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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婚姻继承法是调整以婚姻、血缘为重要基础的家事关系的法律,它是对《婚姻法》、《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统称。婚姻继承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性最广、最多的法律之一,因此对婚姻继承法的深入研究学习和正确把握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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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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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婚姻家庭篇
第一章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支持
——由某诉刘某离婚案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周某诉马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第二章 结婚
1.“被结婚”因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
——白某诉李某婚姻无效案
2.登记结婚时禁止结婚情形已消失的婚姻有效
——艾某诉路某婚姻无效案
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应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李某某申请李某与王某婚姻无效案
4.“重要脏器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
——谭某诉冯某婚姻无效案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提出宣告婚姻无效应在一年内
——冯某诉耶某婚姻无效案
6.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张某诉郭某撤销婚姻案
第三章 家庭关系
1.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尤某诉胡某案
2.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蒋某诉王某案
3.婚内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黄某诉葛某、彭某债务纠纷案
4.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诉吴某案
5.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王某诉李某案
6.亲子鉴定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
——郑某诉邓某案
7.如何确立婚前按揭房的归属
——刘某诉张某案
8.孙子女对祖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
——王某诉杨某案
第四章 收养关系
1.如何认定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邢某一诉邢某二案
2.代为抚养和收养的区别
——邢甲诉邢乙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3.患有智力残疾的人申请的收养登记是否有效
——张甲、张乙、张丙、张丁诉王某、董某收养关系纠纷
4.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索甲、王某诉索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5.何种情形可以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杨甲诉王某、杨乙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6.发生在收养法出台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程某诉王甲、王乙、张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第五章 离婚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付某诉赵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2.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范围
——岳某与赵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3.离婚后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
——白某诉李某离婚案
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李某诉吴某抚养费案
5.离婚协议的效力
——滕某诉尚某离婚案
6.离婚协议的补偿条款与赠与合同的差异
——张某诉于某一般撤销权纠纷案
……
第二篇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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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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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系列丛书·以案说法:婚姻继承法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3日生一女郑某一。双方于2009年5月14日经某基层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如下内容:(1)郑某与邓某离婚;(2)婚生女郑某一由邓某抚养,郑某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六百元,至郑某一十八周岁时止;(3)共同财产沐泽台式电脑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木制双人床一张归郑某所有;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沙发床一张归邓某所有;(4)位于北京市石景山玉泉路六十五号西院九号楼一单元一四二号住房一套,其中带阳台的房屋一间归邓某所有,另一问归郑某所有,客厅、卫生间、厨房双方共有;(5)双方无其他纠纷。
郑某主张白2009年5月至2012年9月每月支付郑某一抚养费600元,并提供了邓某签名的收据4张。对此邓某当庭表示认可。
在庭审中,郑某提交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方瑞亲子咨字【2012】第925号咨询意见书,鉴定书中写明“2012年10月11日收到委托方郑某邮寄来的两份检材;检材1为毛发,用信封包装,上标有父亲字样;检材2为毛发,用信封包装,上面标有女儿字样。……根椐上述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郑某主张自己拔了郑某一的头发然后寄送到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郑某不是郑某一的亲生父亲。对此,被邓某称郑某一今年高考很少回家,郑某一从未有印象其父说过要和她做亲子鉴定,也未有印象父亲拔过她的头发,所以不认可该鉴定。现在郑某一的情绪很激动,郑某一和邓某都不理解郑某的做法。
另外,在诉讼中法院多次与邓某沟通希望能与郑某一取得联系,希望邓某配合让郑某一到庭参与诉讼。因今年郑某一参加高考,郑某、邓某均表示愿意给其提供一个宽松的考试环境,待郑某一高考结束后再进行相关程序。法院待郑某一高考后多次联系被告,希望邓某能够让孩子到法院进行相关调查,邓某均以孩子抵触为由没有配合。
上述事实,有某基层法院调解书、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咨询意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在郑某一已满十八周岁,法院无法强制其进行相关鉴定。第一,本案中郑某一是在郑某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应当视为婚生子女;第二.郑某现在并无法证明其检材来自其女儿郑某一;第三,该报告并非鉴定意见而是咨询意见,且邓某对此意见不予认可;第四,现在郑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其诉讼主张,故综合以上因素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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