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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从黑格尔人学视角透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与法治的真实要义,有助于深入理解以人为本、德法并治与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有助于全面法治中国宏伟蓝图的现实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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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人,是黑格尔全部哲学理论的始点、基点与终点。黑格尔终其一生所探讨的主题就是:人的本质及其现实化问题,即人学。黑格尔不是独立抽象谈论人,而是从哲学、历史学、宗教学和法学等各角度,从家、社会与国家等诸实体层面,来对人进行“解蔽”。本书主要探讨:一是,黑格尔对以前主要经典理论的批判与继承;二是,黑格尔人学的主要内容;三是,黑格尔人学的现当代主要传承与影响。不理解黑格尔人学理论全貌,就很难真正理解马克思人学思想,也很难理解西方诸多法哲学经典的理论真谛,也不能深刻理解法、法治、家、市民社会、国家之本质、使命及其实现问题。因而,黑格尔人学研究,将有助于理解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与法治的真实要义,有助于深入理解以人为本、德法并治与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有助于全面法治中国宏伟蓝图的现实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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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君平,男,民法硕士、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西方法哲学与当代中国法治问题。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1995年至2000年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00年至2003年在贵州大学攻读民法硕士,后到九江学院法学院从事法学教书,2008年至2011年师从于南京师大高兆明攻读伦理学博士。2010年至今先后在《学术界》《前沿》《理论导刊》《阿坝师范专科学校学报》《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山西师大学报》《新疆社科论坛》《理论与现代化》等刊物上发表了有关黑格尔、费希特、康德、罗尔斯等经典法权人格思想的学术论文1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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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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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黑格尔人学理论研究概述
**节 研究的动因与方法
一、研究动因与目的
二、研究视角与方法:探源与传承
第二节 黑格尔人学思想研究的内容概要
一、黑格尔人学思想探源
二、黑格尔人学要义概述
三、黑格尔人学思想的现当代传承
第二章 黑格尔对古希腊人学的批判与继承
**节 黑格尔对于智者学派的人学思想的反思
一、智与德之人:国家根基
二、人:万物的主宰者
第二节 黑格尔对于苏格拉底的人学批判
一、我:良心的主宰者
二、伦理难题:主观自由与普遍法则的二律相背问题
三、美德与守法
四、苏格拉底悲剧之因:良知与法的冲突
五、苏格拉底的伟大之处:良心的坚守
六、后世伦理学的种子
第三节 黑格尔对于柏拉图人学思想的批判
一、哲学:普遍性之思想把握
二、正义是国家的**原则
三、柏拉图的理论缺陷:拒斥主观自由
四、黑格尔对柏拉图理念论的继承与整合
五、黑格尔与柏拉图人学的再比较
第四节 黑格尔对于亚里士多德人学思想的批判
一、幸福之善:热情服从理性=美德
二、人:国家善与个人善的结合体
