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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论商法的公法化(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

書城自編碼: 270704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陈岳琴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20864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24/200
書度/開本: 16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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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首先对“城市”、“商”和“商法”等概念做了辨析和论证,认为城市是“商”的母体,同时也是“商”的产物。作为近代商法的源流,“商人法”发轫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自治城市,它实际上是万民法的嫡传,万民法就是商法。因而,民、商本是“同根生”, “民”本是“商”,“商”即是“民”。“民商分立”只是历史的偶然和表面现象,并非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而在当代“无业不商”、 “人皆可商”的泛商化社会背景下,立论于“商主体”和“商行为”的传统大陆法系商法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同归于民,导致“民商合一”。在另一个路径上,为着战时统制经济而生的经济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形象,冲破传统公私截然分野的藩篱,以强有力的“国家之手”,介入自由经济的所谓“市民社会”,全面干预、参与和管理社会经济,“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紧紧相握,共同演绎新经济的辉煌,从而导致传统商法在相当程度上的“公法化”。
民商既已合一,商回归于民,然而以私法自治为本色的民法容不得商法中被渗透了公权力的一面。否则,民法就不成其为私法了。商回归于民而溢出于民的部分,就归入了“公私兼容”、“亦公亦私”的经济法。公法化了的商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的私的一面就是传统商法所涉及的经济事务层面,即大陆法系移植于英美法而相别于英美法的“Business Law”。经济法的公的一面则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的公的更宏观的一面。
關於作者:
陈岳琴律师,法学博士,1969年出生于浙江松阳港口村,在青山绿水的江南水乡长大,从小跟随父亲耳濡四书,一路求学进京,1998 年和2003年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史际春教授,分获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第一位法律硕士。曾在浙江省松阳县团委、松阳县西屏镇政府、浙江省团委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国审计署等单位工作,曾任少年刑庭特邀陪审员。
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在杭州星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等执业多年,2005年9月创办个人独资的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学以致用,主要办理诉讼业务,十多年专注于研究解决出租车和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成为目前国内该领域最权威的专家律师。中国知名的公益律师,入选Law Firm 50“2009年中国十大公益律师”,在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包括成功阻止北京动物园搬迁案、中华古诗文吟诵抢救传播、中国古村落文化挖掘保护等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友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松阳一中荣誉法制校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六艺国学馆馆长,北京市海淀区诗文吟诵学会会长,中华吟诵学会常务理事兼社会教育部主任,浙派吟诵代表。
目錄
目录
第一章 商法概说1
一、概念辨析 1
二、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39
三、当代中国的“商法” 49
四、商法的本质和误区 52
第二章 世界各主要国家商法制度浏览57
一、法国商法 57
二、德国商法 63
三、日本商法 67
四、英国“商法” 72
五、美国“商法” 76
第三章 重新解读“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82
一、“民商合一”追本溯源 82
二、“民商分立”历史回眸 90
三、“民商合一”,历史的否定之否定 97
第四章 商法与经济法103
一、商法的公法化 103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16
第五章 商法公法化实证研究——公司法:从传统商法向现代经济法的运动125
一、传统公司法是典型的私法意义上的商法 125
二、公司法的嬗变: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渗透 129
三、中国公司法与外国公司法相比较的不同或特色 160
第六章 “商人法”精神——商法的精髓和出路167
一、平等和衡平 167
二、诚实守信 175
三、自治和自律 184
四、兼容并包 189
五、交易便捷和安全 192
六、创新性和实践精神 196
参考文献198
后记206
內容試閱
