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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了其金融工具准则改进项目,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10年,财政部又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为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进行了翻译。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认可的中文翻译审核专家组审核,该准则中文版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官方译本,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正式出版物。
在翻译审校过程中,财政部会计司相关同志对本书译稿进行了校译。会计准则委员会副主任狄恺、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舒惠好和财政部会计司司长、会计准则委员会主任高一斌对全部译稿进行了审阅。本书最后由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审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汉英对照)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15年11月出版发行,包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及其示例、实施指南与结论基础的中文翻译与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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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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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示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实施指南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结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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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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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5.249 尽管2013年《减值》征求意见稿并未就拖欠定义提出具体问题,但部分反馈意见者就该问题作出评论,而且其中大部分反馈意见者建议应对拖欠进行明确描述或定义。这些反馈意见者指出,拖欠的概念是应用该模型的基础,尤其是影响计算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总体。这些反馈意见者当中的部分人认为“拖欠事件”一词含糊不清,而且他们不清楚拖欠概念应当更贴近信用风险显著增加,还是更贴近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这些反馈意见者也担心缺乏说明性指南可能会导致应用不一致。监管部门尤其担心如果拖欠仅被解释为未付款,这会导致预期信用损失的延迟确认。
BC5.250 而其他反馈意见者则支持不对拖欠进行定义的提议,而且他们指出,拖欠的要点视不同的工具以及管辖区和法律制度而异。这些反馈意见者指出,试图提高规范性或提供指南都将加剧困惑,并可能导致出于信用风险管理、监管和会计处理的不同目的而对拖欠定义有所不同。
BC5.251 理事会在重新审议2013年《减值》征求意见稿期间指出可用多种方式解释拖欠,从基于定性因素的宽泛的判断性定义到仅关注未付款的狭义的非判断性定义。适当的拖欠定义还取决于问题金融工具的特征。2013年《减值》征求意见稿的目的之一在于允许主体利用现有的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由于对拖欠的解释各异,理事会担心对拖欠进行定义可能导致财务报告定义与信用风险管理定义的不一致。这可能导致减值模型应用时不能提供有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有用信息。
BC5.252 因此,理事会决定不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明确定义拖欠。但是为回应收到的反馈,以及特别指出对属于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范围内金融工具的影响,理事会决定纳入一项可推翻的假定,即除非主体有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支持更为延迟的拖欠标准,否则逾期超过90天就视为拖欠。理事会还决定强调,主体在适当时应考虑拖欠的定性指标(例如金融工具包含可导致拖欠事件的拖欠条款),并澄清主体应采用与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实务一致的拖欠定义,并在各个时期一致应用。理事会指出,主体可以对拖欠采用多种定义,例如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不同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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