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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罪责刑关系——刑法学体系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核心特色与根本知识形态标志,是一个有着厚重“中国特色”语境的学术命题和刑法学研究范式,它有着历史性和与现实性、静态性与动态性、思辨性与实践性等多重刑法学体系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书以罪责刑关系这一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完善中国刑法学体系为重要使命,以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为己任,从历史与现实、静态与动态、结构与功能、本土与世界等多维视角展开了深入浅出而富有成效的讨论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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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道萃,1988年生,男,江西泰和人,2014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师从高铭暄教授。已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刑法论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EURO-ASIAN LEGAL FRONTIERS REVIEW》《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刊物报纸上发表几十篇学术论文,著作若干部,参加课题若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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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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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问题、语境与路径
二、刑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沿革
(一)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肇始
(二)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的
理论变迁
三、刑法学体系的基本观念与认知方法
(一)刑法学体系的基本观念
(二)刑法学体系的认知方法
四、罪责刑关系的实体内涵与当代意义
(一)罪责刑关系的静动结构与有机构造
(二)罪责刑关系的刑法学体系意义
五、罪责刑关系的静动结构与功能
(一)犯罪和刑罚的静动关系结构与功能
(二)犯罪和刑事责任的静动关系结构与功能
(三)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静动关系结构与功能
六、罪责刑关系的立法确认与刑法学体系的实践优化
(一)罪责刑关系的立法检索及学理纠葛
(二)刑法学体系的实践优化
七、以罪责刑关系为核心范畴推动完善中国刑法学体系
第一编罪刑关系
第一章以罪制刑
一、以罪制刑的导出
二、以罪制刑的理论构造之多维具象
(一)以罪制刑的立法技术进步维度:基于罪刑擅断与刑法规范的考察
(二)以罪制刑的犯罪学维度:事实依据与规范应对的共生互动
(三)以罪制刑的犯罪本质特征观维度: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地位
(四)以罪制刑的基本原则维度: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的拱柱
(五)以罪制刑的定罪量刑的司法思维模式维度:定罪到量刑的普适性
三、以罪制刑理念的基本要领及其初步反思
第二章以刑制罪
一、“以刑制罪”的知识谱系
(一)罪刑关系及其理论构造
(二)以刑制罪呼之欲出
(三)以刑制罪的知识推进
(四)以刑制罪的知识趋于成型
二、“以刑制罪”的理论逻辑展开
(一)刑事立法环节的“以刑制罪”:刑罚适当原则的延展
(二)定罪体系中的“以刑制罪”:定罪的非唯一必然性求证
(三)量刑环节中的“以刑制罪”:由宣告刑转换到法定刑的有效沟通
(四)刑法解释环节中的“以刑制罪”:“刑”是解释的对象和目标
(五)刑事政策语境中的“以刑制罪”: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观念
(六)“以刑制罪”命题的实践理性
三、“以刑制罪”的知识形态反思
(一)“以刑制罪”的知识面貌
(二)“以刑制罪”的知识隐忧
四、“以刑制罪”知识形态的教义化展望
(一)“以刑制罪”的常识常态化
(二)“以刑制罪”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的规范性隔离
(三)“以刑制罪”与动态刑事归责的功能互动
(四)“以刑制罪”与立法完善的良性互动
五、结语
第二编罪责关系
第一章罪责关系的当代命运
一、语境、问题意识和路径
二、罪责关系命题的缘起与理论依据
(一)罪责关系命题的缘起
(二)罪责关系成熟的理论基础:“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的桥梁”
三、静态罪责关系命题的困局与加剧态势
(一)罪责要件的理论体系转向肇始
(二)刑事责任的归责功能“虚化”与责任主义转向
(三)刑事责任实体空洞化的司法异化困局
四、罪责关系的动态续构与延拓
(一)罪责关系命题的当代意义
(二)激活动态归责理论研究以盘活罪责关系命题
(三)罪责关系命题的当代延拓
五、结语
第二章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理论构想