上个世纪末,“商法”在中国悄然兴起,似乎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必然结果。然而即使在民商法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也是一个令人困惑的概念,其实践尤为混乱不堪,“已经过时的商业法,不能再掩盖它的失败及其对法学的危害了”。中国近现代确立了大陆法及民商法合一的法制模式和传统,1949年以后又先后实行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化改革,以致非民(法)非公(与公权力无涉)的“商(事)”或“商法”的空间实在所剩无几。在此条件下,商法的概念和实践自然不可能比其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更明晰、更确切。
近年的“民商分立”思潮以1999年教育部改革本科教育核心课程、增设“商法”,200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另立门户为标志,似乎“民商分立”已成定局。那么,“民商分立”是理性的选择吗?适合中国的经济和法治实践吗?“商法”到底是什么?其内涵和外延、来龙去脉如何?当今世界各国的商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怎么样?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怎么样?商法是怎么公法化的?公法化了的商法该怎么定位?是继续留在私法的队伍里还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传统商法异化了,但是它的价值也就此泯灭了吗?当代和未来的人们是否可以保留、吸收、弘扬其精髓,在更高级的阶段和层次上求得社会的返璞归真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促使本人从事本课题研究的动因。而这些问题的研究解决,也有助于从理论上夯实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大厦的基础。
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做学问,实际上是一个追求真理的过程。本人正是本着对真理的虔诚追求,开始本课题的研究。
本书首先对诸多概念,如“城市”、“商”和“商法”做了辨析和论证,认为城市是“商”的母体,同时也是“商”的产物。作为近代商法的源流,“商人法”发轫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自治城市,它实际上是万民法的嫡传,万民法就是商法。因而,民、商本是“同根生”,“民”本是“商”,“商”即是“民”。“民商分立”只是历史的偶然和表面现象,并非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使然。而在当代“无业不商”、“人皆可商”的泛商化社会背景下,立论于“商主体”和“商行为”的传统大陆法系商法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同归于民,导致“民商合一”。在另一个路径上,为着战时统制经济而生的经济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形象,冲破传统公私截然分野的樊篱,以强有力的“国家之手”,介入自由经济的所谓“市民社会”,全面干预、参与和管理社会经济,“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紧紧相握,共同演绎新经济的辉煌,从而导致传统商法在相当程度上的“公法化”。
对法国、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和英美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也从实证的角度证实了“民商合一”、“折中主义”、“商法公法化”等发展趋势。英美法本来就没有什么民法、商法,其财产法、合同法、商法(Business Law)等都是与时俱进、有机地融合了公共政策或公法因素的,实际上有着很发达的经济法。因为早在18世纪他们就“识时务”地实现了“民商合一”、“公私不分”,省却了很多“合一”抑或“分立”的烦扰,使得其在当今两大法系的竞争中占了上风。
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市场迅速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市场也日益被民族利益所分隔,以特定“商人阶层”为基础的中世纪商人法,面对汹涌的社会大混合和矛盾冲突,失去了基于商人共同体的信用基础,不得不被国法化,进而无可避免地走向了衰落。“商人法”虽然衰弱了,但是其蕴涵的精神理念——平等、衡平、诚实守信、自治自律、兼容并包、创新和实践精神依然闪闪发光,照耀着人类理性的前程。特别是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建设,“商人法”的精髓乃是弥足珍贵的。
民商既已合一,商回归于民,然而以私法自治为本色的民法却容不得商法中被渗透了公权力的一面,否则,民法就不成其为私法了。商回归于民而溢出于民的部分,就归入了“公私兼容”、“亦公亦私”的经济法。公法化了的商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的私的一面就是传统商法所涉及的经济事务层面,即大陆法系移植于英美法而相别于英美法的“Business Law”。在英美法系,“Business Law”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凡与商务相关的法律都被包括在“Business Law”中,包括买卖法、合同法、财产法、票据法、证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甚至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与商务有关的部分。而大陆法系的“Droit des Affaires”只是非常理性地抽取了英美Business Law的有关精神和部分,称其为“商贸法”或“经营法”,其实质是立足于经营而包容各种公共管理要求的“私的经济法”。经济法的公的一面则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的公的更宏观的一面。大陆法系的“Droit Commercial”也与英美法系的“Co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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