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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缘起于21世纪初各地法院分散开展的民事速裁实践,其经历了从试点实践到立法认可,再到司法解释细化的历程。本书立足于实证调研,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研究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规则。本书论证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为小额诉讼调研提供理论支撑;就西部地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小额诉讼的实践进行了实证调研和比较分析,提出了小额诉讼运行的共同规律,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证;就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后东西部地区的小额诉讼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并对邻国日本和韩国小额诉讼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地区和国别的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小额诉讼的修订提供借鉴;我国应当构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并就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和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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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秀明,辽宁省喀左县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学士(1993年),辽宁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2003年),师从杨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2010年),师从廖中洪教授。现任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出版专著《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在墨西哥科利马大学访学。
骆军,男,重庆巴南区人。法学博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西南政法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法律实务研究,先后出版 《中国民事判例制度建构研究》(专著)及《常县涉诉信访:中国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研究报告》(合著);近年来在《现代法学》《法律适用》《社会科学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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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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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第一章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我国民事速裁的建立及其基本
特征
一、我国民事速裁的建立和发展
二、民事速裁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小额诉讼程序的外延比较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比较
三、小额诉讼程序与民事速裁的比较
第三节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二、程序分化原理
三、平等接近正义之理念
四、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
第二章西部地区小额诉讼的实践
第一节试点期间西部地区民事速裁的实践
一、试点期间西部地区民事速裁实践的基本状况
二、试点期间西部地区民事速裁实践的评析
第二节新法实施后西部地区小额诉讼的
实践
一、小额诉讼的运行表征
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率及其原因分析
第三节新法实施前后小额诉讼制度之比较
一、新法实施前后小额诉讼的共同规律
二、新法实施前后小额诉讼的制度差异
第三章小额诉讼程序比较研究
第一节新法实施前东西部速裁实践之比较
一、适用范围之比较
二、启动方式之比较
三、组织机构之比较
四、适用法院级别之比较
五、调解模式之比较
六、程序转化之比较
第二节新法实施后小额诉讼规则之比较
一、小额诉讼规则之共性
二、小额诉讼规则之差异性
第三节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历史与发展
二、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
三、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启示
第四节韩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韩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
二、韩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特色
第四章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第一节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二、灵活性原则
三、职权推进原则
四、程序保障原则
第二节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
一、适用范围
二、启动程序
三、管辖法院
四、审理机构
五、证据制度
六、救济机制
七、程序转化
第三节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配套
制度
一、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监督
二、期间和送达
三、小额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衔接
四、小额诉讼的配套执行制度
五、诉讼费用减免措施
第四节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及立法
理由
第一条【适用标准】
第二条【标的额的计算】
第三条【法定适用案件类型】
第四条【排除适用案件类型】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适用】
第六条【普通法院管辖】
第七条【专门法院管辖】
第八条【起诉】
第九条【立案登记和告知】
第十条【审判组织】
第十一条【传唤与送达】
第十二条【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第十三条【调解优先】
第十四条【审理】
第十五条【审限】
第十六条【证据调查简化】
第十七条【证人作证】
第十八条【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证明标准】
第二十条【程序转化】
第二十一条【程序性裁判的救济】
第二十二条【实体性裁判的救济】
第二十三条【裁判文书简化】
第二十四条【诉讼费用】
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准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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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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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是社会变迁的缩影,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着不同的诉讼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各地人民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司法改革目标,进行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民事司法改革。改革初期旨在通过正规严格的庭审程序以强化诉讼的公正性。21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纠纷种类和数量亦日渐增多,如何便捷高效地化解纠纷成为司法改革关注的热点,速裁就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新的一种审判方式。
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缘起于21世纪初各地法院开展的民事速裁实践,法院寄希望速裁机制来分流案件,舒缓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几次改革纲要中只是从政策层面鼓励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方式,因此各地法院的分散性实践缺乏统一的刚性规则约束。直到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在90多个基层法院试点使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至此,民事速裁机制有了更为明确的政策依据,为各地法院试点民事速裁指明了方向,并赋予各地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民事速裁也从单个法院的自发性、分散性探索进而转为顶层设计的自上而下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改革。但是,试点期间的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产物。
