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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中国法制史研究传统体例为纲,以历史时序为经,以每一王朝的法律思想、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制度为纬,对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具体编写中,力求做到思想与制度相关,典籍与事例互证,重点与特点突出,内容涉及自夏商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法律历史发展进程,覆盖了当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框架体系。教材编订遵循文本的可读性、知识性和实用性,强调章目重点,设置延展阅读,辅以相关案例、图片和课后深度阅读、问题思考、应试试题。全书脉络清晰、内容丰富、用语准确、论述简明,为读者提供了详实的法律史素材,阐述了传统中国法制的思维模式。通过传统中国法制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学习讨论,把握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理念、概念和原理,读者获取更多的参考信息和思考空间,能够正确理解和有效运用法学与史学知识,取精用宏、融会贯通地分析中国传统法制理论问题,重述与反思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制转型中所延续的中国传统法律理念,探寻中国当今法制改革中的中国法制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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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曾宪义 男,1936—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名誉院长、法律史博士学位点建立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委员,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法学与教育学专家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赵晓耕 男,1960年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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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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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14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14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17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19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9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29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31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33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36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39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43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43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46
第三节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49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52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55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55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58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61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66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68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72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72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77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81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88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91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98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98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102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108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113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 113
第二节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16
第三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122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128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33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137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46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146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161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162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169
第一节 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169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173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190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196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196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204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214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221
第一节 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221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225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238
第四节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242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247
第一节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 247
第二节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256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262
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262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271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276
第一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与“六法全书”体系 276
第二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法律内容 280
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295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301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301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311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325
参考书目 335
后 记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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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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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现代法制。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 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之际,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一般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迁,大致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清末变法。在中国,习惯上把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清朝灭亡这段时间称为“清 末”。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沦为一个“半殖民地社会”。在这段历史时期内,虽然清朝政府表面上继续维持着对中国大部分地域的统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区、通商口岸,实际上丧失了国家领土主权(如在香港),或是行政司法管辖权(如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存在)。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法律表现。同时,在1840年以后,特别是在清朝政府存在的最后10年即1901年至1911年中,清政府被迫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清朝原有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从此中国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这时候开始,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所以,清末变法这一部分也应该是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点之一。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1年10月,中国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的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民国政权,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军阀控制的民国北京政府,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北洋政府”。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曾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之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1927年到1949年,是国民党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南 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在立法上比较完善,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
5.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通常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中,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 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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