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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旨探讨环境资源法领域以及交叉领域的前沿问题。
本辑收录了《论可持续发展观的法律化》、《从证明责任角度看我国第66条》、《美国环境法规的成本效益评估》等多篇环境资源研究方面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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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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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吕忠梅
沟通与协调
论可持续发展观的法律化
——以法律原则为实现路径刘佳奇
基础理论研究
从证明责任角度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施珵
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法律移植问题刍议王宏巍
美国环境法规的成本效益评估高敏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
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的可持续水治理沈百鑫
学位论文选萃
公司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研究韩晓晓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演进研究
——以国际司法适用为中心的考察罗念
资料汇编
酸雨计划
——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选译董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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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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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境司法点赞(代序)
《环境资源法论丛》第十卷姗姗来迟,只能说终于还是来了。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这部25年前制定的法律,修订过程一波三折,最后能够以“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姿态问世,算是对三代环境法学人、三十年环境基本法梦的一些慰藉。
无论是在修法过程中,还是法律通过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都是各方高度关注的焦点之一。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铺平了“最后一公里”。
三十年来,公益诉讼在学术界与实务界遭遇了“冰火两重天”。学者们将其视为环境保护的“救命草”而从美国、德国等先进国家引入,甚至有极端者认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没有搞好,根本原因在于公益诉讼制度未建立,因而大声疾呼公益诉讼立法。而在立法者看来,界定“公共利益”无异于“九天揽月”,虽然在制定《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时,都遇到了这一问题,学者们也开出了各种“药方”,但始终未得到立法者认可。“公共利益”无法界定的延伸是,公益诉讼制度缺乏基础。
不无意外的是,在立法几乎“无解”的状态下,司法成为了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前行的“排头兵”。2007年,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成立,打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之窗;随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的环保法庭相继成立,也把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为主要任务。“为环境公益诉讼而生”的环保法庭,虽然受理的案件不多,但在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明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环境污染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这个“破冰”之举,虽然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并未明确什么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立法机关在回应社会疑问时称:相关问题有待实体法明确,不属于程序法范畴。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仅具象征意义。有人慨叹,“公益诉讼: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各方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合璧”热切期待。但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公益诉讼”不见踪影,引发社会强烈反应:多名环境法学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环保部向社会公开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不同意见、媒体连续热议“环境公益诉讼缺席环保法修正案”。
鉴于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与社会的强烈关注,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虽然规定了公益诉讼,却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直接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再次引爆舆论。经过再次修改,最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做了进一步规定。
与社会期待相反,新《环境保护法》通过前后,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却出现了困难。一些原来已经开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法院不再受理案件,理由是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媒体报道,2013年左右,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很少;一些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也反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上被拒绝立案。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随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迅速增加。到2014年年底,全国已经有近400个相关审判庭、合议庭、专门法庭。令人忧虑的是,许多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依然基本无案可审,许多新闻媒体都对这个现象进行了报道。
反观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立法的过程,真是在夹缝中生长,每一步都几乎是自求生存,始终缺乏充足的阳光雨露与肥沃的土壤,难免营养不良、发育不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仅仅是引入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做了进一步的界定,但都没有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展开提供充足的依据。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环境保护法》,都还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可操作性不强,是“悬在半空”的制度。这固然与《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共性与原则性问题有关,也与《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行政法,对运用司法功能保护环境重视不够有关,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性认识与全面把握,导致立法的零散与片面。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充分发挥司法功能、鼓励公众参与、倒逼企业与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与职责的有效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必须建立的司法机制。如何让《环境保护法》第58条“落地”,世人关注。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还共同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解释》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采取了独到的解释路径,对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有力的维护:一是通过对“社会组织”的范围扩大解释,降低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门槛”,使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可达700多家;二是通过建立适应环境民事诉讼需要的程序规则,增加“动力”与“能力”,为勇敢者“多管闲事”提供方便;三是通过衔接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注入“活力”,建立了向环境污染受害者倾斜的长效机制。该《解释》解决了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面临的最基本、最现实的问题,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看得见、摸得着”。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司法重拳频出,“向污染宣战”攻势猛烈,值得点赞!
我们期待,久违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能够在司法的“威力”下来得快一些。但是,法治的理性告诉我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功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干扰。环境司法大门的打开,并不当然意味着案源滚滚;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并不表示环境诉讼的所有问题迎刃而解;更何况,司法解释本身也未必尽善尽美,甚至可能给环境诉讼的顺利推进带来阻碍。司法理性照亮了环境诉讼,但道路依然曲折坎坷。环境司法刚刚起步,公正司法永远在路上。
吕忠梅2015年2月11日于汀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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