系和法律关系问题,这是财政法理论分析的基本前提。因为研究财政法需要通过财政法面向的基本关系内容、尤其是对于这种基本关系性质的分析,表达其所应当具有的存在形式与内涵;而且,财政法关系问题又是建立财政法基本理论或基础理论的客观基准与核心问题;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就研究财政法基本前提而言,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通过对财政、财政法的概念化表达,可以认识和解析财政法的研究范畴,亦可以为解决财政法关系的本质属性与特征提供理论研究基础。
第二章财政法理论客观与方法联系
如上所言,理论是任何学科都需要的分析工具或分析结果,研究财政法也是如此,财政法是需要或需要具备特有分析理论的,而且需要有不同的理论与方法,以有利于研究的多角度和不同质方法的广泛化研究。同时,财政法的特有理论也并不等于财政法只是特有一种或一个分析范式,就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而言,很难说它有一种或一个相对应的分析理论和方法就足够了。一旦将财政法作为某一种范式看待,无疑限制了对财政关系、财政法以及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在任何学科中,如果对于存在问题仅仅有一个方式或方法分析显然是不充足的。所以,在财政法理论范畴的问题意识上,财政法方法可以是一个具有普适意义和理论意义的方法论问题,但这一问题并不应当故作高深,它只是诸如规范分析等一些法学方法或其他方法的具象化而已。
第三章财政法理论价值与判断选择
对财政法理论建构极其需要面向基本价值或内在价值理念进行研究判断,并在不同价值形态中予以理论选择。而由于财政法正义对社会本质和国计民生具有深刻意义,无论是财政法还是财政法理论,都需要将这一重要的财政法价值意识以及价值内容作为财政法分析和研究范畴。这还因为,在曾经已有的财政法理论或财政法制度中,已经熟悉的观点和说法中很多是倾向于效率优先等价值取向的。财政法社会正义内容也须成为财政法很重要的立法原则与实施目标。更具体而言,财政法价值判断应当关注财政分配本身正义问题与财政分配过程正义问题,以及国家对财政对象的占有、使用、分配,以及国家对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正义和公正问题。这是当下财政法律体系中尚待于提倡和建立,以及实现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实施宗旨。
第四章财政法理论联系的公共内容
可以将财政法归结为,是对双重特征的财政权力及面向财富的双向权重的财政行为予以规范的财政法律规范总体,它归根结底的主要联系因素体现在公民财产权与社会财富。因而财政法是具有公共内容或涉及公共问题的,尽管财政法公共问题也可能只是公共范畴中的问题,并且在不同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但不论是财政政策或是财政法治之中,的确都具有很多的公共内容和公共话题,而且虽然理论认识不同,在各国的一般制度层面的基本做法却是较为一致的,即基本上是将财政法置于社会公共范围之中。就实践而言,财政法在发展进程中还需要将实现公共财政内容的机制建设目标,作为财政法理论与制度构建的基本任务。
第五章财政法理论关系的基础因素
在本章中更直接或更具体地运用了作者提出和强调的财政法的辩证联系分析理论,认为财政法在学科意义上是一门涉及多结构并具有交融性的综合学科。如财政法包括“财”与“政”的结构内容,具体涉及“财”与“法”的结构内容,同时,它又包括“收”与“支”的结构内容,而且财政法的存在表现不是单纯抽象的,它是建立于有广泛社会联系范围的基础因素之中的客观存在,财政法的理论因素内容即是复杂的。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中,财政法可以借鉴不同学科的理论。
第六章财政法理论联系的一个范例内容
这一章将政府采购和相关法律问题作为财政法理论的一个分析范例。并且,财政法理论有不同的理论侧面集合生成财政法整体理论,不同的财政法内容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相互联系以及与之联系的社会基础现实。政府采购可以作为运用公共资金的一个极其重要内容,它在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财政支出保证中具有重要地位。所以,言之以范例实证,也意味着言之以重要表现,这样其更明确。当然,财政法亦可表现为具体的财政法制度与理论,可以一定的范例实证反映和证明。在财政法领域中,也可以将政府采购作为*为典型的一种财政现象或财政支出行为。在政府采购法的研究领域必须注意到一个重要的事实,即自2007年年底中国即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这一谈判进程是复杂的。面临这类对财政领域和财政法领域有极大影响的国际协议谈判的关键时期,研究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和政府采购策略,对于中国财政法体系,以及政府采购法体系的构架与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这本书的观点和内容也主要作为了我为我的博士生进行财政法的理论分析的讲授和参考内容之一,在本书中也提及了一些不同理论和研究方法,其中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提供给这些博士生进行一些学术讨论和交流,当然有些研究还可以更多地思考。作为这些研究上的思考和交流可能涉及不同学科的理论交融,所以,在撰写本书时也并没有按照传统的讲义格式进行。此外,本书以财政法为理论思考,理解和赞同“财政法”相契合的观察高度。
可以说,作为学科思维中的社会科学领域以及科学理论体系,主要是以其产生、发展为基本形成过程的,任何科学理论体系都有形成发展的过程,财政法及其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内容或部分或组成,财政法与财政法理论的发展也是一个或一种过程的发展,并是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进程。财政法在学科意义上也是一门涉及多结构并具有交融性的综合学科,因而它有着发展的辩证变化以及内在因素与外部条件联系因素融合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财政法事实形态和客观是相互联系的社会基础上的生成、变化与发展过程。本书为此展开和深入财政法理论结构与联系范畴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为本书写作需要阅读大量文献,感受到每一学者分析理念和分析方法不同,真知灼见。在此,致谢从事不同学科理论研究的各位专家学者,并致谢从事财政学、财税法研究的各位专家学者和实践者,卷轶浩瀚,例举或有疏忽,真诚致敬。
任际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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