一、苏联刑事责任根据理论的沿革
(一)苏联刑事责任根据论的启蒙
(二)苏联刑事责任根据论的发展
(三)苏联刑事责任根据论的评析
二、我国“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研究范式的谱系
(一)“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研究范式的肇始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研究范式的延续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研究范式的现状
三、我国“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研究范式的现实困局与理论转轨
(一)“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研究范式的现实困局
(二)“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研究范式的理论转轨
四、从“刑事责任根据中心论”到动态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知识突围
(一)刑事责任根据论突围的理论原点是罪责关系
(二)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体系的宏观构想
(三)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体系的现实意义
五、犯罪构成作为刑事责任归责基础的论证
(一)刑事责任归责基础的本体解构
(二)犯罪构成作为归责基础的逻辑证成
六、刑事责任归责要素的体系建构
(一)我国刑事责任归责要素的理论评述
(二)我国刑事责任归责要素的总体置评
七、结语
第三章定罪的理论范畴与体系建构
一、 语境、现状和问题意识
二、定罪概念的静动“二元模型”与广义的定罪概念的提倡
(一)定罪概念的谱系考究
(二)定罪概念的静动“二元模型”解构
(三)定罪概念“二元模型”的理论意义
三、正当化事由与定罪法律标准:以定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为切入
(一)犯罪构成与定罪的既有关系:“犯罪构成是定罪的唯一法律标准”
(二)正当化事由与定罪法律标准“无缘”的困局检视
(三)正当化事由的定罪意义和功能
四、定罪理论的刑法学体系结构展望
(一)定罪理论体系结构的梳理和思考
(二)定罪论与犯罪构成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性结构
(三)定罪论的实体与程序体系安排
五、定罪理论的实践体系模型
(一)定罪理论体系的实践化课题
(二)定罪对象是定罪事实与规范适用
(三)定罪目的宜为刑事责任归责
(四)动态定罪与刑法解释的功能关系与结构
六、结语
第四章恢复性刑事责任观念
一、语境与问题意识
二、恢复性刑事责任的教义解构
(一)恢复性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二)恢复性刑事责任的内涵展开
(三)研究恢复性刑事责任的意义诠释
三、恢复性刑事责任观念的存在范围与理论定位
(一)存在范围相对有限
(二)理论地位的从属性
四、恢复性刑事责任观念的实然运作模式解构
(一)民事责任承担与刑事和解内容的两种模式
(二)民事责任承担与刑事责任实现的量刑互动模型
(三)民事赔偿作为常态量刑互动模型的检视
五、恢复性刑事责任的“和解”观念展望
(一)刑事责任“和解”的试点与容认
(二)刑事责任“和解”的立法搁浅
(三)恢复性刑事责任“和解”的应然建构
六、结语
第三编责刑关系
第一章责刑关系的当代境遇
一、命题缘起与问题意识
二、动态责刑关系现实化的宏观解构
三、动态责刑关系现实化的本体具象及完善思考
(一)刑罚权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动力来源
(二)刑罚目的是过程与结果的指导观念
(三)刑罚体系是承前启后的基础载体
(四)起诉制度是现实流量的程序护理
(五)刑罚裁量是动态固化的基本方式
(六)刑罚执行是终端检验的结果保障
四、动态责刑关系现实化的意义与使命
第二章刑罚目的理论体系宏构
一、报应、预防和“恢复”的刑罚目的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历时性循迹
(三)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晚近梳理
(四)我国刑罚目的理论的拓展性反思
(五)重构刑罚目的理论的视角转换:从国家本位到国家与社会互动
(六)报应、预防和“恢复”一体化整合:基于普遍正义观的商谈
二、刑罚社会文化学呼出“恢复”目的要素
(一)语境、问题与路径
(二)刑罚社会文化学的理论考察及启示
(三)刑罚社会文化学与刑罚目的对接的潜质与意义
(四)“恢复”宣导与延拓刑罚的社会文化意义与功能
(五)“恢复”目的元素的逻辑结构与体系功能续说
三、积极一般预防主义的基本逻辑与中国话语
(一)一般预防主义的理论分野
(二)积极一般预防主义的理论流变
(三)积极一般预防主义的基本逻辑展开
(四)积极一般预防主义的中国话语
四、结语
第三章刑罚体系与结构的制度变革
一、概念、语境与问题意识
二、主附加刑模式的历史溯源、国内演进与本质梳理
(一)苏联“主附加刑模式”的历史溯源
(二)我国主附加刑模式的立法演进
(三)我国主附加刑模式的实质解读
三、主附加刑模式的理性反思及其变革进路
(一)刑罚方法“主次之分”的理性辨识
(二)刑罚体系轻重观念的学理逻辑
四、我国刑罚体系与结构的制度变革
(一)以刑罚轻重观念重构刑罚体系
(二)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化”的刑罚结构变革
结论
一、罪责刑关系的理论探索自审