三、黑格尔与亚里士多德的人学比较
第五节 黑格尔对于斯多葛派人学思想的批判
一、依照理性生活,做有修养的人
二、外在善、内在善与整体善
三、斯多葛学派的理论困境:理性对快乐的拒斥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黑格尔对于近代启蒙人学的批判
**节 黑格尔人学与笛卡儿人学的比较
一、思维自由:人的存在与思想解放
二、我与上帝:有限与无限存在
第二节 黑格尔人学与斯宾诺莎人学:比较与批判
一、人在神中的存在
二、自由人:依照理性共存者
三、法的使命:自我保存与国家稳定
四、斯宾诺莎人学缺陷:普遍性对个体自由的淹没
第三节 黑格尔与康德人学思想:批判与比较
一、理论理性:感性、知性和理性
二、人不能认识物自体
三、人:理性且自由的道德存在者
四、康德人学的缺陷:自由律之空洞性
五、黑格尔人学与康德人学的比较
第四节 黑格尔人学与费希特人学思想:批判与继承
一、自我自由与一般自由
二、自由人体系:相互限制与承认
三、黑格尔人学对费希特人学的批判与继承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黑格尔关于人与哲学
**节 哲学的目的和任务
一、哲学:人探究真理与自由的精神属性
二、哲学的*终使命:理性与现实的**和解
三、思维的规律:表象到思想、信念
四、思维的基地:道德、法律和宗教
五、自由精神的辩证法依据
第二节 人的存在与本质
一、存在:我是外界接纳器
二、人的解放:人格自觉与法权实现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主观精神的人
**节 精神概念与人的自由
一、精神的概念
二、精神自由:超越异在
三、精神的显示:主观—客观—**精神
第二节 人类学中的人
一、人的自然属性与迷信
二、民族差异与民族精神
三、教育的使命
四、儿童人格教育:学会服从与思维
五、青年到老人:理想与现实之冲突到和解
六、感受之双重性:有害—有益
七、感觉:主体性,守护神,千里视
八、疯狂:背离普遍性的**任性
九、习惯:自然—自由—自然
十、面相与教养
第三节 精神现象学中的人
一、意识:作为精神的显现
二、虚假意识:感性对普遍性的否定
三、自我意识:欲望、承认与普遍性
四、人格生成:学会服从
五、主奴关系体验:服从与承认
六、承认与服从:一般伦理法则
第四节 心理学上的人
一、直观、注意与兴趣:理性之始
二、教养即超越情感
三、意象与普遍表象的分与合
四、符号与语言:直观与意义
五、意志、思维与自由
六、实践精神三阶段:感觉、冲动、幸福
七、自由:人之为人的精神之“谜”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客观精神的人
**节 黑格尔法哲学概述
一、人、自由、法三位一体
二、伦理实体“三一”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第二节 法哲学的使命
一、法哲学使命与诡辩哲学危害
二、法与自由
三、任性、理性与自由
第三节 人、人格与法权
一、人格:有限与无限的思维统一
二、所有权:法权人格的初步承认
三、契约:法权人格的相互承认
四、不法与惩罚:人格尊严与整体正义
第四节 道德与道德法
一、道德主体:特殊个体
二、道德能力:善恶区分
三、伦理人格:公正与仁爱
四、两种人格:道德人格与法权人格
五、故意与意图:承担责任的伦理依据
六、良心:内心的善恶法则
第五节 伦理与伦理实体
一、伦理与伦理实体
二、家的法则:无私的爱
三、市民社会的伦理法则:法权人格的相互承认
四、国家的哲学理据: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
五、国家的伦理法则:法律与爱的合一
六、宪法原则:自由且平等的正义
七、宪法之根:民族精神
本章小结
第七章 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人
**节 概述
一、人的历史:理性与思想的“交往”史
二、历史哲学:自由生长史的思想把握
第二节 自由的基本法则
一、自由精神:理念与热情
二、自由总则:公私合一
三、自由现实化:法律与国家
四、自由能力与道德责任
五、自由运动:自然遮蔽与精神解蔽
第三节 自由思想与宪政制度
一、人格意识与国家信念
二、民族精神:信仰、宪政、风俗
本章小结
第八章 黑格尔宗教哲学中的人学思想
**节 宗教、哲学与人
一、宗教的人目的论
二、宗教的哲学依托
三、崇拜与信仰
第二节 人、神与法
一、宗教:精神律法
二、自由法则:民族精神、宗教与法
三、教育:培育自由人格
第三节 宗教的自身运动
一、自然宗教
二、崇高宗教:合目的化
三、**的宗教:真理和自由合一
本章小结
第九章 黑格尔与现当代经典的人学比较
**节 黑格尔与马克思恩格斯人学思想的比较
一、人本思想
二、人格平等原则
