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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一个开放的思想市场,需要有独立的人格思想学者。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的知识分子,需要对政府好的做法,积极的政策给予表扬,以激励政府;而对于认为不恰当做法要勇敢予以批评。以批评的眼光来看待社会现象,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推进制度公正,并造福于普罗大众。而作为现代化研究专家,陈剑老师为国家重构提出了全方位的改革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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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共分为十篇,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全方位地辨析了中国体制改革问题,陈先生在书中清晰勾勒出改革的标准、目的及核心价值观,并给出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也特别强调,改革需要智慧、勇气和行动。陈先生除对中国体制改革做了宏观把握外,还给出了非常具体的改革建议,譬如,“新任国家主席,请宣誓就职”、“减少并最终取消‘双规’”、“建立中国政治改革试验区”、“用‘仁义礼智信’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值得特别介绍的是,陈剑先生曾是国内第一批人口学研究生且长期在计生委工作,对于我国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转变有着精确的把握,书中“计划生育政策革命性转变是如何实现的”一节能帮我们在较短时间内了解我国生育政策转变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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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剑,1957年3月出生安徽芜湖,祖籍江苏淮安,先后毕业于安徽大学经济系和吉林大学研究生院。曾在安徽省铜陵市委、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温岭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等机构工作。
著名现代化专家和经济体制改革专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奥运经济、决策咨询等方面研究也有诸多建树。先后曾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改革20人论坛执行主任、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会长、全国工商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委讲师团专家组成员、北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人口素质概论》、《中国生育革命记实(1978-1991)》、《北京离现代化有多远》、《北京奥运经济年度报告(2003-2008)》、《奥运热点面对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国离现代化有多元——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宣言》。主编《中国改革报告2011》、《中国改革报告2012》、《中国改革报告2013》、《第三轮改革——中国改革报告2014》、《建设常态现代国家——中国改革报告2015》。先后出版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500余篇,其中某些专著和论文获得省部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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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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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势分析
2015,中国思变 2
反腐,关乎党的生死存亡的一场斗争 14
如何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26
用“四个全面”破解中国转型中的问题 36
第二篇改革目标
改革目标:建设常态现代国家 48
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新常态? 60
建设批评新常态的社会 67
政治新常态之诚信新常态 73
第三篇改革辨析
改革的标准 82
改革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好的“社会存在” 83
谨防改革的污名化 86
改革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正义 92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96
党政分开,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103
改革需要智慧、勇气和行动 106
当下中国需要怎样的政治家? 109
向有责任和担当的中国政治家致敬 113
第四篇法治中国
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120
法治中国与司法体制改革 125
第五篇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与谁协商? 136
协商式民主有旺盛生命力 141
基层协商,重在利益表达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142
人民政协:团结与民主如何兼顾? 147
第六篇政改建议
反“四风”,厘清政策边界有利于可持续 156
稳定干部任期的意义 159
新任国家主席,请宣誓就职 160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162
推进信访制度改革 163
以章治党,规矩方圆 165
减少并最终取消“双规” 168
建立中国政治改革试验区 169
第七篇市场经济
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176
经济“新常态”,就是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 181
中国经济模式与发展方式转变 184
推进改革,提升消费需求 198
市场经济与道德调节 202
综合推进收入分配改革 211
三中全会在改革方面的十个突破 215
新四化,新一轮经济增长主要引擎 219
国家资产负债表与经济体制改革 224
经济改革的政策建议 228
第八篇文化再造
中华文化复兴需要改革助力 240
用“仁义礼智信”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56
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种解读 263
第九篇社会建设和公共政策
第三部门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268
提升智库水平八要素 270
社会建设目标及相关措施探讨 273
持续低生育率对中国社会长期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 279
全球生育率下降趋势和中国的应对 285
胡耀邦对生育政策批示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292
第十篇专访
法治,中国改革的重要目标 298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实现 303
推进市场化进程,释放经济活力 305
市场经济越发达道德水平越高 308
计划生育政策革命性转变是如何实现的? 314
后记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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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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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2012年12月4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是一篇闪耀着真理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并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总书记在其讲话中提到“保证《宪法》实施”,其含义是什么呢,依笔者看来,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2014年10月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决定》阐发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既明确写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强调“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澄清了一段期间在这方面种种思想混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习总书记提出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一讲话精神的学习,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依宪治国与姓“资”姓“社”无关
2013年5月,由中国人民大学杨姓教授引发的宪政之争,引发诸多思想上的混乱。道理很简单,何谓资本主义,何谓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又如何,资本主义好的东西,难道不用学习?社会主义又怎样,专制的家族,世袭的社会主义,例如中国某一邻国,难道值得赞扬和仿效?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种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才具有全方位的优势。落后国家也可以建设社会主义,也可称自己的国家是社会主义。但在生产力不发达条件下建立的社会主义,由于自身社会主义因素缺乏,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相比,这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并不具有多少优越性。因此,对落后国家而言,所建立的社会主义,虽然号称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并不意味着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要想显示自身优越性,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设计出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使自身社会主义的因素不断丰富,才有可能在发展过程中显示其优越性。