二、中国刑法学体系的理论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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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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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体系是刑法学研究的“王冠”,中国刑法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刑法学体系的根本标志与核心知识形态是罪责刑关系,静态和动态层面的罪责刑关系是刑法学体系的基本结构。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基本型态为:罪(犯罪论,认定犯罪)—责(刑事责任论,确定责任)—刑(刑罚论,决定刑罚)。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决定刑罚”完整地反映办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过程。因此,研究罪责刑关系意义重大,探索刑法学体系意义深远。我的学生孙道萃博士选择“罪责刑关系论”作为博士学位论文,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深以为然。
孙道萃博士自2011年入我门下以来,善于思考,也勤于写作,同时关切理论动态,这是我一贯主张和贯彻的博士生指导理念。在充分积累和慎重考虑后,经过与我多次的讨论交流后,并在其他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最终完成文稿。现即将出版的《罪责刑关系论》一书是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纵观本书,以罪责刑关系这一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完善中国刑法学体系为重要使命,以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为己任,从历史与现实、静态与动态、结构与功能、本土与世界等多维视角展开了深入浅出而富有成效的讨论和探索。
首先,明确刑法学研究对象是刑法学体系的“开门钥匙”。该书认为,刑法学研究对象有其独特的刑法学意义,它尤与我国刑法学体系息息相关,从根本上决定刑法学体系的基本布局和核心命题,是观察、认识和完善刑法学体系的最佳窗口。这一论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刑法学研究对象是通往整个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主要媒介,并集中表现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范畴,从刑法学研究对象可以审视刑法学的体系框架,也即在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三个范畴之间展开。而且,罪责刑三个范畴作为刑法学研究对象是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观念,罪责刑关系作为刑法学体系的实质内容是关系刑法学的结论,罪责刑关系作为刑法学体系的核心内容与根本知识形态标志是静动结合的产物。
其次,着眼于“体系性思考”而不失于“问题性思考”。由于刑法学是一门处理内部不同范畴或矛盾的社会科学,所以,围绕刑法学体系内的“关系网”讨论至关重要。更进一步讲,刑法学存活于关系之中,此乃刑法学的“关系网”。刑法学体系是一个“网格”体系,是一个由不同元素所组成的整体,具体是指由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组成的一个有机辩证统一体。在讨论刑法学体系的内在关系与功能结构时,可以侧重于从宏观角度加以探究,对具体个别问题的分析保持适度合理性。易言之,可以着眼于“体系性思考”而不失于“问题性思考”。
再次,从静动层面阐释罪责刑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有效性。从静动维度审视中国刑法学体系的主张值得称道。以刑法学研究对象为基点,罪责刑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它的内涵集中体现在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静态是前提和基础,动态是实践和关键:(1)静态层面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并列的基本体系范畴。任何刑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最终都归结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个基本范畴组成的“关系网格”。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共同勾勒我国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本内涵,作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个范畴的浓缩,与之对应的是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三者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结构的基本形态和缩影。(2)动态层面的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组成动态的立体功能结构。静态层面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基本范畴在动态上分别表现为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三个环环相扣的刑法活动,而且,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分别是静态知识结构中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的动态运作景象。(3)静动融为一体。静态层面和动态层面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辩证统一性,静态的罪责刑关系多以理论思辨和理性建构为主,动态的罪责刑关系多以问题实践和问题解决为主,静态脱离动态则将刑法学体系推向“一潭死水”,动态脱离静态则导致刑法学体系如同“脱缰的野马”。同时,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看,以罪责刑关系为核心内容与根本标志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值得坚守与完善。从思辨与实践层面看,宜将罪责刑关系视为中国刑法学体系的根本支柱与核心知识形态标志。此乃《罪责刑关系论》一书的核心主旨和探索意义所在。是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的深化和突破。