三、人的解放
第二节 别尔嘉耶夫人学思想:与黑格尔比较
一、别尔嘉耶夫与黑格尔宗教学之人学比较
二、善恶问题与人的使命
三、法律的两面性与人的改造问题
四、救赎与人的命运
五、创造与人的完善
六、人的自由及其实现
第三节 霍耐特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传承
一、人格承认与斗争
二、我与他的相互承认
三、家与爱的原则
四、法律: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则
五、团结:国家的伦理法则
第四节 黑格尔与赫费之人学比较
一、国家正义理论的失落与重建
二、权利保障是治国之要
三、自由与限制的辩证统一
四、正义人格与法治制度
第五节 黑格尔与海德格尔的人学比较
一、自我存在的整体论理解
二、存在者与存在
三、自由公式:让存在者存在
四、自由:无蔽与超越
五、自由与解蔽
六、“洞穴比喻”:自由、真理与拯救
第六节 黑格尔与罗尔斯的法权哲学比较
一、人:自由存在者
二、自由意识:正义共识与民族精神
三、宪政制度:正义谋划
本章小结
第十章 黑格尔当代新解研究
**节 黑格尔学者研究的新动向
一、当代黑格尔研究的两大主题:承认与共识
二、当代黑格尔研究的目的:黑格尔理论的时代转换问题
第二节 法权共识
一、正义:黑格尔法学与自然法学之异同
二、自由之“相互承认”理论
三、承认共识与共同体稳定
四、市场经济与虚假意识
第三节 自由理念、正义共识和善法良治三元互动关系
一、法权是现代宪政之灵魂
二、“共识”是连接“公理”与“公器”之桥
三、宪政制度是法权共识的现实化
第四节 “预设”与“相互承认”之逻辑推演
一、权利预设着相互承认
二、伦理预设着良心,良心预设着承认
本章小结
结语 黑格尔人学思想的精髓与启示
一、人的本质:自由
二、自由的外现:法权
三、国家:自由的保护神
四、自由,自我认识与自我解放的历程
五、黑格尔人学的“三一”式整合与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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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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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人学思想研究的内容概要
黑格尔人学的研究主要包括从以下三个部分:其一,黑格尔人学的思想来源;其二,黑格尔人学的基本内容;其三,黑格尔人学的当代传承与比较。张君平:“批判与传承视野下的黑格尔人学思想研究”,载《理论研究》2015年第5期。
一、黑格尔人学思想探源
黑格尔的人学,主要来源于古希腊哲学、近代启蒙哲学中的人学思想。黑格尔对于古希腊哲学进行了系统的解读与批判,并从中汲取了丰富的思想营养。这些思想具有伟大的人学理论养分,但却都是不完整的,因而黑格尔运用了辩证的思维路线来批判地加以继承。
(一)古希腊人学思想的批判
**,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把人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进行人的自我反思,把人自己作为思想的对象和主体,思维是人对于人自己的一种思想的思想。尽管智者学派的思维往往带有形式化的辩论色彩,但人作为主体、作为智慧的主体已经成为智者们的论证话题,也开始把人作为宇宙主体来对待,并把修养作为人的一种特质来思考,开始反思人的幸福与德性的关系问题。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人是目的之理论,代表着智者学派人学理论的新境界,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之命题。黑格尔对于人之目的论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评论,首先人是目的,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其次,人是目的命题本身就是有两层含义的论题。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这似乎是康德的人目的论,尽管这两种目的论的含义具有根本不同,但不能不说,康德的人目的论的确与普罗泰戈拉的人目的论之间具有内在的相通之处,这个共同点就是,二者都将人的地位提高到了一种宇宙中的核心境界。人不再是一种宇宙中的一个客体,而是自然的主人,人有主体地位,人是一切的目的,人有支配自然万物的能力,一切自然万物都是为人服务的。