因而,在生产力落后国家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要想显示出社会主义优越性,重要的是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只有社会主义因素不断丰富,才能提升社会主义自身的凝聚力。
在邓小平看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绘的社会主义,中国实际是一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因为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主义因素极为缺乏,因而也难以显示其多少优越性。但不合格似乎不好听,邓小平就将这种不合格的社会主义称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是多少年呢?在邓小平看来,这是一个十分漫长的阶段,至少需要100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为此重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时间”。《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说的初级阶段,比邓小平说的一百年还要漫长,需要“上百年时间”。“上百年时间”是多长,至少一百年以上,甚至二百年,甚或更长。只有经过初级阶段后,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社会主义因素得到极大丰富后,到那时或许有资格再来讨论社会主义优越性。邓小平这样一种认识无疑充满智慧,属于唯物主义,符合唯物史观。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不发达,封建专制因素也较为丰富,要丰富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经济上需要实行市场经济,政治架构上就需要实行宪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加强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认识,必须加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这其中,“必须加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对中国共产党人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加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才懂得如何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才懂得借鉴和学习,包括学习资本主义制度好的方面,进而使自身的发展少走弯路,这样才会使自身的社会主义因素不断丰富。而依宪治国,正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制度设计。其基本精神,抛开其外在形式,实际就是一种制衡,一种对权力的制衡。这样看来,依宪治国和和市场经济一样,不过是人类探索出的一种政治制衡的体制和方法而已,它既不姓社,也不姓资,而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架构。它的目的是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抑制腐败和抑制公权力泛滥,因而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依宪治国本质就是对权力的制约。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需要被制约。这同样也是一种真理性的认识。但必须看到,制约权力有不同的制度形式。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是一种制约形式,但并不意味着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具有普适性,只要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都要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既然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不具有普适性,中国也不一定非要照搬不可,但中国共产党人有无可能创造一种对权力制约的一种新的形式,依笔者看来,这是有可能的。即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条件下,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所说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这一最重要原则,通过有序推进社会民主,特别是有序推进选举民主,积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进而通过社会民主推进党内民主,提升党内民主引领社会民主在更大范围内展开;通过扩大选民的自主参与,进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尊重政党运动规律,让参政党独立自主处理自身党内事务基础上,推进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党际协商,进而健全和完善政治协商这一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中国共产党人或许能够创造一种新的有别于西方的对权力的制约形式。中国目前各种正能量的改革实际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若如此,则中国共产党幸甚,中国人民幸甚。
二、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2012年11月29日,在与人民大会堂隔天安门广场相望的国家博物馆,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的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第一次阐释了“中国梦”的思想。他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他称,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实现。2013年3月17日,新当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人大举行闭幕会,又系统阐释了“中国梦”。
习总书记把实现中国梦与两个奋斗目标联系在一起,实际也就明确了中国梦的具体内容。而这两个奋斗目标,正是党的十八大描绘的蓝图。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提出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即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时,在2021年左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即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于小康社会只是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因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实际可以归结为一个,就是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因而,中国梦,实际上就是建设一个强大的现代化国家。而要向一个现代国家迈进,除了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外,其政治架构,就必须建立一系列与《宪法》有关的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安排的核心就是保障《宪法》的实施,建设法治中国。这也是当今全球能够称之为现代国家共同的特征。因而可以说,中国梦,如果这个梦确实能够引领中国人民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实际就是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而依宪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其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力的制衡,即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用较为规范的学术语言表述就是,“依宪治国是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也就是以《宪法》实施制约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力和自由。因此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这一理念得以实现,即习总书记所说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宪治国就是这个笼子,这个笼子是人类所发现的驯服统治者的最有效的工具。
当下中国,实际仍面临道路之争,未来的中国,是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通过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监督,使中国社会,走向更加阳光,更加开放,向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迈进;还是相反:权力无节制,权力过于张狂,公权力严重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严重制约《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实现,将国家带进一个封闭保守专制主义的深渊。答案也应当是清晰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无疑是选择了前者,就是通过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中国向常态现代国家迈进。