最后,注重刑事立法完善的主旨回归。现行刑法典并未明确专章规定“刑事责任”,该书认为,这一保守做法的危害明显:一是直接诱发理论界的无休止争论。二是促发刑法学体系之争。三是成为当前刑法学知识转型何去何从的导火索。四是弱化刑事责任在动态层面的司法意义。这一观察较为客观地指出刑事立法滞后与不足。从应然看,刑事责任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刑法典总则应当单设一章,与“犯罪”和“刑罚”并列,并介于“犯罪”和“刑罚”两章之间。唯此,今后才能在刑事司法实践更重视刑事责任观念,激活刑事责任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中介”动态归责作用,最终协调实现罪刑关系及其内在的实质正义。这为完善我国以罪责刑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刑法学体系提供了一条可以尝试的立法路径。
综上所述,围绕“罪责刑关系”的初步探讨在总体上是可圈可点的。作为基础理论研究的一次探索,该书在一定程度上也填补了国内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的空白,也同时在局部上开辟了中国刑法学体系研究的新思维和拓展了新方法。在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罪责刑关系论》一书还同时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和新颖的主张与看法,认真尝试回答了一些具有争议的重要问题,合理恰当地建构了罪责刑关系暨中国刑法学体系的未来愿景。当然,《罪责刑关系论》一书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值得商榷之处。但是,总体而言,该书仍不失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体系研究的一部新力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理论价值。
孙道萃是我指导的博士生,2014年毕业后选择了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工作。对于他继续热心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态度,我是支持的。他在工作之余,仍积极修改博士学位论文,而今即将付梓之际,我欣然应允为之作序。也希望他今后坚持不懈,再接再厉,求真务实,追求进步,勇攀高峰。
高铭暄高铭暄,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切萨雷·贝卡里亚”奖首位华人获得者,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5年5月于北师大寓所
序二
回顾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六十多年历程,理论研究欣欣向荣,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日臻完善。在此基础上,传统刑法理论也开始步入了全面总结、合理扬弃、深化改革和继续完善的新阶段,以去粗取精,扬长补短,推动刑法学研究迈向新常态。“罪责刑关系”是我国刑法学体系的重要“关键词”,可以说是一切问题的源头和起点。因此,讨论“罪责刑关系”的理论意义重大,直接决定我国刑法学体系的未来图景,也同时与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息息相关。基于此,对“罪责刑关系”及刑法学体系展开研究和探索,这是颇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纵观孙道萃博士的新著《罪责刑关系论》一书,可以说其具有以下特点:问题意识鲜明,新老问题的讨论交替不断;价值判断合理,遵循学术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刑法学观妥当,既立足国情勾勒刑法学体系的理想图景,也基于全球化而倡导中国的世界刑法观。
首先,明确的问题意识。该书认为,从历史形态看,罪责刑关系作为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标志着新中国刑法学的建立,它宣告一个独立的刑法科学体系得以生成,不是苏联、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翻版,而是基于中国历史国情和现实需要自生自发形成的。因此,罪责刑关系的形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现实的合理产物。刑法学体系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核心特色与根本知识形态标志,是有深厚“中国特色”语境的学术命题和刑法学研究范式,具有历史性和与现实性相互结合、静态性与动态性相互兼顾、思辨性与实践性相互促进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此基础上,该书深入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法学研究对象与刑法学体系之间的内在关系;二是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变迁与刑事责任范畴的兴起,也即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大范畴的形成;三是罪责刑关系与刑法学体系的内在结构与功能构造;四是罪责刑关系的基本内容,也即罪刑关系、罪责关系与责刑关系的静动逻辑关系与功能结构;五是罪责刑关系的立法阙如与刑法学体系的立法完善。这些重要问题的关注足见作者是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对罪责刑关系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和研究的。
