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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考要点200口诀好记通(2016年版)(含《刑九》巧记口诀)

書城自編碼: 267563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632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01/276000
書度/開本: 24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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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记考点编成口诀
★精炼语言巧记速记
★聚焦考点减负增效
★高分速成终极目标
內容簡介:
本书将所有必背考点用精炼语言表达其知识内涵,将知识点浓缩为朗朗上口的记忆口决,好记好背,方便学习和记忆。
關於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是法律出版社下属的专门研究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硕士考试等法律相关考试的机构,其编写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司法考试真题等书权威,得到广大考生的认可。
目錄
法制史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唐代的法律制度
■宋代的法律制度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的十个“第一”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04修宪内容巧记
■国家宪法日与宣誓制度
■公务员管理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起诉期间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
■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和不予以
赔偿的情况
刑法
■刑九内容巧记
■共同犯罪
■吸收犯
■转化犯
■“应当与可以”巧记
■刑罚的体系
■减刑
■假释
■交通肇事罪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抢劫罪加重情形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巧记
刑事诉讼法
■立案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回避的对象、理由和种类
■回避的程序
■刑事证据
■刑事拘留记忆口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刑事诉讼期间
■监外执行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
■监护制度
■宣告死亡
■法律行为的分类
■意思表示瑕疵
■物权变动
■共有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效力
■要约与承诺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风险与孳息的移转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夫妻共同财产
■侵权法
■著作权归属
■专利审批
商法·经济法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高管任职资格
■公司收益分配
■债券发行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
■和解、重整和清算的转换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管理人资格
■债权申报
■票据权利
■劳动合同的解除及劳务派遣
■垄断行为
民事诉讼法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无须证明的事实
■自认
■举证责任的分配
■保全的类型
■财产保全的解除
■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二审案件的裁判
■再审事由
■适用裁定的情形
■执行管辖
■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异议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措施
內容試閱
【巧记口诀1】职业便利触刑律,3至5年禁从业;
【要点解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巧记口诀2】罚金缴纳遇灾祸,法院裁定延减免;
【要点解说】《刑九》第3条规定,对于罚金的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巧记口诀3】数罪有期和拘役,执行有期免拘役;数罪监禁和管制,管制不免后执行;
【要点解说】《刑九》第4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巧记口诀6】强制猥亵增男性,侮辱妇女当受刑;聚众当众刑升格,侵犯儿童从重罚;
【要点解说】《刑九》第1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注意:《刑九》将本罪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先前的“妇女”扩大为“他人”,包括男性;本罪侮辱的行为的对象并未扩大,仍然为女性。
【巧记口诀7】绑架取消绝对刑,故意杀害或重伤,无期或死并没收;
【要点解说】《刑九》取消了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绝对刑规定,将此条修改为: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巧记口诀8】不阻救孩未虐待,法定刑罚可从轻;不阻妇女回故里,可以从轻或减轻;
【要点解说】《刑九》第13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巧记口诀9】网上黑人取证难,法院可求公安办;虐待行为告诉受,恐吓强制转公办;
【要点解说】《刑九》第16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九》第16条规定,犯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巧记口诀10】监护看守虐待罚,单位犯罪双罚制;
【要点解说】根据《刑九》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1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巧记口诀11】抢夺构成加多次,暴力袭警从重罚;
【要点解说】根据《刑九》第20条规定,虽未达到一定数额,“多次抢夺”的行为依然构成抢夺罪;根据《刑九》第21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巧记口诀12】侵犯国家证件罚,伪变买卖盗强毁;伪造公企事团章,伪变买卖身份罚;证明身份用假证,使用情节严重罚;
【要点解说】根据《刑九》第2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九》第23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巧记口诀13】考试作弊新入刑,组织协助供器材,非法售题与透题,替考被替均不行;
【要点解说】《刑九》第25条新增考试作弊入罪。规定考试作弊构成犯罪的情形:(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巧记口诀14】捏造事实提民诉,妨碍司法侵权罚,单位罚金主管罚,司法人员从重罚;
【要点解说】《刑九》第35条新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实行双罚制。有上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巧记口诀15】不公案件应保密,泄露信息负刑责;
【要点解说】《刑九》第36条新增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上述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实行双罚制。
【巧记口诀16】扰乱法庭秩序罪,聚殴辱毁4情形;
【要点解说】《刑九》第37条新修改:指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行为:(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巧记口诀17】贪污构罪去数额,多次贪污累计算;诉前退赃可轻罚,终身监禁无减释;
【要点解说】《刑九》第44条新修改:
1.删除“贪污数额”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犯第1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4.犯贪污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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