另外,人是目的,还意味着,人是一切自然万物的立法者和决断者,人决定自然的命运,而不是自然决定人的命运。黑格尔对人是目的命题给予了极高的肯定,但同时也提出了批判,认为这个命题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歧义,易于被人理解为每个人都是目的,人人都是真理的决定者,因为这一含义会*终导致真理的多样化后果,产生一种诡辩式的相对论。
第二,黑格尔对苏格拉底人学思想进行了多层面解析。首先,黑格尔肯定了苏格拉底的道德自由思想。关注你自己,关注人的灵魂与精神生活,这是苏格拉底提出的一个重大的人学命题。人的本质是精神,道德自由是个人作为人的基本美德。人要坚守自己的道德准则,要保持自己内心的美德与良心,不能受到外界的支配与控制。关注自己,就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是把自己作为道德人格来对待,同时也是对真理的坚持。在外界对于苏格拉底的精神自由理论不理解,甚至被所谓的民主法治所冤狱的时候,并在能够减免自己的惩罚情况下,自己却不屈从于外在压迫,而选择以死来护卫自己的道德自由,维护圣洁的精神自律。这是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的伟大之处,即道德自由的精神。但是,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的冤案是其道德理论内在困境所致,苏格拉底的道德自由是**抽象的主观自由,他这种自由观点与当时的普遍理念是根本对立的,而且他不肯屈服。由此看,苏格拉底把道德自由**化,把个人道德意识视为普遍性法则,并与当时的道德共识现实彻底对立起来,这是其冤案悲剧的根本原因,因为在黑格尔看来,苏格拉底并不是对法律或判决的反抗,而是对整个人民意志的抗争。苏格拉底为后世提出了一个哲学难题,即个人道德自由与整体普遍性意识的对立统一问题,主观意识与真理关系问题。
第三,黑格尔对柏拉图人学思想的批判与继承。黑格尔对于柏拉图人学思想进行扬弃式反思与继承。首先,肯定了柏拉图有关真理理念和关于国家正义理念的人学思想。正义是国家的精神法则,美德生活是国家的伦理法则与使命。而国家是一种普遍性的东西,是一种理念,是**精神,是以整体性为人存在的基本原则。个人只有在国家整体中才有存在意义,个人如果离开国家整体普遍性,那么任何个人都会失去人的人格意义,每个人都依据其对于国家的意义而存在。根据个人的理性与美德而确定其社会地位,这就是理性正义原则,这种正义美德与理性包括智慧、勇敢、节制与正义四大方面。其次,黑格尔发现了柏拉图的普遍性一元论的思想困境。黑格尔认为,柏拉图的**理论缺陷是对于个人特殊性的拒斥与压制。柏拉图认为,只有废除所有权私有制、婚姻制等,彻底铲除个人作恶的欲望与现实根基,人们才会自觉为公共美德与正义而做奉献,因为他把私有视为一切罪恶的根源。这在黑格尔看来,柏拉图人为地割裂了个人特殊性自由与国家普遍性利益的辩证关系。
第四,黑格尔对亚里士多德的人学批判与继承。通常认为,亚里士多德着重于理性实践,反对柏拉图的理念论,他与柏拉图被后人当作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种哲学思维路线的创始人,但是,在黑格尔看来,事情却并非完全如此。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确实强调实践理性意义,而其实践理性的前提是理念,他所反对的是柏拉图的抽象理念论,坚持理念与现实的调和,整体与个性的融合。黑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理论中仍然含有柏拉图的天生自由论观念,亚氏并未认识到人的自由本质,认为有的人天生就是奴隶。但是,我们也会看到黑格尔人学中的亚里士多德人学理论特质,如人的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人的整体性存在范式,理念与现实的调和,统一与中庸思维,所有权正义、契约交换正义、违法惩罚矫正正义等人学思想。
第五,黑格尔对于斯多葛学派思想的批判与继承。黑格尔首先肯定了斯多葛学派理性思想的人学意义。斯多葛学派总体观念是,人应该过有修养的理性生活,应该超越一切欲望的东西,克服甚至断除任何私念,追求人的纯粹精神生活,向往至善的神圣精神境界,因而这里面已经包含着神的精神理念。这实际上揭示了人的精神属性,精神是人的基本属性,或者说人的本质是精神而非自然,是道德存在者、理性存在者或精神存在者。黑格尔其实也继承了其中的人的精神性思想精髓,只是黑格尔认为,斯多葛学派的至善理念是一种抽象的东西,它割裂了至善理念与现实实践的相互显现的关系,完全拒斥了人的外部善或快乐幸福,这*终会导致人丧失了其活生生的现实存在意义。
(二)黑格尔对于近代启蒙经典中的人学批判与继承