其次,合理的价值判断。目前,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遭到一定的质疑。同时,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以及刑法知识转型命题日渐显现。因此,讨论罪责刑关系,就必然牵涉到刑法学体系的未来取舍与建构。该书认为,中国刑法学体系的现代化建构不宜完全唯“犯罪构成体系”马首是瞻。从静态和动态、历史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思辨与实践的三维时空看,罪责刑关系堪当我国刑法学体系的核心范畴。从整体与部分的逻辑关系看,重述罪刑关系、罪责关系和责刑关系的实然与应然内容后,可以确认罪责刑关系已很好地涵盖几乎所有的刑法学问题,已充分具备刑法学体系所应有的功能,已很好地解决几乎所有的刑法学任务或使命,已深植于社会的普遍正义观之内,且具有高度的社会认同感。罪责刑关系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合理、功能健全且富有生命力与活力的学术范畴,不仅很好地把定罪量刑以及刑事责任归责等基本刑事司法活动呈现示外,还很好地与既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定罪理论、正当化事由体系安排等相吻合。这种“接地气”的思考和讨论是值得肯定的,有助于从本国实际情况完善刑法理论和优化刑法学体系。而且,这种求真务实的价值判断也有助于摆正“法律移植”的理性立场。
再次,妥当的刑法学观。该书认为,现存中国刑法学体系仍具有深厚的学术共识和社会公众认同感。这一基本论断是成立的。该书认为,罪责刑关系是我国刑法学体系的核心标志与根本知识形态,是历史合理性的必然产物,是现实合理性的必然反映;是刑法学体系的静态结晶,是刑法学体系的动态缩影;是刑法思考的起点,是刑法实践的归宿;是刑法学知识生产的原料,是知识更迭的动力。从“体系性思考”到“问题性思考”,从“宏大叙事”到“问题解决”,罪责刑关系始终提供新的思维与方式,是刑法学研究与实践迈向新常态化的根本保证。这较为完整地勾勒了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脉络。该书还认为,中国刑法学体系应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引领下,更具全面性、现实性、开放性以及动态性与主体性,尤应强化动态结构及其功能,使刑法学体系更充满开放性而非封闭性、包容性而非紧缩性、“主体性”而非依附性;注重依托科学合理的体系元素和优化的体系结构共同促成体系功能的丰富及其实现。传统理论界应当深刻认识到现行刑法学体系的诸多问题和缺陷,要努力以务实求真的态度来加以澄清、整合和完善,甚至敢于抛弃一些已明显落后或不合时宜的理论学说;应将“体系合理性”作为当前的根本指导方针,大胆检视和反思现行刑法学体系的弊端和不足,充分借鉴域外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经验,开辟一条符合中国刑事法治文化背景、刑事法治历史传统、刑事法治精神和刑事法治现代化理念的刑法学体系。而且,应当借助中国刑法学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不断推动中国刑法学及其学派思想走向世界,与世界刑法学进行有效接轨和实现对话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与刑法学体系的永恒课题。坚持本土思维与世界视野相互包容并蓄的刑法学观是可取的。
综上所述,孙道萃博士的新著《罪责刑关系论》一书的选题具有较为重大的理论意义,研究主旨深切地关注中国刑法学的当下现实,研究内容游刃有余且切中要害,研究结论中肯和务实。在此基础上,该书围绕新老问题展开探讨,既关照到历史,更注意回应当下;既精于“体系性思考”,也注重“问题性思考”;既坚持了传统立场,也敢于合理突破创新,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并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当然,该书尚且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有待商榷的地方,接下来可以从“问题性思考”出发,将罪责刑关系及刑法学体系的讨论“落地”。
孙道萃博士是刑科院从南昌大学法学院录取的200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北师大刑科院的博士生,师从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孙道萃博士在读博期间积极思考,也热心于传统基础理论研究,并已有不少的思考成果。2014年,孙道萃博士毕业后顺利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任教。在完成教学任务之余,仍坚持良好的科研习惯,并不断修改完善其博士学位论文。正值北师大刑科院建院十周年之际,孙道萃博士有意将其博士论文所成之著作纳入北师大刑科院院庆系列著作出版,经审核院里欣然同意。应作者之邀,欣然为之作序,并将该书推荐给广大读者。与此同时,也希望孙道萃博士在科研的道路上持之以恒,不断进取,学术精进。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2015年5月于北师大刑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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