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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反倾销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为线索,通过对本书完稿之日止69起案件最终裁定的分析,整理了不同案件里对类似问题的解决途径,并进而归纳了反倾销调查中通行的做法,就这点而言具有开创性。反倾销调查是本书的主干,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的认定和因果关系是本书的五个主支,各支下面又有小支,或者小小支等等,各支都有叶子相伴。这些叶子由源自各裁定的先例扮演。小叶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修饰各支干问题,为文中归纳的各做法提供依据;二是提供线索,指引在具体哪个案件中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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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谢琳,现就职于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欧盟国际法硕士,湘潭大学法学学士。参与过多起反倾销案件和反补贴案件,比如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美国对华出口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反补贴调查等。
韩伟,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中国南海协同创新中心法律平台主要参与人员。宿迁学院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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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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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第一节被调查产品
一、概述
二、不同类产品的排除
(一)不同类产品的认定
1.同类产品的认定有其特定的标准
2.不能额外创造标准
(二)排除
1.在物理化学特性、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不同的产品应当予以排除
2.不同指标的具体考量
三、不同型号产品的存在
(一)同类产品中允许不同型号产品的存在,型号不同并不否定产品的相似性
1.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则属于同类产品,不应被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认定不同型号的产品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并不是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扩大
3.同类产品的不同型号之间可能在替代性方面存在不同
4.只要不构成重大差别,允许不同型号之间存在一定差别
5.不同型号的产品之间可能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是不影响其替代性
6.在不同型号产品的认定中,替代性和竞争性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
作用
7.不能片面理解调查机关公告,公告中列举用途不一定穷尽
8.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在用途上、价格上有不同
9.型号之间的差异属不同型号在同一类产品间的正常差别
(二)独立产品品种充分性证明责任
四、实质性差别与合理差异
(一)基本相同,稍有不同,不构成实质差异
(二)存在合理差异,属于同一类产品,应当在同一个反倾销案中予以调查
五、国内是否能够生产,是否生产同类产品
(一)中国国内有企业能够生产
(二)不存在同类产品则不存在国内产业,进而可以推定不存在损害
六、税则号
(一)单一税则号下也可能包括其他产品
(二)税则号变更
1.税则号归入错误而需要变更
2.认定被调查产品所依据的税则号可能会变更
(三)税则号不等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四)需要从物理特性等方面认定需要哪些税则号
七、产品范围调整
(一)调查机关不接受调整通常基于以下原因考虑
1.缺乏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
2.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不是国内企业无法满足产品要求
4.只存在不同型号在同一类产品间的正常差别
(二)调查机关在下列情形中接受了产品范围的调整
1.在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用途、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等多方面存在不同
2.同一税则号下包含非被调查产品,需要排除
(三)程序方面的问题
八、对下游产业的影响问题
(一)是不是下游产业本身提出
(二)下游产业的长远利益和最终利益
(三)质量上的差异难以构成终止反倾销调查的理由
(四)下游产业内部存在细分
第二节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国家
二、被调查企业的代表性
三、调查期
(一)少于三年的情形
(二)立案与调查期期末之间相隔时间
(三)倾销调查期与损害调查期可以不同
(四)调查期外的数据不考虑
第二章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第一节国内同类产品
一、一般认定方式
1.在没有相同产品的情形下才考虑相似产品
2.可以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考虑每个因素
3.第三方认证不能作为否定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的决定性因素
4.关键在于对实质性差异的认定
5.同类产品中可能包括不同型号
6.下游企业意见
7.不能额外创造标准
8.证据要充分
