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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涉及商业银行治理与业务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区域金融与普惠金融法制问题、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其他金融法制问题,通过这些专题研讨反映出保障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适度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金融法制创新的重点和难点。金融法制创新不仅涉及金融市场各参加者自身主体财产权利的有效保护,更涉及公平、规范、有效的金融市场治理机制的建构和金融法律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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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强力,1961年10月生,陕西彬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杨为乔,1970年9月生,甘肃兰州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傅瑜,1963年4月生,甘肃庆阳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财税金融法学教研室主任、证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信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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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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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商业银行治理与业务创新
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法律问题研究潘修平
上市商业银行退市法律制度探析傅瑜
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制与银行改革
──兼论两岸金融交流机制王文宇
民营银行的准入与监管研究
——以我国台湾地区开放民营银行为借鉴唐波王斌
试论我国商业银行法制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刘建华
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制度资源研究王斐民王腾飞
利率市场化对村镇银行的影响及其应对王佳尚玮
商业银行推行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之思考
单颖辉刘胜军
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朱晓娟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体制的反思与重构李旭东邓雨薇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体系的金融法学分析王浩
货币基金业务风险分析与监管建议中信银行法律保全部课题组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研究陈胜沈迪
民间借贷利息法律问题研究赵柯
第二部分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再思考何颖
金融搭售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及规制措施冯博钟佳佳
金融安全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立法研究
——以重庆市地方立法为例李旭东邓雨薇
消费者征信法律关系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研究马荣伟
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本质张文
征信法律问题的思考
——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张卜文
第三部分区域金融与普惠金融法制问题
普惠金融发展SDE评估体系研究
——以陕西省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课题组
互联网金融地方监管政策研究
——基于京、沪、深、津、宁、筑六地七份政府文件的比较分析
胡启忠曹兴华
上海自贸区内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监管存在问题与解决建议
唐波黄骜
试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朱国华李雪飞
自贸区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究谢中平
“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产业信贷融资对策研究杜鹏
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法律研究
——以西安为例杨天骄
完善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地方立法的思考郑光银
河北省金融体制改革之法制环境研究王儒靓杨梦泽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关于江苏省分行土地流转贷款担保事项的法律分析
李小汇李建国曹煜
民间融资规范的政策边界
——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例李杭敏
妥善处理县域非法集资问题的思考
——以榆林市馁德县为例王孟男
第四部分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陈向聪
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政策倾向探析于朝印
P2P网络借贷平台:类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和监管
王斐民周之琦
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张影焦娇李峰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规范陈艳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防范应予关注刘胜军
互联网金融给法律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许多奇
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中信银行法律保全部课题组
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赵聪聪
“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的金融法制探析杨旻喆
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非法集资风险的研究梁小溪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研究许婧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李敏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问题探析周冰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法律监督刘栩源
P2B网络借贷模式的法律规制探析岳凯旋
第五部分其他金融法制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特征与实践选择探析席晓娟
政府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朱时敏
美国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对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反省朱大明
金融不公平的法学回应
——评冯果《社会变迁视野下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蓝寿荣
我国保险纠纷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及其完善李支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务的法律问题辨析陈珺吕琦
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蒋大平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金融法》教学中的运用
——以小组化学术讨论教学法为路径何晓平范湘凌
证券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的初探郑磊
旨在注重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法制变革李艳
两岸金融合作与投资保护法制问题研究解荣静
完善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法制问题研究权珍妮
捕捉“融资租赁业的影子”蒙禹诺
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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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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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法制促进研讨会在陕西西安召开。此次研讨会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本次年会共收到参会论文102篇,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专家学者的论文6篇。其中,34篇论文已收入由中国银行法学会王卫国会长主编的《金融法学家》(第6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6卷)收入60余篇,内容涉及商业银行治理与业务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区域金融与普惠金融法制问题、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以及其他金融法制理论和实践问题等。通过本卷可以窥见中国金融法学的最新进展。
近年来,中国金融法学研究日渐成熟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法制理论与实践问题结合日渐紧密,以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逐渐得到改善;第二,金融法学研究的国际视野与金融创新和改革的中国问题紧密结合,越来越多的中国问题、区域问题得到了更多重视;第三,金融法制理念也从传统市场经济理念向包括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以及共享金融等新的金融理念发展;第四,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法制理解不断深入,尤其是在“互联网+”的经济背景下,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无疑将会对相应的金融法制创新和改革提出新要求。
从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的重点应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保障金融市场自由竞争。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金融行业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效率低下、民营金融机构市场进入困难等不平等竞争的问题。如果说前3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主要是解决有无金融市场的问题,那么现在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及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就必须对现有金融体制是否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和方向,是否能够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作出回答。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制体系中存在重国有、轻民营,重监管、轻保护等制度设计问题,法律法规并未站在一个相对长远的历史角度去衡量、调整、完善金融法制体系。
第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成为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的另一个重点。在“高金融社会”(High Financial Society),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远远大于通常所谓“投资者”的概念,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事实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其财产权利的有效维护,更涉及其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地位与社会角色,是未来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
第三,规范各级政府的适度监管。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自不待言,但政府监管应遵从的适度原则:(1)政府监管是否适度要看监管权力的来源及其合理性与权威性,即谁赋予政府机构如此的监管权力?政府机构能否自行“开发、创新”监管权力?以及政府是否有权解释、扩充这些监管权力?(2)政府监管过程必须遵循透明与公开原则,即事先公开监管内容与标准,严格遵循监管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3)建立政府监管绩效数据采集及对应分析系统,政府监管往往具有矫枉过正的倾向,不能在监管进行中就对相应的监管效果进行即时分析调整,而导致监管过度问题的产生。因此,政府监管适度也是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的重点之一。
从理论上,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必将出现下列趋势:
第一,国际化趋势。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的体系、内容等应与国际发展方向相一致。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的国际化趋势包括两个层次的具体要求:一是国内金融法制完善角度,应博采西方先进国家金融法制的最新成果。直言之,应以美国、欧洲、英国、日本等金融立法先行国家及地区的最新金融立法为蓝本,研究、借鉴、移植先进立法理念、规则和技术。二是获取国际金融规则制定话语权。
第二,现代化趋势。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的现代化,应以金融体制改革的理想目标为参照,以建成自由、高效、安全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为法制完善标准,梳理至今为止的各种阶段性金融法律、法规等制度设计。这些往往冠以“改革”、“中国特色”等头衔的制度往往不具有全局性、历史性的要求,甚至以部门、行业利益为立法指针,以解决特定问题或者短期效果作为立法目标的做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构建一个自由、高效、安全的成熟金融市场构成了阻碍。简言之,并不是一切“改革”都能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也并不是一切改革都能带来社会进步。审慎观察现有金融法制的实际作用和成效,在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确存在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现代化要求的规则与制度,这些必须予以彻底清除。
第三,金融调控与金融服务相结合趋势。金融法制创新和完善对于金融调控而言,应首先确保金融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维护金融市场有效竞争。具体来讲,就是要促进现有金融调控措施从刚性调控模式向柔性调控模式的转化;丰富金融调控手段,从而将行政命令式的调控模式转变为诱导式的金融调控模式。例如,探索更多的市场化调控措施,提高被调控对象的市场化选择可能等。此外,要提高金融调控机关决策的透明度,并强调其与社会大众的沟通与交流(communication)及其说明义务。
总之,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经济法律部门,金融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视野将继续扩大,金融法理论研究的工具也在丰富,金融法从传统部门法的影子中逐渐露出了其独特的研究趣味与存在价值,而这正是我们从本卷书稿中得到的明确启示。
编者谨识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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