三、推进《宪法》实施,保障“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中就开宗明义宣称:“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以下简称“无特殊利益学说”)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所在。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在野党到执政党的原因所在。正是这样一个“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利益观,在革命斗争年代,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许多人为此而英勇牺牲。
但当昔日的理想成为现实,党从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后,再继续宣示这样一种理念时,人们的疑问也在加大。之所以疑问加大,就是当我们宣称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时,现实似乎与宣示的内容有着愈来愈大的距离。因为在当下中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最直观的感觉是,党,包括党的一些组织,以及党的高级领导人,似乎都是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的。例如,2012年2月发生的“薄熙来事件”表明,一些党的高级领导人,他们的家族,包括妻子、子女和家族其他人,甚至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领导人的巨大影响在短期积累的资产已经达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量。此外,高级领导人(国家领导人这一层级)退休之后享受远超越中国普通公民各种特权。这些特权与发达国家的政府高官退休之后的待遇相比也过于丰厚,说明他们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当然,虽然出现上述现象,也不能说明党的宗旨有所改变。在当下中国,我们仍然可以宣示,中国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只有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如何保障其实现呢?所以,“无特殊利益学说”面临的巨大挑战是,我们如何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党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听其言,更重要的观其行,而且是长期起作用的“行”。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一个政治体制完善与否,或者说一个好的政治体制,就要看能否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中国共产党人所追求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所谓宪政,即《宪法》实施,就是要创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或者说是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中国共产党人在自己的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也就是,始终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例如,也不能只代表那些为打下江山而流血流汗的革命者的后代的利益,虽然那些为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而献出鲜血和生命的仁人志士永远值得我们尊敬和怀念,他们后代的利益也需要有人代表,甚至也可以高出全体人民平均数的利益,但不能只仅仅代表他们的利益,或过于强化、远远高于全体人民平均数的利益。如果只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也就意味着,无数仁人志士打下的江山就是为了他们后代的利益,这对为共和国建立付出鲜血和生命的无数仁人志士实际是一种巨大污辱,也使得中国共产党人在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由于没有切实保障,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
要想真正建立一个常态的现代国家,即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现代化国家,真正落实党章中所宣示的“无特殊利益学说”,党的利益就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应当是在执政党之上还有国家,不是在国家之上还有执政党。现代国家为政党提供了活动的范围和限制。当执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执政党的利益要让位于和服从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实质就是人民利益,执政党的利益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利益,使执政党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成为执政党的工具,国家成为执政党的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是建立一个好的政治体制,使党始终能够代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这需要把政党的超级意志还原到国家的基本意志之下,使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之下活动。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这实际是把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国家形态,转变为现代的、规范性的民族国家形态,就是在政治民族的基础上真正建立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这是一个十分宏伟的目标,而要做到这一步,需要淡化对党的神圣化,对领袖的神圣化,需要党始终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而要做到这一步,就需要推进民主,推进《宪法》实施,使人民对执政党始终能够进行扎实有效的政治监督,等等。只有这样,党的利益深深扎根于人民利益之中,党才能始终永葆其青春活力,并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
四、保证《宪法》实施,必须贯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权威和神圣,正是在于能够有效地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82《宪法》颁布30周年时说得好,《宪法》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宪法》不能够实施或不能很好地实施,其权威和神圣性也就必然受到挑战。在中国,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建立起以《宪法》实施为内容的一系列制度架构,因而,《宪法》观念、宪政意识薄弱,也就成为当下中国人的普遍特征。之所以《宪法》意识没有成为中国公民的普遍意识,正是现实生活中《宪法》得不到很好实施的反映。当刘少奇在1966年“文革”期间受到红卫兵羞辱时,他想到了《宪法》,他认为他是全国人民选出来的国家主席,但他没有想到,如果没有一套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宪法》,没有《宪法》实施,也难以保障由《宪法》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免受羞辱和人身自由。
要使《宪法》有权威,实际就是探讨如何使庄严的《宪法》得到实施。这是《宪法》的生命和权威所在,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的工作。
要使《宪法》有权威,就必须贯彻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
1982年制定的《宪法》,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这是30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共识。因为在表决通过1982年《宪法》时,发出的3040张表决票里,只有3张弃权票,无一人投反对票。
所谓“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宪法》具有无上的权威,任何政党都必须守法,包括当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内,都绝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政党违反《宪法》或法律,都必须担责。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重在强调对政党的外部约束,使任何政党都无法凌驾于国家之上,即使政党自我约束不足,不仅有法定的选举等机制让政党及其成员必须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而且,政党及其成员违反《宪法》或违反法律,其行为也应当具有可诉性。现在问题是,如何使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无法凌驾于《宪法》和国家之上,如何使现行《宪法》具有可诉性,即如果政党或成员违背《宪法》或法律,是否可以上诉,在哪里上诉等问题。
确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无疑是一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原则确立是一回事,把这个原则落到实处又是另一回事。只有真正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才能保证《宪法》实施、实现法治。若没有“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不会有宪政民主和《宪法》实施,就不会有法治,党的执政合法性也就存在质疑和问题。
中国目前的宪政实施之争,实际也可归结为这一问题,即如何将《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立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很好落实。我们如果能够将《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立的原则真正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也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找到了一套有别于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新的对权力的制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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