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0)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聯絡我們  | 運費計算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用戶註冊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3年度TOP分類閱讀雜誌 香港/國際用戶
最新/最熱/最齊全的簡體書網 品種:超過100萬種書,正品正价,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送貨:速遞 / 物流,時效:出貨後2-4日

2024年10月出版新書

2024年09月出版新書

2024年08月出版新書

2024年07月出版新書

2024年06月出版新書

2024年05月出版新書

2024年04月出版新書

2024年03月出版新書

2024年02月出版新書

2024年0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2月出版新書

2023年1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0月出版新書

2023年09月出版新書

『簡體書』行政法 实用版法规专辑(新4版)

書城自編碼: 272341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行政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912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2-01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352/265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95

我要買

share: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关键改变:如何实现自我蜕变
《 关键改变:如何实现自我蜕变 》

售價:NT$ 352.0
超加工人群:为什么有些食物让人一吃就停不下来
《 超加工人群:为什么有些食物让人一吃就停不下来 》

售價:NT$ 454.0
历史的教训(浓缩《文明的故事》精华,总结历史教训的独特见解)
《 历史的教训(浓缩《文明的故事》精华,总结历史教训的独特见解) 》

售價:NT$ 286.0
不在场证明谜案(超绝CP陷入冤案!日本文坛超新星推理作家——辻堂梦代表作首次引进!)
《 不在场证明谜案(超绝CP陷入冤案!日本文坛超新星推理作家——辻堂梦代表作首次引进!) 》

售價:NT$ 265.0
明式家具三十年经眼录
《 明式家具三十年经眼录 》

售價:NT$ 2387.0
敦煌写本文献学(增订本)
《 敦煌写本文献学(增订本) 》

售價:NT$ 1010.0
耕读史
《 耕读史 》

售價:NT$ 500.0
地理计算与R语言
《 地理计算与R语言 》

售價:NT$ 551.0

建議一齊購買:

+

NT$ 1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修订) 》
+

NT$ 210
《 知识产权法 实用版法规专辑(新4版) 》
+

NT$ 1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本(附最新司法解释) 》
+

NT$ 2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用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全新修订,含相关立法解释) 》
+

NT$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版(2015最新版) 》
+

NT$ 2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含最新司法解释) 》
編輯推薦: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法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內容簡介:
收录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设有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10年10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8年5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2004年3月22日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10日

实用附录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复议申请书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起诉状

9行政答辩状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注释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1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部门规章。

6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第78-86条

第三条【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注释[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的条件如下: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刑事处罚的关键。4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所要求的。

[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依据法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主体法定。除下列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③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关组织实施处罚。

3处罚职权法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罚权。

4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不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受处罚人诉权等,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样作出的处罚也是无效的。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台灣用户 | 香港/海外用户
megBook.com.tw
Copyright (C) 2013 - 2024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