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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保险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書城自編碼: 271324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王静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823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02/53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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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练司法智慧 统一裁判尺度
內容簡介:
◆典型案例 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出版的指导参考刊物中的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典型案例,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和全面性。
◆关联案例 列举全国各级法院已审结的关联案例,归纳案件要点,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便于读者研究案例适用法律的异同。
◆裁判规则 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难点、盲点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案件的处理要点,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
◆司法观点 总结、归纳裁判思路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专家法官著述、审判实务主流观点,全面展现具体问题的审理思路与司法观点。
法律是灰色的,法官的理性隐藏在裁判文书的背后。本丛书通过整理典型案例,归纳裁判观点,展现法官、律师的实践智慧,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裨益。
關於作者:
王静,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中央政法委、教育部等六部委卓越法律人才“双千计划”。长期从事保险等民商事审判实务与研究,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南京大学学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撰写的论文、课题报告多次获奖,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出版专著《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其学术观点和司法经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主审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编报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主审案件的裁判理由被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采纳。曾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与欧盟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合作研究课题、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审判理论课题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等多项国家级重点调研课题。
目錄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已收取保险费但未作出承保意思表示情形下,保险人责任的承担
二、保险条款交付义务的履行与认定
三、保险责任期间条款的效力
四、不定期保险合同的变更
五、保险代理人代签名、代为填写保险单证情形下保险合同的效力
六、保险公司业务员故意诱导行为的法律效果
七、保险交易惯例在保险纠纷中的适用
八、保险法上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九、代理人未激活保险卡情形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十、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十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匹配性审查
第二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负担主体
三、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及弃权行为的认定
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拒赔
五、投保人如实告知确认事项的推翻
六、体检能否减轻或者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七、电子保单形式下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八、投保人恶意欺诈情形下保险人解除权与撤销权的竞合
第三章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第一节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一、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在司法实务中的解释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的负担
三、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四、交付错误条款情形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五、电话、网络销售模式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与认定
六、续保、多次投保同类险种情形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与认定
七、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是否需要对受让人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义务
八、投保人的签字确认是否能够当然证明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九、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
第二节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无效保险格式条款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一、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的具体适用
二、未交付保险条款情形下对保险合同的解释
三、科学专业术语的解释规则
四、法律术语在保险格式条款中的解释规则
第四章保险赔偿
一、保险人违反及时核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比例分摊原则在保险事故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具体适用
第五章保险纠纷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保险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资格的司法审查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与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节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
第三节保险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三、交强险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及其中断事由的认定
第四节保险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
一、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及其审查
二、“能够推翻事故认定书”的“相反证据”的认定
三、保险公估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四、悬赏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其审查
第二编人身保险
一、投保人死亡后合同解除权的归属
二、死亡保险条款无效时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意外伤害险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四、损失补偿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具体适用
五、不定期缴费的寿险合同宽限期如何认定
六、“畏罪自杀”情形下寿险保险人责任的承担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给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第三编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条款的解释
二、连带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否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
六、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七、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八、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
九、“高保低赔”条款的效力与理解
十、“按责赔付”的车损险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
十一、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处理
十二、“医保标准”条款的效力
十三、“无有效驾驶证”的解释
十四、持C3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证驾不符”
十五、累计扣满12分是否属于无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形
十六、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
十七、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
十八、替代性交通费用的审查与认定
十九、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赔付
二十、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赔付
二十一、“逃离事故现场”免责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
第四编交强险
一、交强险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认定
二、同一车辆重复投保多份交强险的赔偿处理
三、醉酒等高危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的追偿权
四、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能对抗受害人对交强险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五、交强险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是否需要考虑个人体质等损伤参与度
六、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时的赔偿处理
第五编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的交错
一、保险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错:保险业务员的不规范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
二、保险法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交错: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形下机动车纠纷的民事赔偿范围
三、保险法与社会保险法的交错:已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机动车保险中如何赔付
第六编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內容試閱
保险作为将个体风险分摊于危险共同体的一种良善制度,对于安定社会、繁荣经济具有极其重要之作用。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2014年8月,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随着机动车强制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发展,保险与民众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密切,保险纠纷案件也成为民商事领域增长较快的案件类型之一。
保险作为一种综合又复杂的金融产品,其特殊性在于主要是通过格式化的保险条款构筑了产品的核心“保障功能”。审判实践中许多具体的争议最终大多都可以归结为对于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审查。同时,保险法又存在与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诉讼法等诸多其他法律的交错。如何在尊重保险制度的技术性、团体性与合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如何厘清保险合同的特殊原则与合同法、侵权法等其他法律的通用原则之间的具体适用规则,都是保险审判中的纠结之处。
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实务与理论相互为用是推动法学进步、法治发展最大的动力”。 本书以《保险法》及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基本体系为基础,汇集了120余个有关保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各级法院有关保险的典型案例和相关规范性意见,并依据保险法基础理论对相关裁判观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及点评,既全面覆盖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又清晰展现裁判思路发展演变的过程。本着抛砖引玉之初衷,期待以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促进保险法研究的日益精细化及体系化。本人才疏学浅,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以及保险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同仁批评指正。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本书也是笔者出版的第二本保险法成果。特别感谢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教授、岳卫教授、解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董庶法官等师长好友以及“保险法茶座”及“保险法研习小组”同学们的互帮互助,你们的勤思好学,总让我在汗颜之余不敢放松对保险法新知的探索。
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以及策划编辑冯雨春女士给予的支持。
王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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