二、具体指标考量
(一)质量
1.证据是否充分
2.质量标准问题
3.是否取得某证书不足以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4.质量差异不构成实质差异则不影响同类产品的认定
5.行业标准
(二)可替代性
1.证据性问题
2.原料对可替代性的影响
(三)生产流程
(四)销售形式
(五)生产者和消费者评价
1.生产者评价
2.消费者评价
(六)产品用途
(七)物理特性
1.前后一致性
2.是否达到了相关标准
3.是否构成实质差别
(八)生产设备
(九)竞争性
1.综合考虑多个指标
2.应确保在同一市场对竞争性进行认定
3.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相关性等因素在竞争性的认定中具有关键作用
(十)制造工艺
(十一)销售价格
(十二)国内产业是否能够生产
第二节国内产业
一、代表性
1.是否答卷
2.对产量的认定
3.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关联企业问题
(一)主要影响因素
(二)排除
(三)不排除
1.主要考虑因素
2.肯定性证据
3.世贸组织协定相关条款的解读与适用
4.是否影响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中国先例的援引
(四)关联交易与委托加工业务
三、协会的代表性
典型案例
四、国内产业数据的依据
(一)一家企业代表国内产业
1.国内产业只有一家企业
2.该企业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大部分
(二)申请企业与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产业
1.如果申请人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不高,为了更全面考察中国大陆产业受损害情况,调查机关通常除对申请企业进行调查外,还增加其他企业,这些企业一般是支持申请的企业
2.支持申请企业与申请企业的独立性考查
(三)提交答卷企业代表国内产业
1.提交答卷的企业可能支持反倾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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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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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几个层次。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每个法律位阶上都有相应的规范。在法律层面有对外贸易法,在行政法规层次有反倾销条例,在规章位阶上有立案规则、抽样规则、问卷调查规则等。但实务操作中的一些做法可能在这些规则中还找不到依据,比如,在使用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要求被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诸如此类在实务中通行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中都可以找到依据。但相较于法律、法规、规章而言,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数量颇多,这为参考裁定增加了不少难度。本书的目的就是使提高参考裁定的便利性。
本书以反倾销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为线索,通过对本书完稿之日止69起案件最终裁定的分析,整理了不同案件里对类似问题的解决途径,并进而归纳了反倾销调查中通行的做法,就这点而言具有开创性。反倾销调查是本书的主干,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的认定和因果关系是本书的五个主支,各支下面又有小支,或者小小支等,各支都有叶子相伴。这些叶子由源自各裁定的先例扮演。小叶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修饰各支干问题,为文中归纳的各做法提供依据;二是提供线索,指引在具体哪个案件中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本书的完成要特别感谢我在湘大读书时的老师隋平博士。隋老师曾经求学于北京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哈佛大学,并且在实务界担任过多家大型机构的高管,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有很丰富的经历。隋老师一直鼓励学生自信、自强、独立思考,不迷信所谓的学术权威,敢于挑战、质疑。2009年有幸在湘潭大学聆听了隋老师给我们以与众不同的方式讲授经济法等课程。隋老师为我们授课不局限于教室,不照搬课本,而是基于其在实务界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实务中的业务类型来讲授真实社会中的法律,展现给学生们综合、立体、活生生的法律。他不仅为我们推荐卡尔拉伦茨、迪特尔梅迪库斯等一些法学大家的经典著作,而且无私地将自己珍藏的著作供学生们传阅。为了方便教学与讨论还把自己的个人办公室改成了多人学习室,给学生们分享自己的思想、书籍和茶点,随时准备为学生们授业解惑,同学生们一起奋斗。为学生们拨开了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高大上的面纱,给学生们展示了其接地气的一面,鼓励学生们挑战、质疑权威,去做自己之前觉得不可能的事情。
教师职业内的授课任务早已结束,隋老师对学生的引导与关心却一直没有间断。我到北京念研究生后,隋老师来到北京还带着学生去他的母校北京大学、去他曾经工作过的地方金融街等地方参观,给学生讲述那里的故事,最直接地感受法学院与法律实务之间的距离;在诸多法律实务界精英给北大法学院学生讲授经验的时候也不忘记发信息告诉学生去旁听学习;而且仍然不断给学生更新阅读书单……
从2009年第一次聆听恩师授课开始到现在已经整整六年了。我也经历了从法学院到法律实务的角色转换,并且在隋老师的鼓励与督促下编写了此书,期待以此回报恩师教导,为恩师所从事的法学院模拟实务教学事业增砖添瓦。当然,本书的所有不足都由笔者承担,欢迎各位读者、老师、同仁、朋友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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