**,对笛卡儿人学思想的批判。在黑格尔看来,笛卡儿的伟大之处是,他提出了思维自由对于威权的批判性。笛卡儿把思维作为人的基本存在式样,同时又把人视为神的样式,这是笛卡儿人学二元论理论特性。人的“在”,有两种**的真相,首先,我作为我是存在的,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次,我的存在方式是“思”,我思是我存在的现实证明与显现。我思故我在,我与思在抽象意义上得到无条件的统一。黑格尔的自由理论也具有笛卡儿的人思之思想,黑格尔认为思维是意志的前提,而且思维本身就是意志,思维是理念与现实的中介,没有思维就不会有真正的意志自由。在黑格尔看来,思维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动物只是一种外在的感性思维,只是本能地信赖外在的思维,而人却具有抽象的精神思维。只有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本质,具有自我意识,而且只有人才具有伦理、法律和宗教的理性规定,因此思维属性是人的精神属性的重要内容。但是,笛卡儿人学思想中也存在着严重的理论困境。笛卡儿的人学在其神学面前失去了其原有的活力,他把存在分为有限存在与无限存在、有缺陷的存在与完满的存在,这实际上就是把存在分为人与神的二重存在。笛卡儿一方面认为,人的思维是一切真相的*终裁决者,但同时又强调人的认识有限性,人是有限存在者,人并不能自己认识自己,人并不能认识事物本质真相,*终其思维批判性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第二,黑格尔对斯宾诺莎人学的批判与继承。斯宾诺莎的人学是对笛卡儿人学的延续与发展,人的概念也是建立在人神二元论基础上的理性人范式。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的人学是与其神学思想相对应着的,人被斯宾诺莎视为神的样式,只有神才是实体,而人并不具有实在性,因而人只是神的附属品。斯宾诺莎的哲学特征是统一性,世界万物都统一于神中,具体的世界万物都只是神的创造品,并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在黑格尔看来,斯宾诺莎的哲学是只承认纯粹普遍性,而不承认特殊性东西的实体性,这是斯宾诺莎人学的**缺陷。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伟大的地方是普遍性思想,但他的普遍性思想是建立在阉割了特殊性现实实体性的真理观,因而他的普遍性法则也就成了一个死板的、无生机的黑暗陷阱,一切具体的个性东西都淹没在其统一性法则的深渊中,因而这是一种死狗哲学。但是,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与法哲学中的人学,却有其更多可贵之处,也为黑格尔所继承。斯宾诺莎伦理学强调人的理性特质,认为人只有依据理性而生活才是自由存在物,而且认为人是共同理性存在共同体,每个人都为共同善而理性存在着并共同构建整体和谐。斯宾诺莎的法哲学,把人视为国家法律之下的理性人格,国家是保护个人自我生存的公器,法的使命就是保护人的生存安全与国家稳定。
第三,黑格尔对康德人学的批判与继承。黑格尔人学在德国的主要理论来源,是康德、费希特和谢林,而康德的人学思想相对更为丰富,对黑格尔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人学思想的伟大之处是其主观自由理论,是其理性自律特性的人的概念。康德把人视为自由存在者,而这种自由是主观自由,或者是道德自由,同时康德又把人视为理性存在者。康德明确地区分了感性、知性和理性之间的不同,认识人的本质是理性自由。康德的三个道德律令,是人作为自由且理性存在者的**法则,是**的道德法则,人只有在这三大法则之下才是作为自由且理性的存在者而存在。康德通过三大律令,一方面提高了人的价值与地位,另一方面也把人的自由限定为应该的主观自由。人是目的,每个人都把自己与他人始终视为目的而非手段;每个人都具有普遍立法的理性能力,把自己的准则与普遍法则相符合;每个人都应该使自己的行为始终与普遍法则相一致,即人的守法义务。康德的自由,是对感性的超越的自由,是以先验道德律令为基础的,并认为经验的幸福并不能够作为道德律令的**依据,因为感性东西是偶然的、多样的,会导致道德法则的主观化。但康德并不完全排斥幸福的意义,只是认为幸福不能作为至上的法则,同时康德也把幸福视为至善的基本内容。康德认为,至善是一种完满,这种完满性包括德性与幸福两个因子。康德认为只有符合了至善德性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是人应当享有的幸福,是配得上德性的幸福,人应当追求这种配得上的幸福。