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实践中的民商事速裁机制被小额诉讼制度所取代。该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尽管立法只有一个条文,但是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却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不仅完善了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还丰富了我国的审级制度。至此,民事速裁机制经过10多年的实践探索,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分散试点运行的速裁机制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为了规范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在简易程序里用13个条文细化了小额诉讼审理中的重要问题。由此,我国的民商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实现了从民事速裁到小额诉讼制度,再到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变。
本书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论。首先,本章梳理了我国民事速裁的建立、发展过程,分析了小额诉讼的基本特征;其次,比较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民事速裁的基本区别和联系,以期从内涵和外延上全方位理解小额诉讼;最后,论证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基础,作者认为,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程序分化原理、平等接近正义之理念、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是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坚持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是西部地区小额诉讼的实践。本章以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调研了西部地区试点期间的民事速裁和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小额诉讼的实践,并对新法实施前后小额诉讼制度的共同规律和制度差异进行了比较。在民事速裁试点期间,案件调撤率和息诉率较高,审理期限短,这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选择适用小额速裁,送达难也影响了小额诉讼的效率。制约民事速裁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包括: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适用的速裁程序规则;民事速裁实行独任制和一审终审制,尽管法院选择素质高的法官来审理小额案件,并通过审判流程等各个方面强化了小额审判的监督力度,可部分当事人还是对独任制审判的公正性持有怀疑,在当事人不能上诉的情形下,此制度又减少了法院的层级监督。新法实施后,小额诉讼的适用率却有所降低,这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与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对小额诉讼的态度密切相关。通过对2013年前后小额诉讼实施状况的比较,可以看出,司法为民与司法效率是小额诉讼的立法宗旨,在审判程序上都体现了程序简化与程序保障并重的理念。新法实施前后小额诉讼的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标的金额大小不同,程序启动的自愿适用与自动适用,权利救济的异议救济与申请再审。小额诉讼法定适用的立法目的在于扩大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避免速裁试点期间当事人不愿意选择速裁的尴尬情形。但是,法定适用制度却遇到了法官不敢适用、谨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另一种尴尬。法院的绩效考核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诉讼的功效,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的冲突再一次凸显。
第三章是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就适用范围、启动方式、组织机构、适用法院级别、调解模式和程序转化六个层面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东西部地区民事速裁的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就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东西部地区主要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的小额诉讼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小额诉讼规则的共性和差异性。最后,就东方邻国日本和韩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进行了深入探讨,阐释了邻国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我们应当以辩证的观点看待邻国的小额诉讼制度,不能盲目借鉴,制度的借鉴必须考虑制度生存的土壤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日本小额诉讼中规定的异议救济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判决缓期支付制度和较低的诉讼费用值得我国借鉴。韩国小额诉讼适用标的额较大,在实践中发挥着简易程序的功能,程序设计中引入督促程序,创设了建议履行制度,规定了被告缺席时的拟制自认制度。其中,缺席拟制自认、建议履行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立法有必要扩大小额诉讼适用标的额。
第四章是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本章首先分析了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作者认为,独立性、灵活性、职权推进和程序保障是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其次,从适用范围、启动程序、管辖法院、审理机构、证据制度、救济机制和程序转化七个方面就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并对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逐条剖析了立法理由。
总之,我国应当建构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实现其快速化解纠纷的功能。作者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民商事速裁机制和小额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广泛调研;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东西部民商事速裁和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对东方邻国日本和韩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深入探讨;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程序设计,提出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和立法理由,这些立法建议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希望这些立法建议对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法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能提供参考价值。
我们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对待新生事物,而不是一味地批评指责。尽管小额诉讼程序还有待完善,但小额诉讼的确立是我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该制度体现了司法效率和司法为民的统一,实现了司法大众化和司法民主化,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效地巩固了法治的根基并促进法治社会的生成。
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作者借此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感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调研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没有翔实的实践数据和资料支撑,本书对小额诉讼的分析和立法建议就失去了平台和基础。同时,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编辑对书稿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你们为本书的出版所付出的辛勤工作。
作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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