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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2014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三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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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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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
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
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
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
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验收】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
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
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第二节客 运 合 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
第三百条【变更运输工具】
第三百零一条【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货 运 合 同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
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灭失下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货物留置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
容】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
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
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
律适用】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
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返还】
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
相对人的权利】
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百一十二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附录: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2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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