黑格尔认为,康德自由理论只是停留在主观“应该”上,缺乏现实的内容,这种自由只是一种抽象的空洞形式。康德的自由,是对于感性东西拒斥前提下的主观纯粹理性自由,是一种应然的道德自律,因为康德把欲望等视为道德自律的障碍。因而只有克服了感性欲求偏好,人才能作为道德自由的理性主体存在,这样康德就割裂了人的特殊性需要热情与普遍性法则的相互关系,并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终导致其道德律令的空洞化。在认识论上,康德也是充满矛盾的,一方面认为人在实践理性上拥有自由,有自我立法的理性能力,同时又认为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认识自己的真相,也不能自觉遵从道德法则,*终他把人的自由实现依托于上帝、不朽、自由三位一体的假设上。因而康德人学思想整体上具有二元论特征,*终陷入了自由理想彼岸与自由现实二元相悖的二律背反理论泥坑,其人的自由只是一种主观道德自由,且是有限的理性自由。
第四,黑格尔对费希特人学思想的批判与继承。康德的人学要旨是道德自律,强调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道德法则的核心是人的尊严的敬重,突出了主观法意义。费希特要补正康德主观法的缺憾,提出了法权客观法和他律法则,其理论核心是相互承认原则。费希特认为,人的自由是相互的,自由的实质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法权,而这种法权承认,不能仅仅依靠相互信任的道德力量来自觉实现,只有依据现实法律约束双方遵循法权规律。费希特提出了三个命题,自我设定自我,自我设定非我,自我与非我的统一。自我是费希特自由理论的基础,自我是自由的,自我在我的意识中设定了我的自由意义,自我与自我是**统一的,自我自由在自我意识中是一个**命题,自我把自我设想为一个**自由的主体。费希特认为,有一个自我,就会有在我之外的诸多个“自我”,而我之外的自我,在我看来就是他者,这个他者的实质是与我的自由相冲突的。我必须面对一个他者,把对立化解为统一,这就是自我与他者的统一命题,即自我与非我的统一。这种我与他的统一有两种,一是主观统一,二是实践上的统一,而我与他统一的实质就是相互承认对方为同等的自由主体,拥有同等法权的人。人的自由是在主体间产生的,每个人的自由只有在所有人的法权共存之下实现,这样就存在着一个相互共存的法权规律。费希特提出了其核心法则,即法权规律,其内容是,每个人都要依据他人的自由来约束自己的自由,来限制自己的法权,使我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够共存,我首先要把他人视为拥有与我同等的法权人格。黑格尔也是从自我自由作为其自由哲学体系的始基,也继承了费希特的相互承认思想,并对此进行了主奴关系的论证,认为自由不是孤立的个人概念,而是一个只有在市民社会和国家里才能真正产生的主体间性概念。但黑格尔也对费希特的自由片面性进行了批判,认为费希特的自由是一种他律的自由,把自由限定在外在的自由,这种自由好像是一种外加于个人的自由,因此他律的外在自由与康德的自律自由一样都是不全面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在批判与继承前人法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一个以自由为核心的人学思想体系。批判了柏拉图、斯宾诺莎和康德等人对于个人特殊性拒斥的纯粹理性之片面性,同时合理地继承了他们的普遍性理论精华,并构建了个人特殊性与国家普遍性相统一的人学思想原理。批判了苏格拉底、斯多葛学派、康德、费希特等人的割裂主观自由与客观自由的片面性,提出了道德自律与法权他律相结合和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自由理念,并提出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的思维路线,批判了那种仅仅理论停留在应该层面上的半自由理论。总之,黑格尔不仅在理论上充分地论证人的自由本质及其认识、实现等基本人学理论,而且提出了相互承认理论、自我意识理论、法权人格理论,论证了国家之爱、市民社会之法、国家之爱法合一的现实伦理精神,提出了自我与他者、我们的自由人格共存与团结合作的社会理想图式。这些人学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人学理论的完善,对于社会道德风尚建设、依法治国全面展开、实现民族伟大全面复兴实践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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