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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复议处组织编写的土地矿产纠纷复议案例评析书籍,内容均为国土资源部复议案例解析约20个案例,每个案例分为案情、审理过程和结果以及焦点分析三部分。案例类型包括用地批复案件不予受理;告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案件;矿业权纠纷案件5-6个立案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选择典型案例,以政府作为但是未达到申请人诉求即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为例;其他特殊案件5个左右等。后附国土资源复议政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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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是国土资源部从事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研究、产权产籍制度建设研究、土地矿产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土地矿产争议调处和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统一处理与辅助核查的行政辅助型直属事业单位,是以基础研究、监管支撑、法律服务和决策辅助平台为依托,围绕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研究主线,为国土资源监管与决策服务的重要支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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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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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
1.李某不服Y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政府信息公开案
2.刘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的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案
3.林某不服T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4.孙某等人不服C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公开采矿权申请资料案
5.王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6.安某等3人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7.徐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8.蓝某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不作为案
9.吴某不服国家土地督察××局信息公开答复案
10.张某等4人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11.赵某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第二部分土地争议类案件
12.卢某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意见案
13.于某等30人不服B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一级开发批复的函复案
14.刘某不服T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储备计划案
15.王某等人不服B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听证案
16.田某不服国土资源部用地批复案
17.李某不服国土资源部对国家发改委的回函案
第三部分矿业权纠纷类案件
18.Z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案
19.J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案
20.F公司不服S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案
21.Y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案
22.G公司不服A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案
23.L公司不服F省国土资源厅注销采矿许可证案
24.×公司不服S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案
25.D公司不服B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案
26.ZY公司不服Z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其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案
27.Q公司不服H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勘查矿种变更登记案
28.邓某不服S省国土资源厅向第三人颁发××号采矿许可证案
29.陈某不服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调查报告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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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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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不服Y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政府信息公开案〖1〗
【案情】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Y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以下简称“一书四方案”的处理行为,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涉及征地信息公开问题。2013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就下述事项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要求公开Y省某市某县某镇居民小组征地批准文件及内容;2.取得该征地批文经批准的“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所要求的第一项进行了公开,第二项被申请人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十一条、十七条,认为应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责,全部公开其所申请的征地信息。复议机关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等有关规定,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案作出了维持决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征地“一书四方案”的信息公开主体和公开方式问题。
目前,征地信息公开复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各地信息公开处理方式不统一,地区差异明显。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各地有不同理解和规定。同时,由于相同申请在各地得到的答复不一致,易引发群众对地方政府部门不满,将矛盾上移。2.备案机关或保存机关是否有公开义务。例如征地报批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有保存或备案,申请人向保存机关或备案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时,保存机关或备案机关是否有义务公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处理时也尺度不一。实践中,各地对于不同类型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存在各种各样的处理方式。而对于“一书四方案”等征地报批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除江苏、浙江等少数地方全部公开外,大多数地区只公开征地批复,对于其他征地信息,则告知应该由制作机关,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开。对于这种处理方式,我们采取了认可和支持的态度,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的考虑: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范围为行政相对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虽然保存机关依法掌握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该政府信息不属于保存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所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应为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即制作该四方案并报批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而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作的征地批复则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公开,该案正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关于保存机关是否有公开义务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制作机关可能会根据保存机关的管理和要求对其报批的四方案按要求进行更改和调整,保存机关有可能会保存一个过程性和不完整的文本,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保存的版本存在不一致。如果由保存机关公开,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误解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而如果还需要保存机关去花时间和精力判断文件是否是最终状态的话,也脱离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本来用意。所以我们目前认为让制作机关公开为原则,让保存机关告知申请人正确的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为最佳的处理方式。
【体会】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证申请人获得真实有效的政府信息。从全国各地情况来看,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在思想认识上,公开机关担心引发新的矛盾,由于多数当事人申请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寻找行政行为瑕疵或证据,导致国土部门顾虑重重;2在制度规定上,现行法律政策对于信息公开范围和界限、公开方式和机关、备案机关是否有公开义务等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各地把握尺度也不统一,部分事项应否公开难达成共识;3公开机构人力、财力不足;4征地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从部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来看,部分地区仍存在未征先用、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材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5当事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复议申请权,有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长时间反复申请;有的对无利害关系事项多次提出申请;有的对已主动公开事项提出申请;有的对于公开答复不服的,以不同理由反复申请或多次提起行政复议等等,当事人滥用权利,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也极大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
基于以上各种原因,办案过程中我们把握的重点就是首先确定谁应该是公开部门,其次是申请人是否能够得到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此类信息公开案件中,我们将文件的制作机关规定为公开责任部门,同时,也要求答复机关向申请人指明真正的公开机关,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与省厅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其保证申请人能够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得其需要的信息。既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从我国法治化进程和依法行政要求看,扩大征地信息公开范围、实行阳光征地是趋势;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角度看,征地信息是早公开早主动,越拖越被动。具体问题上,对于“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申请,应当纳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在加紧研究和准备出台相关政策,2014年9月2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通知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为征地实施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针对目前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着重强调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政策和要求。公开的方式可以根据条件变通,涉及保密内容的,公开机关可以特定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同时,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同时,对滥用权利情形加以适当限制。胡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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